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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上怎样为自己辩护(怎样去司法局领导刑事辩护水平)

  • 财富
  •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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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2-07-18 16:22:27

今天给各位分享怎样去司法局领导刑事辩护水平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刑事法庭上怎样为自己辩护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律师如何做好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目前很多律师不愿意涉足的业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刑事领域里权力的高度集中,对比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权力是集中在司法机关的手里,譬如律师的会见权,毫无疑问,律师越早接触到当事人,越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但是在我们国家真,真正意义上的会见权一直要到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而在这个时候,绝大多数的案件已经尘埃落定,当事人(包括律师)想为自己辩护已经变得非常困难了,至于在其他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更多了,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总之,刑事辩护是目前律师业务里最为令人棘手的一项业务。 但是,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律师,绝不能避重就轻,拒绝为当事人辩护。那么如何做好刑事辩护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辩护: 刑辩第一辩证据之辩 证据是法官判定一切案件的基础,所以在所有的案件当中,证据的作用都是十分巨大的,在刑事案件当中怎么强调证据的作用都不过分,证据就好像是一根根木头,公诉机关就是用这一根根的木头搭建一座证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厦,如果律师能够将构建这个大厦的木头击断,其效果可想而知。实际上,绝大多数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都是在证据上击垮了公诉机关,使得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而获得成功的。这一点也是目前绝大多数辩护律师没有认真作的一项工作,很多律师作刑事辩护时,就是会见一下犯罪嫌疑人,然后开庭时发表一点辩护意见,根本不去做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而没有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要想取得司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其难度可想而知,这样的辩护其结果自然难以令人满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样一个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个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演化为重证据、不信辩解,绝大多数的司法人员从内心都会排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认为犯罪嫌疑人所说的纯属狡辩,因此也就不屑于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在这样的一种大的司法背景下,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往往不会被作为证据使用,辩护律师要想说服司法机关,绝不能单纯依靠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辩解,而需要拿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合理的、成立的。 刑辩第二辩逻辑之辩 前所述,证据就像是一根根的木头,公诉机关就是用这一根根的木头搭建一座证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厦,那么,公诉机关是如何将这一根根的木头搭建成大厦的呢,这里面就需要一个连接木头的榫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逻辑。只有运用逻辑,公诉机关才能够将一个个的证据组合起来,最终推导出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结论,这也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通常说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证实犯罪事实。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就需要充分运用自己的逻辑知识,找出对方在逻辑推理过程中的问题,从而击断公诉机关的证据锁链,这就需要辩护律师需要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思辨思维能力,能够从对方的逻辑中找到错误的地方,很多时候,公诉机关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在表面上看是很扎实的、很充分的,但是作为律师,却绝不能就这样被表面的现象所迷惑,要能够静下心来,逐一分析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发现问题,并最终取得好的效果。 笔者曾经有一个成功的辩护案例,案情很简单,甲乙二人与甲的邻居因琐事打架,甲乙各持一把刀围殴邻居,结果邻居左右肩均被砍伤,其中左肩重伤,后乙被起诉,乙也说不清是否是自己砍伤对方的,公诉机关的所有证据都指向乙,但是笔者在法庭辩护中提出,当时乙站立的位置在受害人的右侧,甲站在左侧,受害人左肩的伤不可能是乙砍伤的,所以乙应该不构成犯罪。笔者的辩护观点一经提出,法官及公诉人都很意外,显然他们也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随后时间不长,乙就被无罪释放。显然,这个案例的成功只能说是逻辑上的胜利。 刑辩第三辩定性之辩 对于某一个行为来说,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一部刑法,区区几百条,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都逐一细化并规定出来,所以,这里面就存在着这样的一个问题:对于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都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的是何种犯罪(如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常常发生巨大的争论,这种争论就是法律界所说的定性问题。 定性问题无疑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这里面牵涉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问题,例如数额一样的情况下,贪污罪的刑期就比职务侵占要重,所以定性问题也是辩护律师应该关注的重点环节。 定性的问题牵涉到对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和使用,这就需要辩护律师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要能够言之有物、以理服人,通过对法律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诠释,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修养说服法官和公诉机关,最终取得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 刑辩第四辩情节之辩 在辩护律师通过对上述各个方面进行审视和研究之后,如果没有发现有利的辩护角度,那么就意味着被告人确实要面临着刑事处罚了。这个时候,辩护律师就需要寻找有利于辩护人的情节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使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处罚。 所谓情节,一般是指那些能够影响到被告人处罚轻重的客观事实,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等等。作为辩护律师,显然需要寻找的是能够减轻被告人处罚的情节,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 1、 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情节。 2、 是否有前因,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3、 主观动机是否恶劣。 4、 被告人一贯表现是否良好。是否是初犯偶犯等。 有效的情节之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辩护律师在不能够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前提下,务必要尽力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为辩护人提供有效地帮助。

刑事法庭上怎样为自己辩护(怎样去司法局领导刑事辩护水平)  第1张

怎样才能聘请到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

山东大地任律师事务所王同生律师《无罪、免刑等刑事辩护案例集》

===无罪属侥幸,免刑赖祖恩,缓刑以上“果”无奈:阻却子女前程路,伤透慈善父母心。

律师陪你走一段,一世修为尔自身。

----淄博的王同生律师

单位迁新居,整理了部分我认为还可以的案件的判决书:无罪的、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免于刑事处罚的、缓刑的。

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绑架罪、贪污贿赂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玩忽职守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逃税罪、单位受贿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等。

