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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纠纷和预防纠纷(民事纠纷怎么排查)

  • 股吧
  • 2022-07-19
  • 61
  • 更新:2022-07-19 12:04:11

今天给各位分享民事纠纷怎么排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排查纠纷和预防纠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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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民间纠纷的类型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呈现出了矛盾纠纷主体多元,成因复杂,调解难度日益加大,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原有的调解工作机制已难以满足新形势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新要求。目前,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已成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立足于基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得以及时、便捷、公正、妥善解决,对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意义重大。同时,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一定意义上起着优化和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保护司法、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纠纷解决机制生态性平衡的作用。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性转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思想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带来了人们思想情绪的波动和利益格局的巨变,各种社会矛盾进入了高发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什们样的年代,主观因素都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如个体对物质、利益的占有欲;个体对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断发展变化的个体需求的不满足;社会道德天平失衡;不患贫而患不均;争强好胜;情感好恶等等。客观因素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均;新旧体制变革脱节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等等。

(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不断提高。但区域优势、潜力优势、中心城市优势等等的开发与发展,随之导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少群众不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去找原因,“不患贫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失衡导致失控,最终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人口资源与自然资源之间的矛盾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在对社会资源,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占有方面,城镇人口本身就比农村人口享有了较优厚的待遇,而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意识,城乡矛盾也较突出。以人口比例矛盾来说,目前一对农村夫妇普遍生育2个以上小孩,城镇夫妇只生育1个小孩,少数城镇夫妇还不愿意生育,从而导致城乡人口比例越拉越大;同时,农业科技的全面普及及土地资源、自然资源挖掘潜力越来越低,引发农民人均收入的不断萎缩,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剩余,以就业、收入为核心的利益冲突,在个人、群体、行业、家庭、社区、城乡、地区以及彼此之间矛盾数量剧增,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

(三)新旧体制转轨,社会控制系统的缺陷与失控

任何体制的变革,都会带动思想、经济、体制、政治以及相互之间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当前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多元的利益主体共生,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加之社会诚信尚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缺乏规范,固有的各种弊病相继显露出来。如医疗秩序,一方面是国家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秩序整顿,另一方面是医疗价格居高不下,各种涉及医疗卫生行业的“潜规则”在利益的驱使下屡禁不止,医患纠纷大量频发。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状况来看,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点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主体多元化

随着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打破了旧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建立了竞争机制,各种利益主体应运而生。伴随各类主体的活动,矛盾纠纷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发生日益增多。它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之间,甚至发生在政府、干部与群众之间。由于经济发展的驱动、渐进深入的改革、自上而下的法治化进程,导致基层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从纠纷的主体看,基层矛盾纠纷的主体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仅以农民这一社会主体为例,随着阶层、群体的分化,传统定义上的农民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乡镇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阶层。

(二)内容复杂化

由于个体获取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性、差异性,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以“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③]。查阅每一件矛盾纠纷的处理,我们会发现当前各种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各种成因交织在一起。往往既有历史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利益因素,也有处理方法不当的因素;既有群众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理解,要求过高、不顾大局的一面。有的同治安、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的经济、行政、政治因素交织在一起,有的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不安定因素,如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在矛盾纠纷的此消彼长过程中,还关联其他诸多不稳定因素,其后果不是涉及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了当前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三)类型多样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跨区域、跨行业纠纷,劳资纠纷,商品经营、信贷、投资纠纷,企业合伙、转包、拍卖、兼并、破产纠纷,土地征用、划拨、流转纠纷,安全生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优抚救济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等不断涌现,类型呈现多样化。

(四)调处疑难化

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诱因复杂,加之往往是主体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表达诉求的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导致了矛盾纠纷调处的疑难化。一是认定纠纷性质难,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知识,熟知阶段与阶段之间的政策法规,才能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二是复合化的纠纷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奏效,有些纠纷处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尤其是群众的自发行为被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混淆是非,不仅导致调处的疑难化,更加速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恶化,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和威胁,甚至容易酿成恶性事件。

