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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辩护的案件(徐昕教授刑事辩护策略09)

  • 财富
  • 2022-07-18
  • 71
  • 更新:2022-07-18 18:38:11

今天给各位分享徐昕教授刑事辩护策略09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徐昕辩护的案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律师如何根据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辩护策略

辩护策略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是每一个辩护人接受一个刑事案件后都必须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一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需处理好三对关系刑事辩护应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这是每个辩护律师都知道并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但如何做到在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辩护人在确定辩护策略时,如何处理好推动法治进步与尊重当事人意愿、提高律师的社会影响与保障当事人的法律利益、辩护人提出方案与当事人做出决策这三对关系,是检验一个律师是否贯彻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试金石,是衡量一个律师职业道德水准的标尺。

(一)推动法治进步与尊重当事人意愿

包括律师在内的每个法律人有一个共同的梦,一个早日实现法治的梦。在这个梦想的指引下,“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成为当下法律人一个时髦的主张。

法治从形式侧面而言,指的是规则之治,要求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法律的贯彻落实,必须体现在一个个具体个案的依法处断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是一种务实理性的态度,应予充分肯定。

这种声音在一些具体个案尤其是“名案”的办理过程中,时有耳闻。记得在律师界普遍关注的“浦志强案”中,面对浦志强认罪的态度,有律师表达了极大的不满甚至愤慨,认为浦志强案原本就是个无罪的案件,作为“人权律师”的标杆人物,浦志强不应当认罪,而应当抗争到底,以个案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在推动法治进步与尊重当事人意愿之间,应如何选择,二者孰先孰后?这要先理解怎样才算是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是否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制造舆论漩涡,让当局难堪就推进了法治进步?是否当事人向当局让步,就意味着法治被破坏?

如前所述,法治是规则之治,规则背后是社会主体的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判断者,有认罪或者不认罪的权利,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有着法律所保护的认罪自由。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辩护人为了所谓“法治进步”这一看似崇高的理想,而要求当事人放弃自己的选择,以不认罪来对抗公权力时,实质上对当事人实施非法的精神强制,这种做派不仅会牺牲当事人利益,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其本身就是对法律的破坏与背叛。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应试图代替甚至强制当事人作出某种选择。当律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其本身就是一种成功,就是一种社会进步。

律师要求当事人在个案中为了“法治的进步”而违心地抗争到底,如果是真诚地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推动法治,律师背后的这种国家主义思维,很让人担忧。因为法治的内核是人权,人权天然地抗拒以集体之名侵入其领地,以一种反法治反人权的方式来追求法治,无异于缘木求鱼。

(二)提高律师的社会影响与保障当事人的法律利益

与推动法治进步和尊重当事人意愿这对关系密切关联的,是律师的社会影响与当事人的法律利益之间的关系。

不想成为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同样,不想成为知名大律师的律师也不是好律师。现今我国知名大律师的外在衡量标准至少有两个:一是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二是案源广、收费高。而知名大律师的丰富案源与高昂收费,也主要来源于其社会影响力。

要想成为一个知名大律师,首先要提高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这已是律界的一个共识。如何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我想这是每个律师都思考过或者正在思考的问题。提升律师社会影响力的方法多种多样,利用专业能力高质量地办好所接的每个案件逐步树立口碑,笔耕不辍提高在专业领域的知名度,这是最传统的方法,但也是付出多、见效慢的方法。

于是有人发明了一种迅速出名的捷径,接受案件后,利用网络想方设法把案件炒热,披露案件中公检法机关的各种“黑幕”,把自己描绘成一个为了公平与正义、为了国家的法治事业与黑暗的公权力斗争的勇士形象,以吸引媒体与观众的眼球。既然所接案件当事人是被公权力肆意冤枉的,那么在法庭上作彻底的无罪辩护,则可是必须的。