原则:1、找不到判决书的不用;2、案件敏感的不说;3、全用化名,不能够给任何一个案子的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任何不利影响。4、如果全部写出来可达数百起。

具体如下:

故意杀人案:

1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1起取保候审回家,无罪;1起缓刑;1起免于刑事处罚;1起一审死刑,经过二审、再审,最终取保候审回家的;1起改变罪名,判6年有期徒刑;3起15年有期徒刑;3起无期徒刑。

自1994年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以来,承办的一审案件没有判死刑的。

还有部分案例,有的不便写,比如:一起10年有期徒刑的,一起无期徒刑的,这两期都是死者身上刀伤数十刀,出于某种原因,不便写。

觉得在办理有关人身伤害的案件的时候,相对从容一点。

绑架案: 1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1起免于刑事处罚。

玩忽职守案: 1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4起免于刑事处罚。

贪污、受贿案: 1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1起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数十起。

挪用公款罪: 2起缓刑。

逃税罪: 1起缓刑。

挪用资金罪: 1起缓刑;1起二审发回重审。

私分国有资产罪: 1起免于刑事处罚。

职务侵占罪: 1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侵占罪: 1起免于刑事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 1起缓刑。

单位受贿罪: 1起免于刑事处罚。

挪用资金罪: 1起二审发回重审;1起再审从轻改判;1起二审从轻改判。

诈骗案: 2起不起诉;1起获得国家赔偿;4起无罪;1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起缓刑。

好像办理诈骗或合同诈骗案件特别有心得。

敲诈勒索罪: 1起免于刑事处罚。

放火罪: 1起二审发回重审。

非法经营罪: 1起二审发回重审;1起再审从轻改判。

抢劫罪: 1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1起发回重审;5起缓刑。

交通肇事罪: 1起免于刑事处罚;3起缓刑。

盗窃罪: 7起缓刑。

开设赌场罪: 1起缓刑。

非法侵入住宅罪: 1起缓刑。

强奸罪: 1起缓刑。

组织、容留卖淫罪: 1起缓刑。

故意伤害罪: 1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最: 1起缓刑。

案例印象深刻之处

1==“3.15”张X兰特大杀人案【将死者弃尸井中】,无期徒刑。

这是我承接的第一个案子。案发时,我还是一位公安民警,还到案发现场“参会”,撰写简报。我辞职从事律师工作后,该案被告人家人委托我辩护,到现在也不知道他们怎么想到我,为什么委托我,我也是“初生牛犊不怕虎”还接了这个案子,发挥的也可以。准备辩护意见到第二天凌晨一点多,还准备好早发言的姿势:左手怎么摆,右手怎么拿笔……庭审结束后【在一个很大的审判庭,旁听的很多】,旁听席上的人跟我要名片,可是我刚刚干,还没有印名片。

有兴趣可到我的网站“山东、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找文章:“淄博律师谈机井腐尸案”,我是用小说体写的。

2==杨X永绑架【杀人】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这个案子的成功之处是申请了“庭前会议”,申请4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到庭3人,因为准备充分,效果不错。

还有一个经验,得到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认可。那就是请被告人本人写召开庭前会议申请,虽然辩护律师也可以,但是,因为法官有时候嫌麻烦,召开庭前会议时不乐意让被告人出庭,这样对被告方不利,如果被告人本人是申请人,法官就必须让被告人出庭。在参加陈瑞华教授课题讨论的时候,我说出了这个经验,得到了陈瑞华教授的认可。

这个案子,被告人在看守所关了两年多,出来后把在里面的经历给我写下来。

3==高X键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这个案子就是我网站里面的“淄博刑事律师案例 路边女尸”,这篇文章我详细的写了整个办案过程。

这个案子辩护工作的成功之处就是“有鱼无鱼打一网”,推翻了大部分关键材料。(详细情况见网站案例)

再就是被告人庭审中说的最多的一句话:俺没啊,俺就不认识她。

再就是证据质证我做的很成功。

4==杜XX故意杀人案,经过二审、再审,无罪回家。

这个案子我写了一个文章:“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之加油站故意杀人案”在知乎发表了,大家可以看一下,很有意思。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从写申请、到庭审发问,斗智斗勇......

5==田X所故意杀人案,有罪免刑。

这个个案子系同事朋友,不便多写。“气头上的话语和动作”是本案形成的根源;再就是,双方调解后,受害方女儿在办案单位数钱的动作,比较个别,我印象较深。

6==邱X连故意杀人案【将死者弃尸井中】,有期徒刑15年。

这一个案子,我想用“受害方可恶,被告方可惜”来形容,替被告人的冲动行为可惜;本案是通过“最后的通话记录”找到“嫌疑人”,然后“把嫌疑人的妻女‘请到’公安局”,被告人“主动说的”。

7==羌X荣故意杀人案【死者身上32刀】,无期徒刑。

这个案子我写了一篇文章在网站里:“淄博律师谈职业道德与良心”,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有兴趣可到我的网站“山东、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看一下。

8==郭XX故意杀人案,缓刑。

同事朋友的案子,不便多说。

9==吴驾X故意杀人案,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6年。

开车撞到人,抬上车往医院送,中途放到麦田里……,人死了。

10==刘XX故意杀人案,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将老者打死,逃跑8年后,被抓。我从卷宗原来的现场勘查笔录里面发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11==孙XX故意杀人案,有期徒刑15年。

岳父打死女婿……

12==杜XX故意杀人,二审发回重审。

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说出了一个卷宗材料中没有的,坍塌了全案证据……经辩护,二审发回重审。

13==郭X帅故意杀人案,无期徒刑。

庭审时,被告人说的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不相符。法官问:“谁告诉你的这个出生日期?”被告人:“同监室的人告诉我的。”法官们一下愣住了。

这恰恰是我留下的、期待发生的、也是意料之中的“佐料”。

所以,律师辩护是有艺术的!