三、现今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一)从机构、人员、经费、处理机制及调研情况和实际工作来看,目前运行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设置,基本上是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所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在一个部门设立办公室,再层层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执行督办和量化考核的运作方式。从表面上看,确实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督办到位,考核到位,但实质上收效甚微。一是缺人办事,从上到下机构人员大多数是兼职,把矛盾纠纷调处作为本职工作的不多,尤其是在基层机构。据调查,占相当数量的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政法办、综治办工作人员排列一长串,但除司法助理员在编,在职外,大多数为单位兼职人员,或老、弱、病、残人员;二是工作落实不到位,会议材料、文件材料、督办检查材料一大堆,但真正能拿出结案卷宗的不多,如用结案数与辖区纠纷数对照,差距更大。三是中介组织不下基层,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基本上设置在县级以上,定时或受邀请开展工作,资源没有较好整合,合力尚未形成,法律服务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明显脱节;四是工作经费无保障,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除人民法院外,按法规政策都是免收费用的。但每调处一件纠纷,无需取证,无需差旅,座在办公室内召集调解,就把事情处理好是很少的,更多的是几年、十几年,几十次均没有调处成功的纠纷,而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又没有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能纳入预算的就更为鲜见。

(二)从矛盾纠纷调处的困境来看,一是诉讼调处的困境,基层各级调解组织一方面是兼职,另一方面按规定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工作辛辛苦苦白忙活,还得倒贴差旅费,中介组织因无利可图,又延伸不到基层,其结果是人民法院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大量积压,而中介组织门庭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或是在基层调解组织与法院之间呈拉锯式的推拖。二是非诉讼调处的局限性,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来看,非诉讼调处对解决常见性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广大群众越来越离不开非诉讼调解,但对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显得无能为力,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基层调解组织只能执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而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据相关部门统计,95%以上源于政策前后脱节,或非现行政策力所能及。同时,非诉讼调处,以主体双方互谅互让为原则,以协商调和的方法为前提,不可能做到自治性和行政性的统一,更不具备权威性、终结性。三是调处机制运行方式的脱节,虽然诉讼调处机制、仲裁机制、行政机关纠纷处理机制、以及信访制度等共同组成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体系,但由于存在结构、布局不合理和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的现状,解决纠纷的效力不高,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不一致,尤其是涉及政策脱节,行政能力失控所造成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作不畅,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因此,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课题。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思考

有社会就有纠纷,纠纷不可避免,对于一个社会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消灭或压制纠纷,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去其弊而存其利,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与危害,把解决纠纷的成本减少到最低程度,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

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认识矛盾纠纷所处的社会背景,熟知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基础,它主要解决处理矛盾纠纷如何定性,如何选择突破口的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关键环节,它解决有人办事、怎样办事的问题。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但在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疑难化等特点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和完善立足于基层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纽带,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形式为依托和支撑,相互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一)深入研究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国家,尤其是儒家文化崇尚以和为贵、以和为美、以和为善的思想更是在中华文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对大多数老百姓而言,发生纠纷后,往往希望纠纷能迅速解决而又不伤和气,而将纠纷诉诸法院,通常被认为是关系极端破裂的标志。人民调解应该是中国独有的特色制度,其优势在于组织健全,扎根基层,了解实情,反应灵敏,有牢固的群众基础人,是不可替代的。他的作用在于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有利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践证明,人民调解符合我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和完善。

矛盾纠纷的产生在广大群众中,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机构设置理应以基层为基础,以乡村(社区)为前沿阵地。针对乡镇(社区)人少事多,缺编缺员突出的实际,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整合人力资源,保证有人办事是前提。积极引导有关新兴社会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保险、金融、建筑及城市拆迁、土地流转、工商交易等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延伸。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扶持力度,不仅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其自身素质;还应将调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拨出专项资金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目前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虽有明确规定,但较为笼统、原则,缺少对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经费保障等内容的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应加快人民调解的立法步伐,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任务、方针,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规范以及调解员工作补贴等政策扶持措施,使人民调解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同时,立法应对人民调解受案范围保持开放式结构,人民调解积极参与到各类社会矛盾(包括轻微刑事案件)的化解中。

