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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案件(舟山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案例)

  • 财富
  •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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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2-07-18 23:36:26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舟山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案例,以及浙江舟山案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舟山连杀二女碎尸案”纪实:男子杀害女友后再诱杀无辜女子,后来怎样?

立功者必然会从现场带走一些东西,留下一些东西,引导人们找到真正的凶手。

今天我们来谈谈2017年舟山发生的一起连环杀人案。故事中凶手很快被抓获,但破案时也是迂回新奇的。(以下名称均为假名)

2017年1月的一个早上,在舟山长途客运站,民警发现一个看起来心慌如麻的中年男子。

随后,警方停止了对该男子的例行检查,得知他名叫张三(化名)。在他的遗物中,警方发现了另外三个人的身份证,以及一张驾照和一本驾驶手册。

据张三说,这两个人的身份证是我朋友的。至于那个叫李霞(不是她的真名)的女性身份证和与身份证信息不同的驾照、行驶证,张三还有另外一种解释。

张三一开始声称不认识李霞,但当警察在他包里发现一把车钥匙,突然问是不是李霞的车时,张三说是,办案民警也从他手机里找到了李霞的手机号。

显然,张三撒了谎。很快,张三就改了口,说我和李霞以前是恋人关系,但是李霞骗我说几千块钱没还,所以这次她骗她开车出去,在中途收费站处理掉了。我分头开车,把车上的东西卖了。

隐约觉得事情越来越糟,办案民警便带着张三去找车,很快就在桥下的一片草丛里找到了李霞的皮卡车。

当处理此案的警察进入车内时,一股非常浓的香味立即扩散开来。张三说,这是因为车里拉的海鲜,但根据丰富的经验,办案民警肯定这绝不是海鲜的味道。

但是办案的警察并没有马上把他拆了,而是在调查之后突然问了一句“那个女的你从哪弄来的?”张三猝不及防,脱口而出“那个女的被我扔了”。

“扔”开!一种不祥的预见越来越凶猛,但当他意识到我说的话时,张三似乎要完全解释清楚了。

面对审讯,张三声称自己骗走了人,然后杀了人扔到海里,因为他恨李霞骗他的钱。

但是,即使张三供认是他杀了李霞,充分的证据仍然需要核实,更让办案的人震惊的是,张三说他把李霞的尸体扔进了海里,但办案的警察随后在一条与大海不同的河道里打捞李霞的尸体。

即使他承认杀了人,他还是要撒谎。张三显然还有比杀李霞更大的秘密,张三才守口如瓶,因为他知道警察对证据没有控制力。

然而,如果人们不知道,除非他们什么也不做,更何况,他面对的是经验丰富、技术高超的警方调查人员。不久,办案民警在调查张三的人际关系后,发现其同居女友赵艳(化名)已失踪数日。

经过一番打捞,办案的警察终于在河里打捞出一些人体碎片。经鉴定,是在河里待了几天的赵燕。

同时,在张三租住的出租屋内,办案民警还提取了赵岩的血液。

当这一切发生的时候,张三在铁证面前不再无理取闹,终于坦白了自己的功勋。

本来因为张三和同居女友赵艳发生了矛盾,张三一直有怨气,案发当天又吵了一架,然后就火了。

在拉扯的过程中,张三掐死了被害人赵艳,然后把尸体放在一个泡沫盒里,然后在答应高运费后,打电话给因为金钱纠纷不断怀恨在心的出租车司机李霞,让他带着泡沫盒一起带走。

然而,在这条路上,张三再次伸出爪子,杀死了李霞,把他甩到了河里。之后他打算坐长途汽车分开这个地方,但最后还是被办案的警察抓住了。

任何企图用虚假的谎言来掩盖立功事实的行为,到头来都只是一种掩饰,只是浪费了坦白从宽的机会。

本案立功嫌疑人张三,从杀害同居女友,到预谋诱捕杀害与他发生纠纷的前恋人,一步步坠入深渊,夺走了受害人的生命,也毁了他的一生。

面对这些企图掩盖罪行的立功嫌疑人,法律网最终还是会倒下,法律制裁最终还是会来的。

浙江舟山案件(舟山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案例)  第1张

刑事辩护词啊~ 真的不会写啊!!!求求各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啊!!!案例如下!