14===张X顺贪污、受贿案,缓刑。

为了这个案子,我专程到中国政法大学找老师交流,老师穿着拖鞋,拿着早餐,来门卫把握接到他的宿舍里,我很感动。

这也是本案成功的基石!

15===王XX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案,有期徒刑6个月。

3个罪名,这个结果,意料之外。

还有我在提供证据时,来了一个“瞒天过海”。

否则……

16===徐XX贪污案,缓刑。

敏感发现突破:可能10年以上的案子,怎么会?……我仔细分析卷宗,奥……原来为完成任务……

17===李XX贪污受贿案,缓刑。

权利单位副职。竟然用报纸记录“走访人员明细”……

18===孙XX贪污案,缓刑。

单位会计。实际上身份有问题,我用了九牛二虎之力,查阅了档案,据理力争,本该无罪……被告人本人及其家人妥协了……。

有时候他们还会相信“关系”,不会相信辩护律师。

我作为辩护律师得罪了公诉人,之后我辩护的另一个案子本来集体决定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2年,她却当庭建议有期徒刑4年!

有时候本来无罪的案子,当事人及其家人不坚持,作为辩护律师被晾在一边,很悲惨,几句话形容:

当事人把你晾在一边,说你胡说八道!

公诉人暗自窃喜,辩护律师,你还有什么本事?

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案情,不同的法官,心态不一样。

一个负责人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得罪人,为之后的工作留下隐患……

19==梁XX受贿案,缓刑。

被告人系某单位领导,8笔犯罪事实,数额很接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了,最终这个结果,还是满意的。

20==孙XX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案,缓刑。

当事人是一个在区县里面职位很高的人,这两个罪名我都是按照无罪辩护的,受贿罪“送钱的”证人也出庭作证了,庭审效果很好。可还是按照有罪判的,虽然是缓刑,多少有点遗憾。

我给他写好了上诉状,交给他本人了,是否上诉,上诉结果如何,再无音讯。

不过,两个罪名缓刑也可以。

21===庞XX玩忽职守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本案是其他律师收案后让我和他一起辩护的案子,结果可以。

法院裁定书有这样几句话:“本院认为,XXX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不过因为这个案子得罪了该案的公诉人,因为案子影响很大,公诉人是公诉科的一把手。之后有个朋友的亲友被抓了,想让我辩护,朋友与这位公诉人很熟悉,朋友当着我面和该公诉人通话:“我想请同生律师给XX辩护,你看行吗?”

公诉人阴阳怪气地说:“王大律师善于做无罪辩护!”

我的朋友一听,就不敢用我了。

很怪,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得罪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家属又怕得罪有实权的办案人员,到头来灰不溜丢的是辩护律师。

22===张XX玩忽职守案,免于刑事处罚。

哎,很老实的一个退休的机关单位的中层,因为一个非法经营案子牵扯出来了,不过,结果还可以。

23===荆XX玩忽职守案,免于刑事处罚。

这个案子和上一个案子几乎同时案发的,都是由那个非法经营案子引起的,也是一个已经退休的单位一把手,不过结果可以。

24===荆XX受贿、玩忽职守案,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一个因农村厕所改造诱发的案子,成功保住了公职,结果皆大欢喜。

当事人亲属给我两个大大的锅饼表示感谢。

25===袁XX玩忽职守案,免于刑事处罚。

一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出事故电死了一个人。袁某作为主管部门的领导被控玩忽职守。这个案子是一个刚刚辞职从事律师工作的“原公诉人”承接的,让我出面办理。我是做的无罪辩护,结果是免于刑事处罚。

我给被告人写了上诉状,交上了,后来又拿回来了,原因不便说明。

这个人很仗义,把责任全揽了下来,保住了下属。

26===杨XX挪用公款案,缓刑。

杨XX是企业老板,结果缓刑。本案一个点:办案人员到该企业办公室,办公室人员打电话给杨,杨到企业办公室与办案人员见面,是按照自首认定的。

27===伊XX挪用公款案,缓刑。

伊某事单位女会计,我第一次会见时一直哭:他们说我说了就让我回家,我真说了,就把我拘留了。又说先把我关起来避避风头,可是又把握逮捕了……

结果是缓刑。

伊某对象为了保住伊某的工作,在“专业内行人士”的指点下,采取了某种行为,职能部门的领导认为我给他们出主意,来找我,因为他们“那一套”很专业。

我虽然是冤枉的,可是又不能说明“是他们的‘内鬼’作祟。”

哎!

