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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物(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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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添附名词解释

添附是法律上的专有名词,多用于民法中物权法领域。

含义:所谓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简单的举个例子:比如说A有块玉石,遗失了,B捡到了把它做成了工艺品。A是原本的所有权人,而B把它做成了工艺品属于添附。

添附的方式: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添附的法律后果:归价值大一方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或者按份共有。

综上,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规则。

添附物(添附)  第1张

什么是添附制度,添附物又是什么?(可不可以举实例加以讲解)

添附制度是物权法上的制度,解决的是结合在一起的物的归属问题。《民法典》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添附物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所形成的财产。

就比如说A捡了个易拉罐,B把它做成了工艺品。A属于先占。而B把它做成了工艺品属于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

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民法上的添附是什么意思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

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扩展资料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1)、动产与动产的附和。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

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这是指动产符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罗马法中,这种附和主要是因建筑或者种植而产生。

一般的原则是建筑物或者种植物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则视行为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而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3)、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民间常见的情形主要为:承租人、借用人在租借来的楼房平台上加盖一层楼房或者兴建一间房屋等。

对此,关于物权部分的司法政策是:如增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附和物的所有权归原不动产所有人;如价值相当,应为双方当事人共有附和物的所有权。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添附

什么是“添附”。

添附是指数个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成为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在他人的物上加工使之成为新的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如房屋是土地的附合物、油画是颜料和画布的混合物、木雕是木材的加工物。

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扩展资料:

(1)动产与动产的附和。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罗马法中,这种附和主要是因建筑或者种植而产生。一般的原则是建筑物或者种植物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则视行为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而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3)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民间常见的情形主要为:承租人、借用人在租借来的楼房平台上加盖一层楼房或者兴建一间房屋等。对此,关于物权部分的司法政策是:如增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附和物的所有权归原不动产所有人;如价值相当,应为双方当事人共有附和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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