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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性质(可处分性为什么是民事纠纷的特点)

  • 股吧
  • 2022-07-16
  • 72
  • 更新:2022-07-16 21:08:2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可处分性为什么是民事纠纷的特点,以及民事纠纷的性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及特点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主要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和分歧。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个中间人的主持下,双方都能够平心静气,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完成纠纷的解决。

3、诉讼解决。是指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这里面就涉及诉讼双方,律师,法官,法院的司法评判,双方各自的举证,证据,法官最后的判决。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别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

1、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

2、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扩展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变动不居,而民事法律规范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这导致有些民事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可能找不到特别合适的民事法律规范作为依据。

但一些民事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德,有违善良风俗,如果因为没有民事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而不处理,就可能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带来“破窗效应”。

处理这些民事纠纷,应运用好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科学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对于惩恶扬善、维护正义、保证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必须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基础,即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违背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为理应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纠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科学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有的放矢)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为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为什么说处分原则是最能体现民事诉讼特点??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简而言之:因为民事诉讼本身是公法行为,但诉讼内容却是私法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此民事诉讼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内涵,而处分原则,本身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处分权,但实体上处分权的实现又决定了民事诉讼的公法性质,需要强制性和程序性为其保障。

民事纠纷的性质(可处分性为什么是民事纠纷的特点)  第1张

民事纠纷可处分性什么意思

民事纠纷可处分性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放弃或者主动追加某些诉讼请求,刑事案件则与之不同,例如故意杀人案中的受害人家属,不能主动提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因为此时是由检察院代替国家提出的公诉案件,刑事纠纷则不具有可处分性。

法律分析

可处分性是民事纠纷中的实体和程序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者放弃,这也是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不同的地方。具体表现有:1.民事纠纷不告不理;2.告了还可以撤诉;3.审理的过程中还可以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4.可以与对方和解、调解;5.可以选择是否上诉;6.生效以后,有权申请执行,执行也可以和解;7.对方主张的某些事实,另一方可以自认,该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并不是所有民事纠纷都具有可处分性,例如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具体而言,人身关系民事纠纷包括婚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此类纠纷不具备任意处分性。

此外,民事主体间的纠纷还具有其他特点,例如民事主体间的纠纷主体地位平等,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请问什么叫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我的理解可处分性是民事纠纷中的实体和程序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者放弃,具体表现有:

1.民事纠纷不告不理;

2.告了还可以撤诉;

3.审理的过程中还可以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

4.可以与对方和解、调解;

5.可以选择是否上诉;

6.生效以后,有权申请执行,执行也可以和解;

7.对方主张的某些事实,另一方可以自认,该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等等。

可处分性为什么是民事纠纷的特点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民事纠纷的性质、可处分性为什么是民事纠纷的特点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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