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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的类型(职务发明创造)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职务发明创造,以及职务发明创造的类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职务发明是什么意思?

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4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食品机械设计,他完成了一项制作馒头设备的发明创造。这项发明就是职务发明。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例如,发明人原本是从事无线电通讯研究的,受单位临时委派,从事新家具设计工作,他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

3.主要依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1993年实施的《专利法》中规定,只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其中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才算是职务发明。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丰富,许多物质条件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来说,都可以从“本单位”以外的途径很容易地取得,因此不再适合作为判断是否职务发明的主要标准,所以,在2001年实施的新《专利法》中,除物质条件外,还增加了技术条件作为标准,这里的技术条件包括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和本单位独创的相关技术等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在业余时间内完成的。只要属于上述4种情况之一的,即使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在业余时间作出的发明也是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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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扩展资料:

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1、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如果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则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本单位是要求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3、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从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类型(职务发明创造)  第1张

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几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12条。该条规定:

《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 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 专利权人。

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扩展资料

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强调的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对这一点,专利法并没有详细规定。

学术界认为: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如果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则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少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的关系不大或者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该发明创造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务发明创造

什么是职务发明专利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

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创造是什么?

职务发明就是本职工作上的发明,比如你是搞车辆研究的,在单位搞出的相应发明就是职务发明,一般资金,资料,设备,开销,化费都是单位承担的,发明失败的成本也是单位来承担的。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发明人享有哪些权利/

职务发明是发明人为完成公司所交给的任务所作的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公司。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公司奖励的权利。职务发明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技术创新有两个基本要素,人的创造性和资金投入。其中,人的创造能力起决定性作用。随着技术竞争加剧,研究开发深度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规模也越来越大,需要有组织的研究开发才能完成。因此,职务发明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中,职务专利创新水平高于非职务发明,但职务专利的数量少。1985至2002年,国内专利申请和授权中,职务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占22%,非职务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专利仅占14%,但职务专利申请只是专利申请总量的1/3,其余都是个人的非职务发明。而同期,国外申请专利中,职务发明专利占95%。这些现象反映了我们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职务发明权属政策,提高国家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国际经验:突出职务发明人作用总结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其职务发明权属政策有以下规律。――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有两种主要划分方法。一种是按照职务责任划分,雇员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正常工作中或受雇主委托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另一种是按资源使用划分,除了雇员职责约定的正常工作或受雇主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外,利用雇主的经验、劳动和设施的发明也属于职务发明。前一种划分方法以契约规定的责任和任务为依据,界限比较明确。第二种划分范围比较宽,若掌握不好,可能限制雇员灵活创造的空间。――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有两大类。一是采取“雇主优先”的原则,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职务发明人具有分享知识产权报酬的权利。例如,法国的专利法规定,雇员依雇佣和委托合同获得相应报酬。二是采取“发明人优先”的原则,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力归职务发明人,雇主享有专利实施权。如日本和德国采取这种原则。日本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属于发明人,雇主自动享有非独占实施权;当雇员将职务发明专利权利转让给雇主时,发明人有权从雇主处获得合理报酬。――平衡雇主和发明人的利益,突出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无论是雇主优先还是发明人优先,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在专利申请资格上都突出了发明人的地位,明确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或其受让人(含法人)。有了这条规定,雇主必须尊重职务发明人,发明人也对研究成果的创新性负有责任。如,美国实行职务发明雇主优先原则,但其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应是发明人,非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必须持有发明人的申请转让书。――规范国有机构和政府资助的职务发明人激励机制。通常,各国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报酬的基本原则,但不规定具体报酬比例或额度,实际报酬由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合同来决定。由于政府财政支出是公共资源,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一些专门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政府所属机构和政府资助机构的职务发明人报酬比例。美国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明确规定了转移联邦技术收入中职务发明人提成的比例下限。我国主要问题:重雇主轻发明人与国际上相比,我国职务发明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是重雇主轻发明人。――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我国的职务发明采取顾主优先的原则,而且专利法规定,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雇主。其结果是,一方面,雇主直接控制了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忽视了雇员的权利和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职务发明人没有申请的权利,不必对成果的创新性负责。――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不到位。尽管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入的分配权力,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也提出,要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但因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在实施中,企事业单位往往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缺乏对职务发明人应有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存在平均主义,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职务发明的范围太宽,限制了研究人员的灵活创造的空间。我国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指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我国的职务发明定义接近德国,但德国的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归发明人,雇主拥有实施选择权。在我国,不仅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而且职务发明的范围定义太宽,限制了科技人员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大部分科研机构和大学,以及国家科技计划没有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职务发明权属处理上,一方面,由于强调机构利益,忽视发明人利益,抑制了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不善,存在着发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职务发明转为非职务发明的现象,有些公共资源被转化为个人成果。 几点建议:重视职务发明人作用建立科技人员可以自由发挥所长的激励机制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的重要目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和技术市场不成熟,个人专利的后续研发和市场开拓比较困难,产业化程度低。因此,职务发明权属应采取雇主优先的原则,但要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加大对发明人的保护力度和激励。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并不是简单的收入分配问题,应提高到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在法律和制度上给予必要的保障。一是明确职务发明人的申请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权上突出发明人的作用,增强雇主尊重职务发明人的意识,提高发明人创新的责任心。二是适当缩小职务发明涵盖的范围。以职务合同和委托合同为主确定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给雇员留有更多自由创造的空间。同时,为保证雇主的利益,可以允许雇主优先选择实施雇员非职务发明专利。三是规范公共机构职务发明人的补偿和奖励制度,落实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制定专门的补充性法规,细化国有和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的职务发明人补偿和收入分配办法。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破除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切实建立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民营企业主要靠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职务发明人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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