28===刘XX私分国有资产案,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很简单:一案四被告。为了调动单位职工积极性,从小金库里拿钱发奖金。

结果可以,都保住公职了。

29===韩XX挪用资金案,缓刑。

高材生,好单位,辞职下海,因内部纠纷诱发的事情,构成刑事犯罪。

有时候因为内部矛盾处理方式不合法,隐患很大。

30===张XX挪用资金案,二审辩护,发回重审。

由挪用资金罪,改为职务侵占罪,又改为挪用资金罪;由一审到二审,到发回重审,再到二审;由希望渺茫,到……;第二次二审,短短两个月,我交了五份辩护意见,一个星期,找法官交流了四次,终于说动了法官。

我是按照无罪辩护的。

庭后“实报实销”,关了多长时间判了多长时间---“今天宣判,明天出来”。

材料我都留着,可是,当事人未申诉。

31===郭XX职务侵占、贪污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这个被告人非常幸运,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了,不构成犯罪了,公诉机关撤诉了。

我的作用:去北京学习,知道新司法解释要出台,尽量拖时间。

32===于XX逃税案,缓刑。

因为是单位出纳员,牵涉到案件之中。

所以,我一直坚持:单位的财物人员的职业风险是很大的。

33===苗XX重大责任事故案,缓刑。

化工企业试运行,出了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事故原因实际上是:设计问题,与生产管理无关。

一案五被告,都是领导层。

所有律师都是按照无罪辩护的。

34===张XX放火罪案,二审辩护,发回重审。

这个案子二审找我辩护,我从现场勘查笔录里面找到了突破口,案子发回重审。

35===王XX非法经营案,二审辩护,发回重审。

当事人是卖假烟的。侦查机关认定了涉案千万元;通过和公诉人交流,涉案金额减为200余万元;庭审中,我把证据推翻了,涉案金额仅剩3000余元,5000元才够罪。

庭后,“某人”从其他案件卷宗里面“找来了”证据,判了;二审上诉,发回重审;再审庭审中我“依法辩护”,最终:实报实销。

被告人是外地的,其妻子说:王律师,没行到结果这么好,很出乎我的预料,谢谢你。

36===张X明绑架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当事人找了一个女朋友,准岳母不同意;为了见女朋友,当事人把上小学的准小舅子接出来,和他准岳母说:不让见你女儿,我就和你儿子跳楼。

就这样,犯罪了。

一审判了十年有期徒刑。二审免于刑事处罚。

37===杨XX绑架案,撤回起诉。

一个小孩找不到了。

有人打电话给小孩子的父母要钱。

后来发现小孩子在井里死了。

杨某被抓了。

经过我辩护,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了;杨某回家了。

39===巩XX诈骗案,不起诉。

一案四被告。我查阅卷宗,发现侦查机关“张冠李戴”。经辩护,不起诉。

40===王X孝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

本是某企业“产品合作商”,因为涉及到欠货款等因素,被以诈骗罪被拘留,我出面办理了取保候审;一年左右又被拘留,一审判刑:十年有期徒刑。

上诉后,取保候审回家,二十年了,再无动静。

41===李X娟诈骗案,一审十年,二审辩护,无罪回家。

一审判了十年,却不上诉,为了判决生效后见到孩子。

我说:你是无罪回家天天和孩子在一起好呢,还是在监狱里好呢?

在我的劝说下,上诉了,取保候审回家了,和孩子团聚了。

42===寿X营诈骗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和前面的王X孝一类情况,就是双方单位不一样了。这个案子有个点很有意思,案子到法院了,被告人的家人说出一个细节: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了,确定了还款计划,材料被侦查人员拿走了。

可是,卷宗材料里并没有这个材料,我让当事人找到侦查人员要了出来,交到法院,寿X营取保候审回到家了。

寿X营给我送来了一辆小车表示感谢,我没要,又给我送来了一块泰山石,这块泰山石一直“坐镇”在我的办公室里。

43===何呈X诈骗案,取保候审回家【几年了】。

外地人在外地被抓,其亲属找我辩护,取保候审回到家了。

这个案子我总结为:律师介入及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很及时;二是我作为辩护律师马上交手续,马上会见,赶在主管批捕的检察官提审之前,给犯罪嫌疑人讲清楚法律规定很关键。

记得我刚刚会见完毕,就发现检察院的警车来了,我有意“回避了一下”。

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检察官看到我,发现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在“高人指点”下供述的。

44===广东林XX诈骗案,不起诉,且获得赔偿。

很有意思的案子。不起诉后,我代理国家赔偿,检察院某些人员很不高兴,我还是据理力争,最终,赔了14000余元。林XX出来后,给了我一套“情侣表”,说是金的,几个月后就发白了,哈哈哈哈。

45===杨XX诈骗案,缓刑。

这个案子很悬。一审判二缓二,别的被告人上诉,二审竟然改为判三缓三。

姚女X诈骗案,取保候审回家。

一个“出口创汇”企业被外地人骗了百万美元。侦查机关将姚X抓获。其母委托其他律师,其他律师请我一起办理。期间受害方通过各种渠道找我,我还是依法辩护。姚X取保候审回家了之后,受害方写信到市委书记那里告我教着犯罪嫌疑人翻供。司法局调查我。结论是“王同生律师依法办案”。

为什么单单告我这个帮忙的律师呢?

46===刘X牛因合同诈骗被抓【涉及千万】,经辩护,取保候审。

该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其家人找我辩护。我觉得案件应该会有进展,所以我说:“我还是比较相信我的直觉,不一定没有戏。”

可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就是没有信心,没办法我给他们发微信:请你们树立信心,咱们一起努力。

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47===魏X海抢劫案,公诉机关撤诉。

这个案子我记忆非常深刻,转折点是受害人证言里面对各个被告人的身高、体型等描述差异很大。再加上各被告人都不认罪,无法形成证据链。

后来,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48===何XX抢劫案,缓刑。

几个不懂事的大学生抢了人家的手机和钱财。说句实话,他们的大学生身份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法官也是人。

49===黄XX抢劫案,缓刑。

这个案子开始基础工作做得比较好,没有拘留,是办理的监视居住。“辩护工作前置”已经这么多年了。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可是我就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往往是:第一先找关系,花钱,关系不行了才想到律师;第二等,等到37天,逮捕了,出不来了,再请律师;第三是相信头上光环多的律师。

殊不知,因为犯罪嫌疑人不懂法,有些事情“做成熟饭了”,再请律师就晚了。

最近就有这么一回事:三个犯罪嫌疑人家属来找我,和我交流了答应让我为其中一个辩护的同时,请我给另外两个推荐律师,谁知道,下午跑到“光环律师”那里去了。第一个阶段发现不行了,又来找我......