从这些年那些进入我们眼球的、被炒得火爆的各种名案来看,由于律师的炒作与操作失误,有原本可以判缓刑、免刑的案件被判了实刑,有原本可以从轻判的案件被从重判,有原本可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这些案件里,有律师试图通过对案件的炒作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从而提高自己的身价,其结果却损害了当事人利益,有些也损害了律师自身的形象,甚至损害了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这样的做法,我一直认为有违律师的职业操守,背离了法律服务中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律师在辩护策略选择时应当避免的。

随着自媒体的发达,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越来越对称,当事人对律师行业及其法律服务也越来越了解,以后真正有社会影响力的律师,必定是那种一心一意利用专业技能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律师,而绝不是不惜牺牲当事人利益也要为自己进行炒作的律师,提高律师影响力与保障当事人法律利益之间会越来越一致。

(三)辩护人提出方案与当事人做出决策

前些年,很多律师认为,律师可以独立于当事人进行独立辩护。当事人认罪,律师认为无罪的,可以独立做无罪辩护;当事人不认罪,律师认为构罪的,律师可以独立做有罪辩护。

如今这个错误观念已基本得到纠正,大家认识到,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的辩护权隶属于当事人的辩护权。律师辩护的独立性,相对于当事人而言,仅指辩护人不能完全当事人化,可以拒绝当事人不合法的要求。

既然律师的辩护权从属于当事人的辩护权,那就意味着在辩护策略的制定上,律师的作用只是提出方案,策略选择的决策权在当事人。在对律师辩护权形成这种新的认识的同时,现在似乎又出现了另外一个极端现象,有些案件从专业的角度看,由于存在明显的策略选择错误,导致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对于这种结果,有的律师就辩解说,律师只是当事人从事刑事诉讼的参谋助手,是当事人自己选择要采用这样的辩护策略,出现不利后果的责任不在律师,而在于当事人奇葩。

这就是辩护人提出方案与当事人做出决策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此二者间的关系,应当怎么看?我们先要问,当事人为什么要请律师,为什么要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道理非常清楚,非常明白,对于当事人而言,律师是专业人士,刑辩律师是刑事辩护方面的专家,因此遇到刑案时要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这就相当于病人生病了要看医生一个道理。

在律师与当事人,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关于法律与医学知识和经验的不对称,虽然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与患者有决策权,但其决策权是建立在律师与医生专业的分析意见基础之上的选择。没有专业的分析就没有选择,更没有最利于当事人与患者的方案选择。

现实中,极少有当事人与患者,会明确拒绝律师、医生提出来的认为最有利于当事人、患者的治疗方案与辩护策略,因为在当事人、患者面前,律师与医生是专业人士,在法律与医疗方面具有明显的知识与经验优势,当事人与患者选择一个律师或者医生时,在专业方面就对其产生明显的依赖与信赖。

当事人与患者信赖律师与医生时,律师与医生是否能够提出最有利于当事人与患者的辩护与医疗方案和策略,取决于其经验、知识与职业操守。一个高水平的律师与医生,其高明之处恰恰就在于能提出在现实条件约束下最有利于当事人与患者的辩护与医疗方案供其选择。

对于一次失败的辩护,一次失败的无罪辩护,律师不应当将责任推给当事人,而应当深入反思,是不是自己的知识经验不足导致策略错误,甚至是不是自己在案件办理中私心作祟致致使最终选择了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

辩护策略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每个辩护人接手一个案件后都需要认真思考如何确定辩护策略,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徐昕辩护的案件(徐昕教授刑事辩护策略09)  第1张

求潍坊律师主办刑事案子的律师(杀人案)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作用

1、律师可以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制定科学的辩护策略。

刑事案件按照流程,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始至判决,其中至少长达4个月时间,而在此期间,家属是不被允许进到看守所里面见亲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有权会见被关押的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及案情。

2、提供法律帮助,消除恐惧,防止诱供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切实保障被告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后的合法权益,并安抚、稳定被告人的恐慌心理。