这个。。。不是过失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啊。。。

打人是故意的,你不能以过失致人死亡辩护,法官不会认可的。

你可以用的角度是:故意伤害,但是被告不能预见到伤害的后果。

辩护词如下: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虽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但是,被害人的死亡,系一果多因,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如前所述,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众多,将这些诱因共同产生的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这一后果之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

故法院应在法定刑对被告作出判罚(即减轻判罚)

浙江渔船杀人案:口角升级成打斗,凶手趁夜色连杀5人,结果怎样?

在一个风平浪静的早晨,浙江舟山警方接到了这样的报案。这五个人是怎么死的?是什么让凶手如此残忍地杀害了五个人?在得到船夫提供的信息后,警方也立即展开了详细的调查。2015年10月8日凌晨,舟山东脊海域发生渔船死亡事件,震惊全国。

在一个风平浪静的早晨,浙江舟山警方接到了这样的报案。这五个人是怎么死的?是什么让凶手如此残忍地杀害了五个人?在得到船夫提供的信息后,警方也立即展开了详细的调查。2015年10月8日凌晨,舟山东脊海域发生渔船死亡事件,震惊全国。

事件起源于渔船“浙江Puyu 68291”10月7日晚,2015年,在操作的过程中在普陀、东极附近海域失踪船员方中岳和彭中吵起架来,越来越激烈,双方互相斗争。

两人打架期间,作为一家人的彭国谋帮着彭平骂并打了方仲岳,而此时,彭国谋方听到了争吵,放下手中的工作,赶紧制止了打斗。

彭牟芳与彭国谋,彭牟平为一家人,正劝服打起来,彭牟芳则劝帮亲不要在外帮忙,让方仲岳失去了抵抗的能力。

原来,2015年10月8日凌晨,“Zhepu Yu 68291”在离东极不远的小坂岛抛锚,船上6人全部返回家中睡觉。由于白天疲劳,我们都很早就睡着了。然而,方仲月刚被彭兄妹打了骂了,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六人在船上,彭四人亲密的兄弟姐妹,为船长的侄子,剩下的一个人是亲属关系,在方中岳,他总是一个局外人,在冲突不会帮助自己,仔细思考,心中的想法杀死彭Mouping,彭郭。

于是,方仲月走到船中舱,找到一把斧头。他手里拿着斧头,径直走进彭、彭的卧室,在他们的脖子上砍了好几刀,当场流血而死。

施暴后的方中月计划逃离犯罪现场,但担心自己的施暴过程又被剩下的三个人听到,于是给剩下的三个人产生了不好的解读。方忠跃来到黄某军、彭海的住处,将彭某方家剩下的三人砍死。

在杀了五人后,方仲岳将作案工具斧头扔进海里,从彭海谋和彭牟芳的口袋里偷走4500余元,还偷走了彭牟平身上的一条金项链,价值约1.5万元。乘救生筏逃离了犯罪现场。

10月8日上午7时许,嫌疑人方仲岳在逃跑过程中,偶遇其堂兄陈西华,当时陈西华正驾驶快艇准备出海。他发现表哥陈西华得知方仲岳杀了他,劝他投降,但方仲岳拒绝了,在表哥的帮助下轻松逃走。

然而,在警方的精心追捕下,终于于2015年10月10日凌晨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前月村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方中月,并立即将其逮捕。法医检查表明,受害者都是颈部被钝器击打受伤,死于急性大出血。

嫌疑犯供认了自己的罪行,检察官认为他应该因数罪并罚。方仲岳的堂兄陈锡华,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因主动自首,被从轻处罚。

案件接近结案时,凶手似乎因争吵导致了这起谋杀,但事实上,据知情人士描述,涉案的五人因合资问题放假了。

这起案件的发生给受害人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受害人彭最小,他在婚礼前一天仍然离他很近,但这天可远了。因为这个案件,无辜的生命失去了,生命的原始轨迹被打破了。

“舟山渔船五杀案”:渔船酿惨案,男子连杀五人却毫无悔意,后来怎样?