50===荆XX抢劫案,缓刑。

几个人抢劫作案4期,缓刑实属不易。现在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在某个单位干保安,每次见到我很热情。

51===陈XX抢劫案,缓刑。

几个人到运动服店抢劫,手段:水果刀威胁,绳子捆绑。结果出乎预料。

52===周XX抢劫案,二审发回重审。

这是一个二审案子,结果是发回重审,那个时候二审这个结果,已经很稀奇了。

53===张XX抢劫案,死缓。

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抢劫了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死了。我会见他时说作案过程全忘了,开庭时也说全忘了。害的法官休庭,“做工作”,才重新开庭。

读者从这个案子里看出什么了?请思考,作为辩护律师,不能明说。

54===荣XX抢劫案,缓刑。

本案属于:男女合作,钓鱼抢劫。

55===高XX盗窃案,缓刑。

三人合伙,盗窃了一台拖拉机。

56===先XX盗窃案,缓刑。

盗窃作案8起,缓刑实属不易。

57===刘XX盗窃案,缓刑。

盗窃作案12起,缓刑实属不易。

58===赵XX盗窃案,缓刑。

盗窃作案3起,价值17余万元,缓刑实属不易。

59===周XX盗窃案,缓刑。

这个案子我印象很深。本来按照数额缓刑没有任何希望,我会见后要求重新鉴定……

60===张XX盗窃案,缓刑。

判决书竟然15页纸,忘了为什么判缓刑的。

61===魏XX容留、介绍卖淫案,缓刑。

全市公诉机关有什么评选,开庭时其他区县的公诉人旁听,本想给本案公诉人一个展示的机会,就庭前把辩护意见和他说了,谁知他把我的当事人列为主犯。

我火了,另外一名公诉人低头笑了,主办公诉人倒霉了。据说,庭后这位公诉人挨批了:律师说了一个小时,你为什么才说了十几分钟!

还据说:旁听的各位公诉人对我的评价师风格有特色。

62===崔XX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缓刑。

结果吓了我一跳。排名很靠前,其余人员判了几年到十几年有期徒刑不等,他却是缓刑。

好像公诉机关抗诉了,我再未办理,不知道结果有无变化。

63===高XX故意伤害案,公诉机关撤诉。

受害人死了,被告人抓了,结果辩护,被告人回家了。

64===王XX交通肇事案,缓刑。

没什么特殊的。

65===伊XX交通肇事案,缓刑。

没什么特殊的。

66===郭XX交通肇事案,免于刑事处罚。

大三学生,很优秀,一审缓刑,我作为二审律师辩护,结果免于刑事处罚。把交警队的办案人员也申请出庭了。

小孩子考上了名牌大学。

67===王XX交通肇事案,缓刑。

这个案子进程全在我的预料之中,中间人逢人便讲,好像我的水平非常非常高似的。

68===李XX侵占案,免于刑事处罚。

一个千丝万缕的案子,罪与非罪很值得探讨。这个结果当事人也算是满意。

69===杨XX敲诈勒索案,免于刑事处罚。

一个程序、尸体都不合法的案子,结果当然是错误的。但是,法官先是把被告人的父亲叫到办公室“谈了话”,他的父亲就把我的话忘了。气得他的舅舅直跳脚,可惜了。

70===杨XX开设赌场案,缓刑。

本案成功之处是让被告人明白数额与量刑的关系,很“圆满”地降低了数额,也减少了罚金,不然,缓刑是不可能的。

71===李XX非法侵入住宅案,缓刑。

老公有第三者。请亲朋好友一起去“捉奸”,手段不当,五人都犯罪,可惜。

72===姚XX强奸案,缓刑。

小厂子领导和单位女职工之间发生的事情。在认罪认罚阶段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配合得不错,值得继续使用。

73===霍XX故意伤害案,缓刑。

本村人,因为琐事打架,没什么亮点。

王同生律师简历

王同生,琅琊王氏二十二世孙。1987--1994年在桓台县公安局工作;1994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中-美、中-加刑事辩护交流成员;淄博市讲师团成员;首届淄博市优秀律师;淄博市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淄博市青年作家协会会员,淄博市小说家协会会员,著长篇小说《罪与罚》,《王同生律师辩护故事汇》在17K小说网连载,淄博晚报“老王说法”专栏嘉宾;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主任。

历任:山东理工大学《刑法应用》外聘教师; 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减刑假释。

执业证号:13703199510240488

电话:13708942650.