3、律师能跟办案机关沟通,及时跟进案件情况。

4、出庭辩护:做无罪、罪轻、缓刑、免除处罚辩护等。

法庭审判时,律师根据之前会见时当面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情况,研究的案卷,结合法律法规,从专业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5、有刑事被害人的,律师出面与对方沟通,尽量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取得对方谅解书,有益于刑事案件的判决。

6、为刑事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 增订本怎么样

六年前,我在西南某地法院审理一起案件。这是一起普通的抢劫案,由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辩护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只希望法庭考虑被告并非主犯,能够从轻处罚。为论证这一点,律师当庭发表了长篇大论,详尽介绍了共同犯罪的定义、特点,甚至列举了与之相关的各种理论学说。 庭审结束后,我委婉提醒律师:“你说的,我们都学过;其实你的发言可以更简短些,这里毕竟是法院,不是法学院。”他也坦言:“这案子实在没什么好辩的,但被告人亲属都在场旁听,如果我说的太少,他们会觉得我不尽力,水平低,所以还请多多包涵、体谅。”我倒是能理解这位律师的苦衷,也尊重他陈述意见的权利,可是,如果在刑事审判中,辩护人预设的听众是当事人及其亲属,而非负责定案的法官,庭辩时自顾自地滔滔不绝,完全不考虑法官关注的重点,这样的辩护效果,又能好到哪儿去? 那么,什么是理想的辩护呢?过去,每当有人抛出这个问题,我都会推荐《打好你的官司:说服法官的艺术》(Making Your Case:The Art of Persuading Judges)一书。这本书由美国最高法院现任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与著名律师布莱恩·加纳(Bryan Garner)合著,从文书写作、问答技巧到司法修辞等各个层面,全面讨论了律师的庭辩艺术。书中一句话令我印象深刻:“记住,律师是对着法官在说话,你要说服的对象也是这些人,而不是空空的审判席。” 也有朋友说,美国人总结的技巧固然可贵,但在“咱们这儿”,只能算“屠龙之技”,看看这里的刑事庭审情况:证人、警察出庭率极低;公诉人既是“运动员”,又是“监督员”;法官偶尔为难律师,说话也未必算数;律师取证、质证空间有限,头上还高悬着刑法第306条。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与其强调“说服法官的技巧”,不如教律师如何利用“微博”扩大影响,争取舆论。面对朋友的质疑,我又亮出一本新书:《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然后说:“舶来经验用不着,就看本土加强版吧。”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收录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与资深刑辩律师田文昌就刑事辩护问题进行的对话。在刑事诉讼法学界,陈瑞华教授是我十分尊敬的一位学者。他注重“以世界的眼光,研究中国的问题”,提倡将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做的是“接地气”的学问。他曾用“案件笔录中心主义”形容目前的刑事裁判模式,即:“侦查程序通过案卷笔录,对审判形成绝对影响,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法庭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对侦查结论的审查和确认过程”。尽管这一说法略显绝对,但的确切中要害。至于田文昌律师,也是中国当代刑事司法史上绕不过去的一位人物。他不仅参与了许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对刑事立法的制定与完善,也有过极大的推动作用。由这样两位“高手”来讨论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当然是实至名归。 当然,一本书的实际价值,不能用作者的名气和学问来评判。任何律师都没资格说自己的辩护经验就等于“中国律师的经验”,任何学者也不能说自己的研究就“完全总结了中国刑事辩护的经验”。事实上,早在田、陈之前,就有不少专业人士试图归纳刑事辩护的“中国特色”。例如,媒体人沈亚川曾把律师的辩护方式,分为“艺术派”与“技术派”。其中,“艺术派”特指某些律师擅长与媒体互动,适时传播诉讼行为,媒体紧紧跟随,甚至亦步亦趋,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进而争取理想效果。上海律师张培鸿则在上述分类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出刑事辩护的三种“刀法”,即“踮着脚、扯着嗓子的辩护”;“跪下去、屈从权势的辩护”;“蹲下来、但直着腰的辩护”。其中,第一路“刀法”近似于“艺术派”,而他本人则认同第三路“刀法”,倾向于更务实、低调的辩护策略。 与前述说法相比,《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的优势,在于既有归纳、提炼,又有分析、展望,甚至就困扰刑辩律师的某些现实障碍,给出了解决思路。例如,律师打算作无罪辩护,当事人却打算认罪,这时该如何抉择?庭前会见如何避免违规?什么情况下应退出辩护?如何介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如何令自己的辩护意见更好地被法官采纳?稍微对照当下媒体、微博上热议的司法话题,我们就能发现,这些可都不是凭空设想的“伪问题”。 是的,作为法官,这些问题对我并不构成困扰,但是,我可以从旁观者和裁判者的角度,审视书中的解决方案是不是真有可操作性,是不是的确有助于说服法官?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就以“律师如何令自己的辩护意见更好地被法官采纳”为例。对话者认为,律师可以尝试在辩护意见中援引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著述观点,或者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判决书或典型案例,作为辩护的法理依据。某种程度上说,这么做远比单纯罗列各种理论学说效果好。 事实也的确如此。我常对某些律师朋友开玩笑说,最好的辩护意见,就是法官会大篇幅“侵犯”律师著作权的意见。在法庭上,法官只是倾听者,而在庭外,由于承办法官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审委会成员交流、讨论,有时还得扮演说服者的角色。如果辩护意见能够提供有效的法理依据,既能顺利被法官采纳,也有助于他说服其他同僚,甚至将这些内容运用到判决说理中去。 难能可贵的是,《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不仅分析了刑辩之“术”,还详细讨论了刑辩之“道”。这个“道”,其实就是司法伦理,或者说律师执业道德。这其中,既包括如何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怎样与法官、检察官打交道。有意思的是,两位对谈者都将“艺术派”辩护方式与传统的刑事辩护进行了“切割”,那就是:律师在媒体上发表与案件有关的言论,尽管也是为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而进行的活动,但并不是辩护活动,只能说是利用媒体舆论,对案件施加一定影响的社会活动。 其实,无论是美国的法庭剧,还是中国的罪案剧,刑事法庭的控辩对抗,总是最吸引人的精彩环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刑事庭审,总是枯燥有余,活跃不足,令旁听者昏昏欲睡。归根结底,与中国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不足有很大关系。事实上,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对法官查明事实真相,侦控机关避免错案,都具有重要价值。阅读《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或许能从某种意义上,给予中国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一些启发,从而更好地构建共识、反思伦理、推动法治。