俗话说,一切都比和平珍贵。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不同性格的人,他们的观念和习惯也会不同。

但出门在外,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像家人一样迁就我们,和睦相处,求同存异,这样合作才能事半功倍。

如果两者互不让步,很有可能爆发此案。一点小口角、小争执,就会引发同村同行之间的冲突,被欺负的人会怀恨在心,甚至早上睡觉的时候杀了五个人。

在东极黄兴岛黄兴村,六个以捕鱼为生的村民合伙买了一艘渔船生存,但这艘载着六个希望的船上发生了一起悲惨的谋杀案。

2015年9月30日,彭慕平、彭国某、某、彭默芳四兄弟,船长侄子黄、方仲岳六人一同出海。

以前方仲岳和彭慕平、彭国谋偶尔会有争执。有一次,双方吵架引起了打架。作为局外人,方仲岳不仅被彭辱骂。他也被从框架上拉下来并遭到殴打。

两拳难打四手,被动挨打的方忠岳求饶,彭谋平、彭国谋放弃。

觉得自己被欺负的方仲岳,委屈极了,怒火久久不能平复。独自回到小屋后,她睡不着。

于是,10月8日上午,船抛锚后,大家回到卧室休息。方忠岳在心里做了一个决定,要改变自己和六大家族的命运——他要杀彭慕平和彭国谋。

做决定的方仲岳来到中间舱,从工具箱里拿出一把斧头,进了彭谋平和彭国谋的卧室砍了几下。他想逃跑的时候,担心打扰到其他三个人,干脆把其他人都灭掉,一起杀了。到目前为止,五个人都死了。

方忠岳事后将斧头抛入海中,带着死者偷来的4500余元现金和一条重61.9克的金项链乘救生筏逃离渔船。

事故发生后,这艘船没有立即引起注意。直到第二天早上,另一艘船的老板发现异常未能呼叫,登船检查时发现情况,也给了方仲岳足够的时间逃生。

方仲岳在救生筏的半路上遇到了他的表妹陈西华。陈西华得知真相,想劝他投降。被拒绝后,他决定帮表哥逃走。他被快艇送至舟山市定海区神华国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的码头,使方中岳得以脱险,顺利脱险。

方仲岳出逃后,为了躲避追捕,去了几个中心办事处,途中买了假的发套、化妆品等女性饰品,试图乔装打扮,以免被人察觉。

10月10日,逃亡多日的方忠岳在江苏省吴江区钱月村被警方抓获。庭审后,方中岳被判故意杀人、盗窃,其表弟陈西华被判窝藏犯罪,但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虽然案件已经审结,但方仲岳在庭审中的态度却让家人心中插了一把重刀。方仲岳只是拿出一张纸敷衍的看了一遍,说我是老实人,这次被欺负是合理的对抗,赔偿请求也声称不能退还。

这种态度让在场的家属极其心寒,其中一名家属肖鹏也影响了婚礼的停止,并被谣言所扰。很多家庭也因为亲人的离开留下了永久的创伤。

这个悲剧真的很尴尬。俗话说“出门靠父母,靠朋友。”我出去,这六个人本该是在海上并肩作战,互相配合的朋友,却变成了互相伤害的敌人。

如果他们能多包容多理解,就能以理服人,也许就不会攻击那些矛盾,导致如此可怕的悲剧。

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起诉的.【但绝对是冤枉的】.现在因证据不足已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了.