目前,我国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探索出了很多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不一、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的高度进行总结提高,把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或规则。一是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在基层,应以基层调处为基础,不宜采取自上而下的解决方式。二是应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信息沟通机制、预防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并正确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情感的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采用沟通、协调、协商、部门分流、信访等多种方法,多做思想工作,从思想上,情感上消除矛盾隐患,平息矛盾纠纷。特别是尖锐的矛盾纠纷,要顾全安定团结大局,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矛盾,原则上不动用强制力量,不宜以诉讼的方式处理,确保矛盾纠纷在控制下调处。应制定非诉讼纠纷调处规则体系,保证纠纷调处程序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引导公民形成正确、理性的法治理念,依法寻求法律援助、依法伸张正义,为构建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三)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纠纷调处机制

实践证明,调解和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仲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信访部门分流处理都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关键是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关系,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章可循,有路可走,科学有序地得到处理。

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首先要保证中介组织合理分设,确保矛盾纠纷随时发生,随时得到处理。因此,应将机构设置到矛盾纠纷原发地--社区(乡镇、村),将组织、机构建立到人民群众中去;其次要理顺部门矛盾纠纷调处关系,合理分流处理矛盾纠纷,克服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规范性,确保群众解决纠纷有章可依,有路可循,机构调处职责明确,部门之间衔接有序,最大限度地为社会与民众提供规范的矛盾纠纷调处;第三要突出纠纷解决的终决权力。人民法院应以非诉讼调处为基础,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最终解决权,严肃法律尊严和最高权威。

(四)强化行政解决纠纷的功能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和主动性的特有优势,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全面规范和确认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在民间纠纷处理中的地位和职责,将其与人民调解等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区分开来,并充分发挥其特有功能,使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承上(司法)启下(民间)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用工纠纷、土地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机制愈发显得重要。例如,在解决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问题上,劳动监察部门的积极介入远比诉诸司法更为高效、经济,对务工人员利益权益的维护效果更好。

(五)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从法院判决案件的角度讲,依法支持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处理,就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坚强后盾。因而,人民调解与审判工作(主要从民商事案件审理而言,包括诉讼调解)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示范、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人民法院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建立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反馈制度和司法建议制度,加强对个案指导。对涉及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生效裁判文书寄送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以保证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同时,从诉讼立法上将人民调解设为某些特定类型民事纠纷的诉讼前置程序,建立庭前调解制度。即这些类型案件的解决施行“先调后诉”,当事人在起诉前需先提出调解申请;如未提出调解申请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依据职权将案件移送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要坚持合法、自愿原则,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不放弃任何能够调解解决的机会。

总之,矛盾纠纷调处解决多元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关键是实现各纠纷解决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协调,形成民间调解、行政解决纠纷和诉讼之间的合理衔接[⑦]。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体系重整过程中,进一步加大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不断完善以基层调处为基础、以人民调解员等调处力量为主体、各级行政部门协调联动、法院诉讼为终结裁决的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运作体系,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也是适应社会发展,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律师在线咨询:关于民事纠纷

从你所说的案例来看,房东没有尽到保证房屋安全的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是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的。但事情并不是能不能告房东这么简单,理由有以下几点:

1、如果是因为房东的过错,使前一个房客保留了租房的钥匙,最终导致你的财物被盗,如果财物在无法追回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房东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注意: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2、房东的过错很难证明。你起诉房东承担财物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你要证明房东在钥匙的保管上具有过错,才能要求他承担赔偿义务,这一点从操作层面来讲,具有一定的难度。

3、起诉有失效率。笔记本电脑的价值应该在几千元左右,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还可2次延长,而且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必须优先进行调解,既费时又费力。建议你和房东私下解决。

4、结论:如果房东明显具有过错,你可以抓这一点与其沟通,让他赔偿你的损失,如果他拒绝,你可以用起诉来吓唬他。但最终能获得多少赔偿,还是要看你的口才和他的脾气,不要抱过高的希望。

