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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权属于什么权(催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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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是不是形成权

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

1、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行使形成权,要通知相对人,但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同意,不影响形成权行使所发生的效力。例如:①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使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效力;②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如行使选择权,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③使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如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属于形成权的主要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2、形成权不同于支配权,支配权是支配物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限。

3、形成权不同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相对人为特定的行为,形成权本身只是一个权限(一种可能性),形成权行使后,依据形成的法律关系,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已经不是形成权本身的内容。如合同撤销权是形成权,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合同之债消灭,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法定之债。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

58条的规定,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就是请求权的体现。

催告权是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权能,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其与对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力未定的事由后,将效力未定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的权利。该相对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自然不属于形成权。

催告权属于什么权(催告权)  第1张

催告权是不是形成权,为什么

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催告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催告权

什么是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什么是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民事行为有效力欠缺的事实后,将此事实告知追认权人并催促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确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主动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如果将决定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权利完全交由追认权人一人掌控,相对人只能听从其命,这对相对人来说有失公平。如追认权人迟迟不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使效力未定行为约定的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对相对人是极为不利的,特别是在行为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尤其不利。因此,为了公平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在赋予追认权人享有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这里的“相对人”,是指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人、无权代理人、债务转移人订立合同的关系人。

催告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催告权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

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司法考试和法硕考试观点),这也很容易理解的(单方意思就能决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催告权不具备这个特征,当然,对于一直不行使追认权行使催告,在一定期限届满后是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但是,在这期间中决定权还在于追认权人,而不在催告权人,即使期满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其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催告人的意思。)

催告权是请求权?

我怎么感觉有点乱。。。。。。。。。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等等。。。。。。。

可以说具有请求的内容,但绝对不是请求权。请求权是要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而且民法上的请求权指的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个人觉得“催告权”不完全具有“权利”的特征。应该属于“意思通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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