网站:山东、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试述如何提高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质量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口头表达能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辩护是一门语言艺术。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精彩的辩护意见,即使这些意见最终不被采纳,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均予以充分的肯定,辩护律师也充分的展示了自己的风采。然而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在法庭上有这样的几种律师:第一种律师,不管什么案件开口就讲三句话: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第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第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辩护意见。这样的律师不仅无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久而久之,律师也会失去当事人的信任。第二种律师,在开庭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但是一到发表辩护词的时候,有的结结巴巴,有的低声细语,有的语调平淡,语速极快,话未说完,已是满头大汗,可是法庭根本听不清他的意见。第三种律师,一张口就滔滔不绝,但是整个辩护意见前后矛盾,甚至离题万里,让人不知所云。第四种律师,平时说话还是明白好懂,但是一到法庭上,遣词造句佶屈聱牙,不仅让旁听人员听的是云里雾里,甚至是法官也频频摇头。第五种律师,在发言的时候有很多无谓的口头语或语气助词,整个发言听上去断断续续,效果十分不好。第六种律师,不使用普通话发表意见,方言非常严重,不熟悉其方言特点的人根本听不懂他在讲什么。以上种种情况,一言以蔽之,就是在法庭上口头表达能力不强,用通常的说法就是没有口才。当前,律师行业从业人员越来越多,但是律师在法庭上的口头表达能力却一直是许多律师的致命伤。而目前律师从业只需要考取一个资格证书,律师的执业技能,包括在法庭上的口头表达能力缺少有效提高的途径。如何提高律师在法庭上的口头表达能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想就这一问题从几个方面和大家进行探讨: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不同于一般的辩论。首先,它的意义十分重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关系到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会受到法律追究或者是否会受到依法从轻的处罚。其次,它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定罪量刑的各种因素: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证据有效与无效等等。还包括适用法律上的争议、实体法上的分歧、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可以使被告人得到充分的辩护。而如果辩护律师不认真负责或者缺乏辩护技巧,不仅使刑事被告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辩护,还会使刑事辩护律师自身丧失当事人的信任,使自己的执业生涯走向尽头。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每一次审判就像一次没有硝烟的战争。在法庭上,控辩双方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甚至在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中,辩护人之间为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当你赢得一个案件,你会有一种成功的喜悦。然而,辩护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胸有成竹的辩护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的口头表达能力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那么,辩护律师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体现哪几方面呢?首先,要“敢于开口”,既要能说又要敢说。律师要敢于面对公众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不管案情多么重大复杂,不管旁听人员如何众多,要充分地把辩护意见充分表达,不能因为任何原因,特别是不能因为胆怯不敢说出自己应该说的话,不敢行使自己应尽的职责。

其次,要能“说得明白”。能说明白的前提是充分细致地掌握案件材料,相关法规,对整个案件有准确、清晰、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整理出一个清晰的辩护思路,制作书面辩护材料,在此基础上用准确、简洁的语言(最好是普通人也能听得懂的法言法语)发表辩护意见。让受众能够明白你的辩护依据是确实充分的,辩护结论是扎实可靠的。

第三,要“辩得精彩”。法庭辩论是一门艺术,一名好的辩护律师是一名艺术家,他可以把枯燥的法律知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还可以把复杂的案情用三言两语进行总结。他的发言字字珠玑,让人欣赏,令人折服,使人印象深刻。他的辩护甚至可以使控方的答辩显得苍白无力。要做到“辩得精彩”,辩护律师必须付出心血和汗水。是一名辩护律师各方面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

第四,要追求“此时无声胜有声”的境界。辩护律师的最高境界不是滔滔不绝,而是言简意赅,要抛出问题,让受众自行得出辩护律师想要得出的结论。辩护律师要善于把握辩护的尺度和分寸,使人在不知不觉中接受自己的观点。到了这一境界,辩护律师的口头表达就不仅仅是一种能力,可以称得上是法庭辩护艺术家了。这种“此时无声胜有声”体现着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最高智慧。

那么,如何才能提高辩护律师的口头表达能力呢?笔者想从平时的积累、庭前的准备以及当庭的发挥这三大方面,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不会临时抱佛脚,他一定会注意平时的积累。概括地说,为了有效的提高辩护律师的口头表达能力,平时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培养和积累:

一、要注意平时各种知识的积累

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只掌握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尽可能多地掌握各种知识。比如说,辩护律师承办了一起合同诈骗的案件,那么,辩护律师就要通晓合同法、民法,要看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再比如,辩护律师承办了一件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辩护律师就要了解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看看你的当事人是否已经尽了法定义务,是否应当为重大事故承担责任。因此,辩护律师要尽可能的成为法律通才。成为法律通才够不够呢?还是不够!辩护律师不仅要懂得法律,还要了解经济学、管理学、医学,还要了解历史、政治、各种政策,以及一切感兴趣或者认为与承办案件有关的学科。比如做侵害人身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就要知道被告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光看鉴定报告是不够的。因此,要懂得一些医学知识,特别外科学。还有,在现场提取的物证是不是就一定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因此,要懂得刑事侦察学。许多人对辛普森案审理中,辛普森戴不进现场发现的血手套的情节记忆犹新,这说明辩护律师懂得刑事侦查学,善于发现刑事物证中的疑点。再比如做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要懂得金融、证券、国家外汇管理、财务会计、外贸手续、外贸流程以及报关进口手续等等许多方面的知识。只有在庭前充分掌握这些知识,才能在法庭上游刃有余,侃侃而谈。除了这些知识以外,还要有丰富的历史及文学知识。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有若干份证人证言均对被告人不利,辩护人除了对证言中存在的疑点进行分析以外,还可以举三人成虎或戏曲十五贯的例子来佐证口供和证人证言的不可靠,从而提请人民法院慎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是社会公众人物,掌握的知识越多,发表辩护意见越能够旁征博引,信手拈来,使自己的辩护意见博得公众的支持和法庭的采纳。