“事情经过:弟弟和弟妹因第三者插足离婚.一周后弟弟和朋友在街上看见弟妹和第三者在街上走.就冲弟妹走过去..第三者过来一拳打我弟弟胸口上.我弟弟回手一拳打第三者胸口上.第三者一个电炮把我弟弟打到..起来没等站稳又挨一个点炮被打倒.第三者还要上来打时.被弟弟的朋友上前帮忙拉架.拽住第三者.第三者奋力挣脱.绊倒后磕在自已的自行车脚蹬子上死亡.两人已投案自首.被关起来了.有证人愿意作证.法医鉴定也证实死者后脑磕钝器致死.”

看了您所说的经过,这属于寻衅滋事引起斗殴导致其中一方死亡的案例。因为你弟弟和弟妹已经离婚,法律上双方已经形同陌路。而你弟弟在街上看到她与他(这个时候他们两者关系旁人不得干涉)在一起就上前(显然是寻衅滋事,否则对方不可能出手)由此造成双方斗殴。

这种案例不看具体经过,就看后果。造成致死后果属于刑事案件,必然提起公诉。

现在的问题是,双方对死亡后果的责任。案子被发回补充侦查这说明法院认为存在斗殴中造成意外死亡的可能性,或者过失致死的可能性(而非故意致死),这对于案件的性质有根本性的影响,而在这一点上不清楚,将直接影响到判决。所以,并不是别人没有看到应看到的问题,也不存在有人不慎重的问题。

直接地说,补充侦查的结果不会影响到你弟弟(和你弟弟朋友)将被刑事处分和民事赔偿的判决,只是尺度上有差别。

我想求一些给重大案情中的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谢谢!

桩人命案的无罪辩护

1998年12月1日上午6时许,在温州双屿稽师单达五金厂内,被告人陈牛法、陈年英夫妇因琐事与叶志操夫妇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扭打,叶志操在这场争打中致死。1999年12月15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被告11年和5年有期徒刑。被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无罪。2000年4月24日,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市中院裁定重新审理了这起案件.控辩双方再次围绕本案事实进行举证、质证,经过两三个小时的唇枪舌战,依然没有结果。法院宣布“择日另行判决”。

据经办津师介绍,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在于控辩双方对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分岐很大,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一直双方争论的焦点。

一审

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0月8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检察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陈牛法辩解:我只打叶的头部一下,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辩护律师朱祖飞在辩护词中就控方指控被告人陈牛法故意伤害致死罪事实不清一说做了详细的说明。

他认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上,应当与一般殴打行为予以严格区分,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两被告人与受害人叶志操系同厂工人因一艇琐事而争吵,继而发生互殴的情况,被告人陈牛法仅打了受害人一拳。从被告人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双方没有什么过深的成见,仅为一点锁事而争吵,根本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同时关于本案定性的问题,朱律师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他认为,叶志操的死亡是抑制死。也就是胸腺淋巴体质的人受到轻微的刺激而引起猝死。这可有法医的鉴定书予以证明:受害人叶志操是个胸腺淋巴体质的人,根据法医学的原理,具有这种特异体质的人受到轻微的刺激或感染即可引起猝死。同时鉴定书审查意见也曾提出.叶的死亡不排除抑制死的可能。

因此,朱祖飞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牛法、陈年英为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休,致入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子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尚能供认上述事实,且被告人陈年英在共同故意伤害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牛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陈年英犯故意伤害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陈牛法、陈年英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丽的损害赔偿费69000元和30000元;被告人陈牛法、阵年英对其总经济损失99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

对此判决,.陈牛法、陈年英表示不服,分别以“一审判决错误”.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二审中再次为他们辩护

朱祖飞认为,一审的认定事

实错误。他的根据其一是司法部门的审查意见书上认为“叶的脑干的小灶性出血难以认定为死亡原因”。其二,陈牛法仅打了受害人一拳,同时有证据证实叶突然倒地死亡,其死亡经过短暂、快速。如果叶志操系脑干损伤死亡,死亡时间应较长。朱律师还引用了司鉴所对叶志操胸腺淋巴组织增生活跃的鉴定后指出,叶系胸腺淋巴体质,受到轻微的刺激就可以发生抑制死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时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牛法、陈年英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据此,作出

