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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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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请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有哪些异同?

一是:适用的当事人范围不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

简称cisg.它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

营业地(法人所在地)必须位于不同的国

家,即具有不同国籍,但当事人的国籍不

用虑;我国合同法无此诸多限制.

二是:cisg的交易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较

小”.

cisg不适用于下列买卖交易:

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b.经由拍卖的买卖;

c.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d.电力的买卖;等等.

我国合同法无此诸多限制.

三是:cisg在实体法上不涉及以下问题:

a.合同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

影响;

c.卖方的产品责任.

我国合同法则涵盖了以上各个问题.

以上仅是我个人根据所学<<国际经济法>>加以总结的我个人认为的”答案”,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适用上有什么特点?

本公约的适用特点,简化成6个字:任意而非强制。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否属于公约缔约国,如果约定采取《公约》,那么就必须遵守,并且优先于国内法;如果采取的是准据法,即双方当事人不选择《公约》,而选择的是所在国的法律或其他国家的法律乃至贸易惯例,那么就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或贸易惯例。

如果双方没有确定,那么就选择最密切联系(MSR)国家法律解决。因此,任意而非强制,是辨证意义上的任意和强制,并非绝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房的交货义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2、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3、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扩展资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房的交货义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2、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3、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1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主体的适用

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

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

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本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

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如缔约国(地区)甲国(地区)的A公司与其在缔约国(地区)乙国(地区)设立的B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

2.合同标的的适用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

3、合同内容的适用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事项除非公约有明文规定,一般不适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哪些买卖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拓展资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英_: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CISG ),简称 销售公约 ,或 维也纳公约 (英_: Vienna Convention ),是1980年 联合国 制订的 国际公约 。 公约订于 奥地利 维也纳 ,于1988年1月1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 公约为国际货物销售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适性的规章制度,其主要贡献在于提高商业交易的可靠性、降低交易成本。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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