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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债务的认定(消除隐形债务纠纷)

  • 视点
  • 2022-07-18
  • 72
  • 更新:2022-07-18 01:58:1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消除隐形债务纠纷,以及隐形债务的认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公司转让,如何避免隐形债务问题

目前并无绝对安全的方法,只能同时用多种方法探查,比如请专业财务和法律人员进行识别和调查,让原股东承担倒赔责任(注意甄别股东经济能力),向关联企业以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向专业金融机构比如银行和贷款公司了解,调查企业征信等等,多管齐下。

债务纠纷的十种解决途径?

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调解、诉讼。

1、非诉讼程序

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依该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

(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法院。

(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隐形债务的认定(消除隐形债务纠纷)  第1张

公司有隐形债务怎么办

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

隐性债务常发领域比如:劳务工资;土地转让款;设备和技术更新款,税金要格外关注。具体要进行如下方面的核查:1、查清企业的担保事项。现在企业对外担保和互保的情况很多,要对企业的高管、合同管理、印章管理的人员进行方谈,印证几方说的是否一致。要注意企业关联企业的状况,重点核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问题。2、劳务工资方面的纠纷近年来也很多,要核查收购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文件,看是否存在隐患。检索企业历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及金额。3、要清查不具备入帐要求而在帐外循环并形成既成事实的事项;帐外循环销售,未进行帐务处理。帐外资金拆借。4、要清查企业的合同,了解有无在财产和权益方面潜在债务的情况;

如何发现及防范“隐性债务”?

「第1招」前期接触磋商了解

转让方、受让方在前期磋商中,一定会涉及到对公司债务情况的陈述。受让方也可以要求除股东之外的公司的财务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参与会谈。总之,受让方务必在前期磋商中,尽量了解公司债务信息。哪怕蛛丝马迹也要充分注意,以便于在核实信息之后决定是否受让以及受让的股权定价。

「第2招」向第三方机构了解

以银行贷款为例,如目标公司存在以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在不动产公示登记的信息中必然显露银行借款情况。

此外鉴于企业广泛地采用联保、互保模式,故此,可以向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了解目标公司金融借款以及担保的债务。当然,该种途径需要一定的资源才可实现。

「第3招」专业尽职调查了解

尽职调查应该是股权转让中的必经程序。通过尽调,尤其是通过律师和会计师的协同工作,可能会发现目标公司的隐性债务情况,为受让方的商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第4招」登报促使债权申报

虽然公司股权结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承担债务,但是,公司的重大股权变更对债权人而言却是一种重大资信变化。因此可以登报告知股权转让事项,促使公司的隐性债务爆发。

特别说明的是,此时债权人未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并不代表其丧失债权。

「第5招」合同披露及承诺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落实为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转让方已经披露的公司债务信息,并以附件(清单)格式载明债务的金额、性质、发生期间、到期日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的合同文书等、账簿等记账凭证,明确股权估值的财务基础。同时,合同应当强化转让方对目标公司债务情况的披露责任,并约定:如转让方未披露或未完整披露目标公司负债的,应对受让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6招」保留一定转让价款

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如目标公司存在隐性债务,在受让方接管了公司之后,一般会在一定期间内爆发。合同可以约定,隐性债务应赔偿部分可以在未付款中等额抵扣,也可以约定该种条件下受让方享有不安抗辩权。

「第7招」印章销毁重新刻制

鉴于我国现在对于印鉴形成时间的鉴定条件要求非常苛刻、技术手段并不成熟且准确性极其有限,故要确定公司印鉴形成时间非常困难。为此,笔者建议,在移交程序中,受让方及其委托的管理者不要继续沿用原有印章,而是另行刻制公司运营所需要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印章。而原有印章在留下印鉴样式后,即要求转让方当场销毁,不再继续使用。

多地启动摸底清查隐性债务 如何有效遏制隐性债务

如何有效遏制隐性债务?

要稳杠杆,不再增加杠杆率,再花一段时间降杠杆,不能再加大风险隐患;

要靠软着陆的方式解决问题,要防止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

决心解决各级政府、国企预算软约束的问题,收缩资产负债表将是一种选择。

应对政府债务风险要跳出债务本身,从投资的角度关注债务的使用。过去控制债务风险往往就是从发债规模上入手,忽视了债务投资使用效益,如果政府债务使用得当,收益能够覆盖成本,债务风险就是可控的。

采取四大措施处置隐形债务:

一是要对隐形债务进行筛查分类,隐形债务不是无形债务,可以对其规模、性质、年限进行筛查梳理分类,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因地因事制宜,掌握债务资金链条可能出现问题的关键节点,以疏为主,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三是建立政府信用保护机制和隐形债务隔离墙,坚决剔除不属于政府债务的隐形债务,防止隐形债务向政府转嫁;

四是对属于政府债务的隐形债务要区别情况对待。有资产、可运转、有效益、可变现的隐形债务要规范运作,合理化解;对资产不完整、资金运转困难、低效或无效的债务要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预警,分清时段,区分性质,明确责任,制定地方政府隐形债务处置方案、偿还计划和时间表,通过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盘活债务资产、在政府可承受能力范围内调配资金等多种手段逐步加以解决。

为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处置隐形债务,需要在财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加快改革。建议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清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边界;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加强对地方违规举债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控制住地方官员的道德风险。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加强金融监管,引导金融机构回归资管本质,禁止违法违规担保。

关于消除隐形债务纠纷和隐形债务的认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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