终审裁定,撤销鹿城区人民法院(1999)鹿刑初宇第8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重审

4月24日下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控方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书当庭举证,认为叶志操的死因符合头部受外刀作用后脑干挫伤、出血所致。鉴定书写道:受害人叶志操在与他人扭打过程中,大脑被拳击后即刻倒地死亡。尸体解剖验发现脑t点灶性出血,其他器官未发现致命性损伤,结合案清调查分析,认为叶的死亡符合头部外伤后脑干损伤,出血所致。

这份鉴定书也对叶系抑制死的说法进行反驳,认为他的死不符合抑制死的诊断标准。而对胸腺淋巴体质急死说”.这份鉴定书也认为不能成立,因为对于该体质急死学说,目前学术界倾向于否定”。而在法庭上,被告人律师朱祖飞认为该鉴

定书是错误的

此案的主审法官陈朝辉说,此案现正根据法律程序,进行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进行合议庭合议,近日将有判决结果。

本报记者衰寿省(转载自2000年4月27日《温州晚报》的《法制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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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陈牛法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辩护词

朱祖飞2005-08-1013:44:24来源:中国刑辩网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牛法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牛法的二审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中法技审(2000)第21号法医文证审核鉴定书及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科温公刑尸检(98)170号尸体检验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其中市中法鉴定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第一、按照法医学原理,脑干挫伤的病人在脑干的组织切片中应发现:(1)脑干挫裂伤。脑干损伤部位的神经组织连续性遭到破坏,局部有出血、水肿,可合并脑神经及神经纤维挫伤和撕裂伤。(2)脑干点状及灶状出血(本案仅见几个红细胞渗出);(3)脑干软化。即脑干局灶性组织缺血。随后则出现大量的格子细胞,吞噬并清除软化的坏死组织。而本案脑血管周围仅有几个红细胞渗出,而没有脑干挫裂伤及脑干软化的表现。故认为叶系脑干挫伤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两鉴定书犯了把脑干点状出血与脑干挫伤等同起来的错误。据司法部司法所的鉴定时所见,死者叶志操脑干的组织切片中见血管扩张(据了解,法医仅见到血管边几个红细胞)。点状出血系血管扩张渗出所致,是死者常有的表现,并非是脑挫伤造成的。

第三、市中院法医鉴定书认为脑干内的局灶性出血系脑出血管的摩擦与撕裂造成的。本辩护人认为,该观点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的,既然脑血管的撕裂,那么撕裂口何在?没有撕裂口,何来脑血管的摩擦与撕裂。显然,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

第四、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认为,叶志操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肺、肾出血均系钝物打击所致。这一认定也是完全错误的,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多是擦伤,系叶死亡后尸体被拖拉所造成的,肺、肾出血系猝死症状。

第五、市中院法医鉴定认为本案抑制死难以成立。本辩护人认为是错误的,具体理由见第二大点。

第六、胸腺淋巴体质急死学说,虽然近100年来,医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但客观事实上,国内一直来仍旧陆续有胸腺淋巴体质猝死的报道,浙江医科大学法医学教研室和病理解剖学教研室对40多年来遇到的胸腺淋巴体质猝死14例进行死因分析,其中11例与胸腺淋巴体质有关。在医学界对胸腺淋巴体质急死学说有积极肯定研究成果的情况下,市中院法医鉴定却对叶死亡断然排除其与胸腺淋巴体质无关,其鉴定科学性何在?