排查纠纷和预防纠纷(民事纠纷怎么排查)  第1张

山西保监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能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得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得到夯实,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保持信访总量,使群体性事件持续减少。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强化措施,深入排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一)排查重点。从单位的实际出发,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做为排查调处的重点:土地承租、财务公开、区收区支、风险理赔、各种救济等群众反映敏感问题全部做到公开。(二)明确责任。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解决。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中,调委会充分发挥其作用,以预防为主。做好调解工作,可使社会稳定,避免不少民事纠纷的扩大,真正发挥了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二、多措并举,综合治理,集中化解各类突出矛盾纠纷。(一)切实加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力度。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构建党支部领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二)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困难。高度重视,认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事项,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够解决的,落实责任单位,限期督办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可以逐步变通解决的,做好面向群众的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三)强化法制宣传。加大对《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利益的同时,坚决依法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四)多方参与,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和热心公益事业的老同志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三、注重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一)建立预防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工作中,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创造必要的条件。有专职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室、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动员组织党员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争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或未萌状态。五、完善机制,确保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把排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一把手的重要议事日程,党政领导负总责,亲自抓,亲自主持研究重大疑难信访事项,认真接待信访群众,切实把矛盾纠纷工作做好。(刘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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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派出所调解民事纠纷的调查报告怎么写?

关于基层派出所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摘要】笔者在三个月的基层派出所实习生活中,对于基层派出所工作中所发现的一些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记录和分析,得出本文。基层派出所布满了社区与乡镇,是保障群众安全的星火,维系法治社会的灯塔。对其中的执法问题现状进行改善,可以更好地维护民众的权益,促进社会法治化发展。

【关键词】基层派出所;信息化水平;内部管理

基层派出所工作的调研情况

作为公安机关管理社会治理安全工作的派出机关,公安派出所在城市、社区、街道、乡镇星罗密布,时刻守护着社会大众的安全。作为公安部门的基层组织,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整个公安系统工作的基础。只有牢牢打好基础,整个安全系统才能得以良好有效地长期性运转。笔者选取基层派出所开展实习工作,便是想通过在基层派出所日常出警等基础工作中,了解我国基层派出所的工作现状,观察其中值得改善的方面,以此提出自己的有关想法和建议。

因为当今社会信息化发展迅速,因此在实习工作中我便尤为注意调研基层派出所的有关情况。

首先,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大多都能熟练地使用办公软件进行信息检索、情况整理。其次,所内互联网全面覆盖,网速较为流畅,不会影响基本的办案需要。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可待改进之处,例如大部分民警上网主要是查询人口信息和进行有关基层工作办理,而没有将信息化建设发挥更大的实战用处,例如在互联网中进行信息侦查,以提高侦查效率。再次,在因为基层派出所大多是基层民警而非专业化的信息技术人才,在遇到互联网信息技术故障时,大多数还是需要借助外部信息技术人员的帮助。这对于侦查信息的保密工作存在着一定的隐患,也不利于基层办案效率的提高。再是对于信息的采集处理没有一个专业化的标准化的统一培训,可能会因为个人信息采集处理能力的不同导致出现信息收集不全面的可能,以影响办案的效率和进程。

2.基层派出所所存在的警力不足、配置滞后的现象。人员的不充足,有时候办案经费的保障不够,给基层派出所民警应对较大较重的治安问题带来了阻碍,制约了应对社会新情况下的社会问题的能动性。

3.基层派出所的内部管理体制有时也会出现运转不灵。因为基层派出所人员有时出现的不充足,导致了办案工作的分工有时会出现障碍,方便简单的工作抢着做,较难的工作出现拖沓。

基层派出所工作的背景原因

客观方面

首先是基层派出所内部管理体制的不健全,给基层派出所的工作办案带来了障碍。对于日常工作规划和安排有时候只有一个大致的规划和方案,没有具体地根据每个基层派出所民警的优势长处进行具体分配规划,不能达到最大的执法效益。

其次是基层派出所民警的个人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此处所提高的个人综合素质不仅仅是指业务工作上的能力水平,也包括了对于新技术手段的掌握能力,和与人民群众接触过程中的执法能力水平。是否能够耐心地倾听群众意见声音,是否能够对所排查到的数据进行有效地分析检索归类,是否能够将个人长处最大化地运用到集体行动之中,以上能力都应当逐步地被纳入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日常考核之中。因为大时代的发展背景下,为了应对更多新的社会问题情况,对基层派出所民警的个人能力要求也需要逐步提高。

