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一票否决权,以及一票否决权怎么写入公司章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正职领导一般都兼任所在单位的党委(支部)书记,根据党委议事规则,书记具有最终决定权,即一票否决权。
党委书记有一票否决权力,这种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但是轻易不会用会影响书记的威信。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方针政策调整、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都需要经过集体决策,避免出现一言堂、一把手说了算,容易造成腐败和决策失误,就是常说的集体决策。在集体讨论中,按照职务顺序进行倒序发言,最后由单位负责人决定。
一票否决权是指,在选举投票过程中,若出现一张否决票,则全事项被否决的权利。
一票否决权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一票否决权。掌握有一票否决权的人或者团体组织都是身处要职、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拥有一票否决权是身份和权力的象征。每个公司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尽相同,多则几十项、少则几项。大多数公司将股本结构变动、董事会变更、股份类别变动、公司宣派或支付股息、优先股及或其持有人权利义务变更规定为重大事项。风险投资人可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作出特殊约定,董事和股东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因此,一票表决权的设定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在风险投资人处于小股东地位的情况下,在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重要事项设定一票否决权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并购和处置主要资产、对外投融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一票否决权的设定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在风险投资人处于小股东地位的情况下,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就可以规定重要事项设定一票否决权: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并购和处置主要资产、对外投融资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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