通过司法考试,如何做律师啊?有这样的律师培训吗?

想做律师的话,就去找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相关实习手续由律师事务所帮你办理,实习一年后可以申请做执业律师。

这期间即使有培训也是由律师协会组织的,社会上是没有这样的培训的。

刑事辩护都有哪些常识

一、律师不能被委托人的对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维。因为委托人见不到卷宗,除非已经或监视居住,委托人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未必在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这些情况,委托人一概不知。

二、公安机关的案件不如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证据翔实细致,因此,办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讯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办理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定性。

三、注意询问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对抗法庭的举动。特别在很容易被认为是诱导性提问的情况下,在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的情况下,不要继续我行我素,不妨换个方式发问。比如你问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对么”,如果此时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你不妨这样继续进行你的发问,“案发当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经过刚才的抗议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会明白怎么回答了。

四、律师尽量不要接触受害人,也不要试图从办案机关的证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因为即使他们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旦案件出现反复,办案机关感觉到办案的压力,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师诱导、教唆、逼迫的。

五、除非有切实的把握,没有必要申请侦查机关的证人出庭做证。

六、律师应该多了解些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发布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中国虽然没有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会或多或少影响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某些问题的认识。

七、考虑到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职能,一般不要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免得打击律师的自信。如果坚信被告人无罪,最好将案件解决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

八、法庭辩论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法庭辩论阶段,无论案情多么简单,律师对这样的案子多么有经验,一定要写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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