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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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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合并审理?什么是反诉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什么是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的;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合并审理的简单介绍  第1张

必须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才能合并审理吗

必须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才能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条件有以下几点: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规定了大量的合并审理规范,归纳起来有两种情形:应当合并审理和可以合并审理。至于合并审理的具体操作规范,法律和司法解释很少涉及。实务中对合并审理认识及采取的做法差距很大的是:合并审理的案件是否必须合一作出一份判决,合并审理是否必然导致案数的合一,合议判决的案件类型及并案时机如何确定,不同的选择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流程的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可不慎重对待。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相同也不一定就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需要同时满足其他条件:(一)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自之诉。每个独自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二)各独自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三)具有相关联的各独自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四)一个独自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自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哪些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6条和126条的相关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

1、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2、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出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某种法律义务或责任,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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