二、要加强自己逻辑思维的训练

经常可以见到这样一些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滔滔不绝,然而仔细一听,却是逻辑混乱,因果不分,俗话说就是车轱辘话来回说。存在这种情况说明有些辩护律师缺乏逻辑思维训练。缜密的逻辑思维是辩护律师的一个基本的素质,是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辩护律师必须进行大量的逻辑思维的训练,才能在法庭上进行充分自由的表达。

三、要有意识的锻炼自己在公众场合发表讲话的能力,注意语言表达训练的积累。

有些辩护律师在庭下是非常优秀的,思路清晰,论点准确,然而一上法庭就开始紧张,无法把庭前的准备充分的发挥出来。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平时缺乏在公众场合发表讲话的训练。有很多辩护律师是刚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他们在获得执业资格之前,埋头苦读,很少与别人交流,更没有在公众场合发表讲话的机会。这种律师我们姑且叫他们哑巴律师。辩护律师不能是哑巴律师,要训练自己在公众场合开口讲话的能力。在这方面律师自己要抓住一切机会训练自己,比如在所里开案件讨论会时要积极主动发言,要勇于和大律师、名律师争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再比如可以经常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现场学习其他律师的长处。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对此应当承担起很大的责任。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进行各种职业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律师口头表达能力的培训。比如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所里律师进行演讲比赛,就承办的案件组织模拟法庭等等。功夫不负有心人。有志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只要勤于训练,一定会很快丢掉哑巴律师的帽子,在法庭上侃侃而谈的。

四、要注意良好的谈吐素质的培养

辩护律师是在公开场合发表自己的观点,因此,辩护律师具有良好的谈吐素质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具有良好的谈吐素质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一定是充满自信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不能在法庭上走动的,律师的谈吐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辩护律师,在发表意见时夹带着许多无意义的口头语:比如“啊”,“是吧”,“那么”等等,这些无意义的口头语不仅占用了大量的时间,而且会使本来十分流畅的辩护意见显得支离破碎,严重的会引起法庭的反感。因此,辩护律师必须提高自己的谈吐素质,摒弃无意义的口头语,使得口头表达更加流畅。

五、培养优雅、得体的举止和良好、稳定的心理素质

我们知道,许多成功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气度非凡,落落大方。而有些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举止猥琐,让人一看就对其失去信心。辩护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做到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要做到这一点也需要平时的积累和训练。除了上面所讲的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以外,律师还可以在家对着镜子练习。

辩护律师还要有良好、稳定的心理素质。要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喜怒不形于色,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对于良好举止的培养关键是平时的观察和知识的积累,举止是人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和艺术修养是不可能有良好的举止的。当然,平时注意观察他人特别是公众人物的举止进而有意识的模仿也是有意义的。

良好稳定心理素质的培养和训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除了尽可能多的参加案件的旁听在实践中学习之外,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还可以组织律师参加一些拓展训练,以培养辩护律师的良好稳定的心理素质。

六、培养随机应变能力

在庭审过程中,随时会发生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如果缺少随机应变的能力,一旦发生事先没有预料的问题,往往会惊慌失措,影响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因此,辩护律师在平时注意培养自己随机应变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七、加强普通话的训练和学习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存在着许多方言土语,辩护律师的语言受地域的影响很深。但是,在辩护中必须使用普通话,这一点对于法庭审理来说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对辩护律师到其他方言区出庭,掌握普通话就是唯一的通行证。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必须熟练的运用普通话进行辩护。因此,辩护律师平时必须加强普通话的学习和训练。

以上所讲的是为了提高口头表达能力,辩护律师在平时应该加强的训练和积累,下面,来谈一谈为了提高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口头表达能力,庭前应做哪些准备。

一、对案件材料的准备要仔细充分

法庭辩护是要说,但要说什么主要看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前的准备对于发表辩护意见非常重要。要想在法庭上有一个精彩的表现,对案子的透彻了解和对法律的熟练掌握是非常关键的,这是辩护律师精彩表达的基础。一名辩护律师应当养成良好的办案习惯,一定要在开庭做好充足的准备,不打准备之仗。只有对案件胸有成竹,才能在庭上雄辨滔滔。

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要完全吃透案件,首先要提前设计好讯问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的提问提纲,问题要尽量口语化,以便提问时能够和对方更好的沟通。其次,要有完整成熟的辩护思路,把开庭可能发生的各种各样情形尽可能地考虑全面,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辩护律师当庭撰写辩护词,我们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当庭撰写辩护词会使辩护律师忽视庭审过程,错过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也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我们提倡庭前一定要有一份成熟的、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当庭再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修正,发表辩护意见要以这份书面辩护意见为蓝本,但又不能照本宣科,要用口语化的语言把辩护意见表达出去。

在出庭前进行模拟演练是做好庭前准备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尤其对于那些刚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更为重要。庭前模拟演练在国外是刑事辩护律师一种通常的做法,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要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必须要在庭前进行充分的演练,才能使辩方证人在控方刁钻的发问下保持清醒的头脑,使陪审团最终采信辩方证人的证言,从而作出对被告人有力的裁决。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制度中,由于绝大多数证人尤其是控方证人不出庭作证,无法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因此,辩护律师的重点往往放在法庭辩论阶段。但是,在法庭调查阶段还是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目前,公诉机关在庭前向法院移送的是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辩护律师在庭前掌握的信息与公诉人不对等,很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庭前并没有向辩护律师展示。尤其是被告人的供述,公诉机关往往是择期认为能够定罪的一份或者两份庭前移送,其他被告人进行无罪辩解的往往不予移送。此外,被告人在法庭上也会有当庭翻供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辩护律师如果不进行庭前的反复演练,自己庭前准备的辩护意见往往会于法庭调查相左,临时准备的辩护意见由于准备不充分,无法有效的组织语言,突出的反映就是辩护律师无法进行有效的口头表达。因此,在开庭以前,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庭前模拟演练,模拟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反复的演练,经过这样的演练,出庭律师就会胸有成竹的走上法庭,发表精彩的辩护意见。

