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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和疑罪从有是什么意思(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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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法律术语"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的意思是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

扩展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此时不能确定嫌疑人、被告人犯罪,那么就不能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疑罪从无和疑罪从有是什么意思(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第1张

什么是疑罪从有 疑罪从无?

解释如下:

疑罪从有,是指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你是有罪的,你需要自己提供自己是无罪的证据。

疑罪从无,是指在没有明确证据情况下,法院认定你是无罪的,公诉人或者是原告方需要提供你是有罪的相关证据。

疑罪从无适用限制

疑罪从无的适用并不是任意的,并非只要存在“疑罪”就必须作“从无”的认定。除了上文所述的适用范围之限制以外,其具体适用还存在其他一些限制。

(一)疑罪从无自然要受到法治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约束,如法治国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正审判等原则。

(二)法官适用疑罪从无所为判决要履行裁判文书说理义务,对其心证的形成,尤其证据证明力的审酌进行披露。裁判文书说理亦被认为约束法官裁判权及其自由心证的机制之一。

(三)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

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这是对为了保障个人利益而牺牲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是正义的回归。

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中“从无”的相对性:首先,检察机关对疑罪案件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性质,表现在: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诉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则不起诉决定被撤销,检察机关应当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自然失效。

2、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重新提起公诉。其次,审判机关终审的无罪判决在一定条件下仍非终局,表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也就是说,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所作出的无罪判决,并不具有终止法律诉讼的效力。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疑罪从无

好多人不懂“疑罪从无”的意思,请法律人士普及下这方面的知识?

疑罪从无,有人说来自英美法系,是我们借鉴国外的理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古代,就已经对这一理论进行过深刻的论述。这句最早出现在《尚书·大谟》中的论述,千百年来影响着我国历代法律的执行和适用。

当下,在这里不得不说一个重要的法治建设中的关键性人物,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张军的履职中关键三步是,最高法副院长,司法部部长,最高检检察长。从这三步来看,他的法律背景的履历,是完整的,无人能及。而众多的刑事冤案的平反昭雪,都出自他的任下,和可能的其后任期内。

他,经常提的一句话,就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古老的说法,有着法治进步的最先进的认识。这就是中国文化自信的最坚定的一面的一个缩影。

正如题主所言,随着张玉环案的广为人知,将疑罪从无的观念原则,再次推上了认识的新高度,这本身其实是一件好事。法治进步,需要有标志性的案件来大力推进。张玉环案无疑是一件极具教育意义的案子,加上自媒体高度发达的推进,绝对是一堂生动而又务实的法治大课,教训是深刻的,意义是巨大的。

张玉环案,如果看过央视法治电视剧《阳光下的法庭》的话,想必会深刻地意识到,张玉环案,与该剧中主人公父亲的冤案高度相似。剧中冤案,被判刑后的他,在监狱中,最大的愤慨就是别人叫他囚服上的号码,十几年如一日。多年的不服管教,让减刑与他无关。因为他始终认为,他不是凶手。冤案偶然得雪,让人感慨不已。

疑罪从无,指的就是,找到的证据无法达到与案件事实相符,又无法查明的时候,以没有犯罪来论。其用意,就是谨防杀不辜。而从法律的五大功能来讲,如果错杀无辜的话,其法律的教育功能、预防功能、强制功能、评价功能、指导功能将全面失守。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案例:谋杀亲夫

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审判的案件。

2003年邓某的丈夫曾某死在鱼塘,胃里含有安眠药“三唑仑”的成分。警方发现105万元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是邓某,被保险人是曾某,受益人是夫妻两人。两人夫妻感情不好,并且邓某在2002年买过大量安定片。审问后邓某供出伙同其妹夫杀死丈夫。

2003年11月26日,邓某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其妹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两人不服,均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9日,省高院以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

2004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再次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邓某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连自己签字的供述也不承认。另一名被告人也只承认自己全程目击了邓某杀人的过程。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邓某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其妹夫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分别宣告两人无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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