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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是B
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般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如,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税属于财产关系,但不由民法调整,而由税收征管法规(属于经济法部门)调整,再例如,行政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奖励,行政赔偿(包括国家赔偿)、补偿,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均蕴含财产关系,但由行政法等调整。
本题中,工商行政主体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是作为市场主体充当民事权利义务人,而税务机关征税则是履行税收征管的行政职能,属于行政行为。
扩展资料: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
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
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法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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