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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定受益人顺序(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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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呢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

拓展资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以下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构成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 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劐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拓展资料:

1.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2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具有保险人的资格;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2)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它的重要作用: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限制赔偿程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保险利益原则通俗说

1、保险利益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物来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或是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因此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

5、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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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定受益人顺序(保险利益原则)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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