二、要设计辩护的语言风格,锤炼自己的语言表达技巧

在庭前的准备时,辩护律师要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设计出庭发表意见时的语言风格---是激烈还是平和,或者是激烈平和兼而有之。但不管如何设计,要注意一个基本点:语言风格要服务于语言内容。比如,在开庭前辩护人要考虑,哪些问题会切中要害?如何提出会切中要害?那种语言表达方式对被告人会最有力?是以情动人还是以理动人?要切忌走两个极端:一个是声嘶力竭,另一个是平淡乏味。理想的语言风格应当是有张有弛,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传达辩护人对案件的感受,感染法庭和旁听群众,表达辩护人对本案的信心。一句话,变化的语言风格要密切服务于辩护内容,为辩护内容增添光彩。

最后再来谈谈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当中,注意哪些问题来提高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

首先,要注意发音的技巧。有些辩护律师由于心理紧张,致使嗓子发紧,造成声音尖利或声音嘶哑,因此,要尽量的放松心情,发音尽可能靠后,尽可能松弛。

其次,要讲究语言的美感。虽然辩护律师发表意见不能像诗人作诗,但也要简练生动,要追求内容和语言美的和谐统一。清晰、鲜明、准确、生动的语言,可以增强论辩力量,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三、要注意语速。辩护律师的语速不能太快也不能太慢。太快会使人听得不得要领、印象不深,而且还会给人一种不自信的感觉。而太慢则会分散法官的注意力,使辩护显得冗长乏味,降低辩护应有的效果。应当语速适中,并且缓急有致,根据辩护词的内容及情绪,于论理处放慢速度、和缓语气,于言词激烈处加快速度、加重语气。使辩护词中以理服人处和以情感人处都能得到充分的表达。

第四、注意语言表达技巧。发表辩护意见既不是一般性的口语,更不能照搬司法书面语,而是通俗易懂的司法口语。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要做到:既通俗生动又准确严密。要把握好生动形象而不失于轻浮,准确严密而不失于呆板。只有这样,才能凭借富有感染力和影响力的语言达到辩护目的。

第五、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有时会突然发现一个新的思路或者是一个思想火花,这时,许多人会急切的要把这个新想法表达出来。但是,往往这个新的思路并不成熟,甚至是一个错误的思路,一定要仔细权衡,理清思路,切实可行了才可作为辩护意见发表。如果时间紧,确实考虑不清,宁可放弃,庭后再向法庭递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六、要注意听众的反应,掌握发言的火候。刑事辩护要强调以我为主,要把自己的辩护意见充分的发表出去,不受各种因素的干扰。但是有的时候,特别是对某一问题充分发挥的时候,要观察受众尤其是法庭是否已经充分了解了你的意见。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不但要说开去还要收得回来。一句话,要紧紧围绕你的观点来阐述问题,不能图自己一时痛快而忽略了法庭辩护的意义。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不仅应做到“能胜人口”,更要做到“能服人心”。

第七、在辩护中要充分运用谋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要想使自己的观点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必须在心理上要抢占制高点,在法庭辩论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技巧、谋略,限制对方,争得法庭的同情,使自己的观点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关于辩护谋略的问题已经不在本文论述的范围之内,今后将另行撰文论述。

总之,提高辩护律师的口头表法能力,尤其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口头表达能力已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除了有志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自己努力外,整个律师界也应当对这个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应当看到,刑事辩护律师对于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的进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刑事辩护律师水平的提高,将有助于整个刑事司法审判水平的提高,进而推动人权保护等许多方面的进步。

怎么辨别或确认一位刑事律师水平不错?

一是你想找的北京辩护律师必须够专业,首先是科班出身,有博士学位的就更好了,其次是执业年限足够,这样实操办案经验丰富,有十多年或二十年的执业经历是最好,这么多年一直在这个领域深耕说明经验足够,也说明他干的还不错,否则干的不好很多已经“不务正业”了(现在很多律师吹嘘自己多厉害,实际上专业能力不行)

二是人品要好,简单说就是一定要认真负责,对案件上心才行。这点对刑事案件尤其重要,严肃的说所办的这个案子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北京很多有名的辩护律师接案子后让助理去做,自己不看卷,一共会见两次,出一次庭,找这样的大律师实际上没有任何帮助。所以要找大律没错,而且也要找有助力且自己也主办案的大律。

三是年龄不要太大(超过60岁就不要考虑了),因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有好的体力完成会见和阅卷工作,年龄太大精力跟不上。

四是最好不找死磕派律师或者扬言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死磕派律师喜欢跟办案机关较劲,不分主次,容易让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更重的刑罚。每个家属都希望自己亲属无罪,但是否做无罪辩护需要阅卷、会见后才能做出决定,没看卷就扬言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就是在忽悠你,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我领导的一位后辈校友是位不错的刑辩律师推荐给大家,唐红新律师:他是法学博士,江苏人士,在北京执业20年,是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创始人,可以说刑事案子的大律,为啥推荐他,就是因为在我们的接触中他说过:“刑事案件压力大是大,只是因为他要对当事人负责!”

作者:牛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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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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