第七、司法部司鉴所鉴定是权威鉴定,鉴定法医仔细观察送检标本,综合案件情况,作出符合法医学原理的鉴定,认为叶志操脑干的小灶性出血难以认定为死亡原因,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认定的事实及鉴定的科学性,所以法院对该鉴定结论应予采纳。值得指出的是,该鉴定书是控方移送到一审法院的,并非是辩方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是辩方提供的证据,是错误的。

第八、中院法医鉴定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项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本案在对鉴定有争议的情况下,竟然由中院法医室鉴定,违背了上述规定,其鉴定结论是无效的。

二、一审判决认为受害人叶志操系脑干损伤死亡,是完全错误的。叶的死因是抑制死或者属于胸腺淋巴体质猝死。

第一、据上诉人陈牛法交代,陈牛法仅打了受害人一拳。

第二、在扭打中,陈牛英用膝盖顶了叶身上一下,“叶便松手了,倒地了”。说明叶在受到不重的外力作用下,即刻死亡,其死亡经过是短暂、快速。

第三、若脑干损伤死亡,死亡经过时间较长,与本案不符。

第四、司鉴所(1999)病鉴字第31号书证审查鉴定书的分析结

论指出:叶志操脑干的小灶性出血难以认定为死亡原因。

第五、司鉴所鉴定书的分析说明第(二)点指出:“在组织切片检验中,镜下显示叶志操的胸腺实质面积与胸腺组织全面积之此大于40,并见胸腺淋巴组织增生活跃”。根据法医学原理,叶系胸腺淋巴体质,受到轻微刺激就可以发生猝死。

第六、司鉴所鉴定认为:“叶的死因不排除因受外力的作用发生抑制死的可能。

第七、通过全面尸体解剖检查,已经绝对排除了重要的致死性病变、机械性损伤或中毒等。

第八、本案没有充分的暴力死证据。

综合上述几点,本辩护人认为叶的死因是抑制死或者是胸腺淋巴体质猝死。故一审判决认为叶系脑干损伤死亡,是完全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及控方指控被告人陈牛法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上,应当与一般殴打行为予以严格区分,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一般殴打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予以行政处罚。区分一般殴打行为与故意伤害罪,出了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之处,其客观伤害后果也是完全不同的。本案两被告人与受害人叶志操系同厂工人,因一般琐事而争吵,继而发生争吵,根本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2、故意伤害罪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告人伤害为前提,即造成轻伤或重伤的后果,而不包括轻微伤。本案从损害后果来看,除猝死的症状(如脑干点壮出血,肺肾出血、脾淤血及其他皮肉出血的急死症状)与擦伤的症状(擦伤系受害人死后因尸体被拖拉造成的)其他没有任何的损伤症状,也就是本案两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没有造成受害人的轻微伤后果,何况是轻伤或重伤的严重后果。故意伤害(致死)罪是结果加重犯,本罪结果只能是伤害(轻伤或重伤),本案伤害前提都不存在,何来结果加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及控方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被告方的行为属于一般殴打行为。

四、关于本案定性的问题,本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供和议庭参考。

一、本案能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客观上看,本案也出现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认为,叶的死因是抑制死或者属于胸腺淋巴体质猝死,也就是叶受到刺激而引起的急死。假设本案排除意外事件,那么就存在这样的情况,本案轻微的刺激造成叶的死亡到底是谁造成的,是陈牛法还是陈年英呢?还是受害人情绪激动或按压所造成的呢?就此,本案也存在事实不清,无法认定。

二、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假设本案是两被告人的其中一个人的轻微刺激而造成受害人的死亡的话,本案也应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引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到,而且根据其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能预见。

本案受害人叶志操受到轻微刺激就可死亡,就是绝顶聪明的人也是不可能预见。两被告人是是自农村的打工者,因而不能要求他们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轻微成绩)可能造成身高马大的叶志操死亡的结果,他们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综上所述,也的死亡纯属意外事件,一审判决及控方指控被告人陈牛法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因此,本辩护人认定被告人陈牛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敬请法庭能予以采纳,同时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以下二点应引起合议庭充分重视:一、不能因为叶志操已死,就来客观归罪;二、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采用疑罪从轻的作法对被告作有罪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判被告人无罪。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朱祖飞 律师

2000年5月15日

舟山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案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浙江舟山案件、舟山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案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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