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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速电话服务热线24小时(福建高速)

  • 视点
  • 2022-09-16
  • 230
  • 更新:2022-09-16 12:00:08

今天给各位分享福建高速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福建高速电话服务热线24小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福建省省内高速公路有哪些

福建省高速公路网命名编号

G15  沈阳-海口高速公路 沈海高速

G1514宁德-上饶高速公路 宁上高速(在建)

S1521沈海高速福州连接线 福州连接线

G1501福州市绕城高速公路 福州绕城高速(在建)

S1531福州机场高速公路 福州机场高速

G25长春-深圳高速公路 长深高速

G3北京-台北高速公路 京台高速(在建)

S0311浦城-建宁高速公路 浦建高速

G70福州-银川高速公路 福银高速

S10莆田-永定高速公路 浦永高速(在建)

G72泉州-南宁高速公路 泉南高速

G76厦门-成都高速公路 厦蓉高速

S35福州-诏安高速公路 福诏高速 (在建)

S30厦门-沙县高速公路 厦沙高速(在建)

S2513蛟洋-上杭连接线 蛟上高速 (在建)

福建高速电话服务热线24小时(福建高速)  第1张

福建省的高速公路有哪些

G15 沈阳-海口高速公路 沈海高速

G1514宁德-上饶高速公路 宁上高速

S1521沈海高速福州连接线 福州连接线

G1501福州市绕城高速公路 福州绕城高速

S1531福州机场高速公路 福州机场高速

G25长春-深圳高速公路 长深高速

G3北京-台北高速公路 京台高速

S0311浦城-建宁高速公路 浦建高速

G70福州-银川高速公路 福银高速

S10莆田-永定高速公路 浦永高速

G72泉州-南宁高速公路 泉南高速

G76厦门-成都高速公路 厦蓉高速

S35福州-诏安高速公路 福诏高速

S30厦门-沙县高速公路 厦沙高速

S2513蛟洋-上杭连接线 蛟上高速

福建全省高速公路有多少公里

累计通车里程突破4000公里。至此,福建高速公路网基本形成“两纵五横”主骨架;以省会福州为中心,全省形成3小时交通经济圈,93%的县城实现半小时内上高速。

1994年6月,福建第一条高速公路泉厦高速公路破土动工,1997年12月建成通车实现高速公路“零”的突破;

2003年6月,福宁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沈海高速公路福建段—福建省沿海大通道“第一纵”形成;

2004年11月,三福、漳龙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1000公里;

2009年11月,莆(田)秀(屿)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提前一年突破2000公里;

2010年6月,196公里的永安至武平高速公路通车,“第二纵”形成;

2012年10月,宁德至武夷山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3000公里;

2013年12月,莆永高速公路泉州段建成通车,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4000公里。

从零到1000公里,福建用了9年;从1000公里到2000公里,用了5年;从2000公里到3000公里,用了3年;从3000公里到4000公里,仅用了1年多。福建高速公路,实现了历史性大跨越!

福建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表1: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车型收费的收费标准

车型吨、座位界定

收费费率

(元/车公里)

货    车

客   车

福厦漳罗长

福银

福宁

罗宁

漳龙

福州机场

漳诏

一类车

2吨以下

(含2吨)

7座以下

(含7座)

1

0.55

0.60

0.50

二类车

2吨—5吨(含5吨)

8—19座

2

1.10

1.20

1.00

三类车

5吨—10吨(含10吨)

20—39座

2.8

1.54

1.68

1.40

四类车

10吨—15吨(含15吨)

及20英尺集装箱运输车

40座以上

(含40座)

3

1.65

1.80

1.50

五类车

15吨以上及40英尺(含同时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运输车

3.5

1.925

2.10

1.75

表2: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计重收费的收费标准

车 货 总 重

费      率

备 注

正 常

装 载

10吨以下

(含10吨)部份

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收。

10吨以上至40吨(含40吨)部份

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

超过40吨部份

按0.045元/吨公里计收。

超过

公路

承载

能力

超30%以下

(含30%)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部分按正常装载车辆的线性递减费率计收,超过部分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收。

禁止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违者按国家治超规定处理。

超30%以上

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

说明:

(1)车货总重低于5吨(含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费;车货总重大于5吨,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2)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计价以元为单位,实行3.49元以下舍,3.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

(3)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①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②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③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4)其他

①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闽政〔2006〕44号)规定,承运中西部省份进出我省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仍按车型分类减征车辆通行费。

②对予以免(减)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载货汽车(军队运输装备车辆除外)行驶高速公路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时,按计重收费的计费标准全额收取通行费。

③对行驶高速公路拒缴、逃费的车辆,按照全程计费金额收取通行费,并加收2倍通行费。

④我省高速公路于2007年5月20日16时起对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若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载货类汽车仍按《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表1)计征通行费。

福建高速是怎么收费的

福建

自2007年5月20日起,福建省泉厦、福泉高速公路对载货类汽车按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计重收费范围

凡根据国家、福建省政府规定应当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

二、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三、计重收费标准

1、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

2、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算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

3、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货总重超过车辆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经审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运输特殊货物的除外)。对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除按治超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

四、计费取整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计价以元为单位,实行3.49元以下舍,3.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

车货总质量低于5吨(含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经验:878点

头衔:副总级

离升级:1122点 客老( 2007-5-24 10:07:00 ) 说:

四川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07年6月1日起在联网高速公路成渝路四川段、达渝路四川段、成绵路、绵广路、成雅路、成乐路、成南路、南广路、广邻路、遂回路、内宜路、宜水路、隆纳路、成都绕城路全部收费站实行货车计重收费。

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车货总重量)行驶计重收费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费率计算确定:

1、高速公路收费基本费率为0.075元/吨·公里。

2、桥梁和隧道收费基本费率为0.65元/吨·公里。

3、广元瓷窑铺至棋盘关段基本费率为0.04元/吨·公里。

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以及大于40吨的车辆,其20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试行期间对正常装载的货车暂给予20%车辆通行费优惠。

(二)计重收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按国家强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认定车货总重量,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方法计算确定:

1.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以及超过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特殊车辆的收费

(一)客货两用车和集装箱车辆按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集装箱车辆正常装载及超限30%以内(含30%)的按应收通行费的70%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30%以上的按照普通货车计重收费。

(二)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以行驶证标注吨位按原车型分类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鲜活农产品运输和其他经批准的临时免缴通行费的货车正常装载的情况下,免收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重量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实施计重收费。

(四)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并按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

(五)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高速公路道口通畅和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所有计重车辆在车道上一律不予复称,若对称重量结果有异议,可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

经验:878点

头衔:副总级

离升级:1122点 客老( 2007-5-24 10:23:00 ) 说:

重庆:

从6月1日起,重庆高速公路将实行货车计重收费。

计重收费后,正常装载车辆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

除了常规的0.08元/吨公里这个基本费率外,重庆还根据不同的货车车型,制定了不同的计重收费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多轴大型货车,将得到更多的优惠。

具体标准

1、未超限车:

20吨(含)以下货车,按基本费率计费。

超过20吨不足40吨的货车,所装货物中20吨(含)这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20吨以上到40吨(含)这部分,按线性逐步递减收费标准,

最低标准为基本费率的50%,也就是0.04元/吨公里。

核载超过40吨的货车,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20吨以上到40吨(含)这部分,按线性逐步递减收费标准到50%,40吨以

上部分,按0.04元/吨公里计费。

2、超限车:

车货总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的车辆,按正常装载货车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至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所确定的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含)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的

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30%至100%(含)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部门特别提醒,按规定减免通行费的车辆,超限30%以上的部分,也得按普通货车超载的标准加收通行费。

年票车超限超30%要缴费

缴纳了主城路桥年票的货车,行驶在内环高速路上,如超载该怎么计费?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解释,这些货车如是正常装载,且通行在年票范围的高速公路内,免费通行。如超限30%(含)以内,也可免费

通行。但是,超限超过30%,那么超过30%那部分,需按提高后的标准,计重收取通行费。

市交委官员特别强调,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计算超载部分的通行费,超载部分货物都必须卸载。并且,要接受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2)

福建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

第三十二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禁止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禁止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驾驶车辆时禁止手持拨打、接听电话。

车辆载客、载货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装载量。

第三十三条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

车辆因遇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的,应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故障难以及时排除的,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请求援助。

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禁止检修车辆。车辆因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立即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请求援助。第三十四条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

第三十五条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清障救援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除清障救援机构紧急救援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修车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由省公安、交通部门共同商定,并及时发布信息。紧急情况下,公安、交通部门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处置,同时分别报告省公安、交通部门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

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恢复交通。

第三十七条关闭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现场指挥疏导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关闭收费站入口,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引导设施,并通过公众媒体和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等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工作,其治安管理职权由省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五章收费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诚信,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通行车辆和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服务。

第四十条除军车外,进入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禁止采用各种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逃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可以加收三倍以下全程车辆通行费。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高速公路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紧急通道。

第四十一条收费高速公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省有关部门应当对联网收费和使用的统一收费票据加强管理和监督。收费标准应在收费站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收费站工作人员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发放通行卡,并应当协助拦阻肇事逃逸车辆和载有犯罪嫌疑人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收集、汇总所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施工作业、气象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省交通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正常通行的信息。

省交通部门应当对接受的路网信息及时研究分析,需要作出调度决定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集的高速公路交通监控等信息资源应当与交通、公安部门共享。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其职责,制定遇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处置预案,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派出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遇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高速公路因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交通堵塞,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以及装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调集清障救援力量,协助经营管理单位清除障碍,排除危险,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路况数据、路网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发布路网信息的,省交通部门可以责令补报,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对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测,以及公路、桥梁未达到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仍不组织养护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交通部门可以组织采取强制性检测、养

护措施,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进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养护作业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报批手续,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安全标志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标志、标线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广告设施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速度、路线、标志行驶、停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检修车辆的。

第五十三条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第五十四条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吊扣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或者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紧急停车带内行驶、停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装载超过车辆核定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车辆不服从交通管制的。

第五十五条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五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持续占用超车道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或者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候车、行走或者驾驶非机动车和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告滞留高速公路的行人、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强制带离高速公路。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的,由公安部门对学习驾驶员和随车教练员分别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对随车教练员处吊扣五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单独驾驶的,按无证驾驶处理,并注销其学习驾驶证。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修车等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交通、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滥用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给予省道以上的命名和编号。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03 年3 月1 日起施行。1996 年8 月20 日福建政府颁布的《 护宁高速公路福建段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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