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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什么意思通俗说法(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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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留置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

1、以留置财产折价;

2、拍卖留置财产;

3、变卖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留置权是什么意思通俗说法(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第1张

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扩展资料:

一般留置权成立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占有,应为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既可为单独占有,也可为共同占有;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4、动产的留置须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动产的留置,如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不得为之;

5、须债权关系当事人无排除留置的特别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置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留置权

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留置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从各国立法看,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债权性留置权只是作为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物权性留置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管是债权性留置权还是物权性留置权,它们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担保债的履行,是一种债权的保障方式。正如我国《担保法》所言:“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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