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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级别的确定(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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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行政诉讼中怎么确定被告的行政管辖

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确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级别的确定(行政诉讼管辖)  第1张

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扩展资料

规定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是否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目的在于确定究竟哪一级和哪一个人民法院具体行使行政审判权。要确定一个行政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受理,必须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来分析。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和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于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行政诉讼法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其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不在同一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权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选择:

1、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2、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中管辖范围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是这样确定的:首先,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其次,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和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级别的确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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