主观方面

首先是部分基层派出所民警对于基层派出所工作的重心安排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目的都要求着惩罚和预防相结合。执法过程中应当将两种目的牢牢记于心间,万不可重惩罚轻预防,也不可能重预防轻惩罚。

其次是部分民警没有意识到提高基层派出所工作过程中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性,只遵循已有惯性工作方式,习惯于使用老方法老套路去工作,没有意识到提高信息化水平给自己日常工作带来的便利和效率。

再次是基层片警的群众意识和观念不够牢固。基层办案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基层执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协助。不仅仅要重视执法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更需要倾听群众意见,聆听群众建议。

基层派出所工作的改善建议

改革基层派出所内部管理体制

内部管理体制涉及基层派出所个人能力绩效考核以及整体工作细化分工两个部分。

首先是个人能力绩效考核标准需要完善化。过往惯用的版本不能够一直延续适用,需要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以及现实需要增添新的内容。

评价主体可不拘泥于以往单位评价的单一化标准,适当加入基层派出所民警自我评价以及各基层分所相互评价,甚至派出所和上级公安分局之间相互评价的内容,使得评价整体更加客观、全面、完整。

评价标准应当更加科学、有效。不能过度概括化,使得个人能力绩效评价难以具体展开,也不能过度细节化,使得个人能级绩效评价过于复杂繁琐,给其他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各个基层派出所之间的个人能力绩效考核标准不能完全一致。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例如是处于城市还是农村乡镇,去进行能动调整,符合当地真实情况下的工作情况。但是也需要有各个基层派出所之间一般性的统一要求,灵活性和统一性要兼顾,不可为了其中之一而抛弃另一。

个人基层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应当牢牢抓住职责这一核心。因为基层派出所工作民警最重要的工作便是肩负好人民群众、党和国家的信任,完成好作为人民公仆的职责,这样的职责是不能丢的。应当牢牢抓住公安系统下自身职责这一核心,努力完成自身工作,并且努力符合其他的个人绩效标准。

再是整体工作细化分工这一方面,涉及基层派出所工作是否能够高效有序展开。正如前文所述个人基层工作绩效能力考核不能过度概括化也不能过度细节化,工作分工也具有相同的要求。首先是需要进行合理的工作细化,使得工作分工与人员配置相符合,和个人能力相符合。其次还可考虑借助新型信息化工具,去对于个人工作分工进行规划调节,以最终能够更好实现执法目的。

加强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智能技术的提高,新环境新情态对警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应对这样的新要求,对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进行改进便显得十分必要了。

1.要增强对于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基层管理十分重要,但是配套设施也不可或缺,基层领导乃至全体民警应当加强对于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服从组织指挥安排,遵循信息化这种发展大势。

2.要注重基层派出所内部信息化技术人员的配置,信息化需要不断建设,更需要被良性运用。各级派出所须努力推动公安信息化建设与运用,不仅需要高度重视培养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还需要不断加强对于内部已有人员的信息化技术运用培训,把信息化建设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以便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3.要积极探索信息化建设的新模式,当前派出所所运用的仍然是全国公安信息化系统“金盾工程”,但是其具有的缺陷日益彰显。确实尚可以在原有的信息系统中进行优化升级,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探索新的更加智能化高效能的警务工作系统也成为可能。因为无论何种信息化电子警务系统都是最终要为着司法警务工作服务的,重要的是最终目的的实现。因此须大胆跳出以往的电子警务工作模式的桎梏,建立积极有效的,更加贴近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服务的新型警务系统也显得尤为必要了。

4.要实现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长期性发展。不应将信息化建设当成“急救药”,而是需要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长期逐步推进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不急于速成,而是要构建长期计划,充分考虑到基层派出所所在地的实际需要,边应用,边改进,保证派出所信息化建设呈现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趋势。

(三)加强基层派出所外部供给

面对前文所提到的基层派出所所面临的在某些重大案件下经费紧缺的问题,希望能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及时有效的得到相应的经费补给。当面临人员不足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人员补给。只有这样,基层派出所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治安的管理作用,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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