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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有假吗(炒股最知名的造假事件)

今天给各位分享炒股最知名的造假事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炒股有假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现在炒股的骗局多吗?最常见的套路是什么?

现在炒股骗局非常多,最常见的套路就是微信群带散户炒股,其目的就是为了骗散户的钱。他们就是惦记散户口袋里的钱,不然他们不可能有那么好心带散户赚钱的。

毕竟如果炒股容易赚钱的话,他们早就自己去赚了,何必带别人呢?所以但凡碰到加微信群,带你赚钱的群,都不要相信,都不要加,因为这都是骗人的把戏。

事件分析:

一般对于初入股市的新手来说,都会接到很多关于炒股这一个电话。甚至是加各种各样的微信群,一般他们都会说群里有专家会专门带你去赚钱。此时散户就应该理性一点,也不想想,如果他们能赚钱的话,为什么他们不自己去赚都要带你去赚钱呢?

毕竟,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要是有哪一天馅饼砸到你身上的时候,那你就应该想一想,不要贪心,这不是馅饼,这是陷阱就不会上当受骗了。

骗子一般喜欢挑新手下手:

这些人的目标群体一般都是出入股市的心思,这些初入股市的新手没有方向,什么都不懂,但无一例外都是怀着赚钱的目的来的。骗子就喜欢利用这一点,所以专门挑这类股市新手来下手,通常这些人也因为贪心很容易上当。

给这些股市新手一点甜头,这些股市新手就会不断的往里面砸钱,直到亏完老本为止。更有甚者会让这些股市新手去炒原油或者在一些他们制造的虚拟平台上炒股。在掏空这些股市新手口袋里的最后一分钱之前,他们是不会收手的。

事件反思:

网上关于这一类的事件,受害人非常多。从事件中我们应该反思:对于一个股市新手来说,对于这类事件应该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贪心,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就不至于上当受骗。

炒股亏损300万,男子两次制造车祸杀妻骗保,这是炒股的错吗?

炒股亏损300万,男子两次制造车祸杀妻骗保,这应该是男人的错,为了炒股失去了理性的头脑。其丈夫周以融资和资本配置的形式投资股票,累计亏损约300万元。2017年至2018年,周向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平台和银行发放了巨额贷款。不仅如此,周自2016年起为爱人颜意外身故向6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总保费2590万元,周是唯一受益人。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17年,周与颜驾车时,也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于是周从保险公司获得了5.8万元的赔偿。

最后,调查人员认定这是一起杀妻、保险诈骗事件,于2021年3月对犯罪嫌疑人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周在这次事故中可能涉及我国刑法的两项罪名。一方面,周故意有预谋地造成事故,如果有故意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动机并进行相应的行为,则可能涉嫌故意杀人。

另一方面,周实施这一行为是为了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患病,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我国《保险法》,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被保险人已缴纳保险费两年以上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其他权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或者故意不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此外,如果周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因其故意事故有权解除合同,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周出了意外的时候,他当然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成今天这样。他不仅没有得到赔偿,而且还受到法律的制裁。

农行一员工用“假信托假理财”骗8千万炒股票,银行有责任吗?

网上流传一个段子,外甥正月在理发店剃头时,正好被舅舅撞见,两人因此起了争执,差点打起来。据说这也是真实事件,可见,“正月剃头死舅舅”有多么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权案例时,发现一宗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这次涉及的银行是交通银行。

一、案情:银行职员假理财把亲舅坑的好惨

外甥卢某是交通银行佛山支行的一名老员工,霍某是她舅舅。根据判决认定事实,卢某在交通银行任职期间,曾多次接受霍某的委托办理存款、购买国债及银行理财产品。2002年至2014年间,卢某利用帮助霍某购买并管理理财产品的机会,将霍某投资到银行的款项,先作短期赎回再办理存款质押贷款用于其个人投资。

投资失利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卢某便欠下债务。为不让其行为败露,卢某利用其交通银行职员工作便利,虚构银行有高息理财产品并自制相关合同(加盖交行下属支行印章)让霍某继续购买,再将投入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利息。期间虽有返还,最终致霍某账户资金巨额亏空。

2014年底,霍某要求提取账户资金,卢某无法继续掩盖而事发。2015年2月12日,卢某自书陈述其侵占霍某资金经过,确认其将霍某银行卡内基金全部赎回合计264000元用以还款给朋友,同时自愿确认造成霍某及其家人财产损失共9930000元。卢某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愿以其本人所有资产进行抵偿,并称所有操作由其一人办理,亦无其他人知情。

2015年2月,卢某向霍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认非法挪用及侵占霍某及其家人资产,给霍某家庭造成实际地直接地本金损失9930000元,承诺每年至少还款450000元。卢某陆续偿还969436.33元后,无力偿还。

二、诉讼:老舅诉外甥连带索赔银行

卢某无力继续偿还,霍某便将卢某及交行佛山分行、交行豪苑支行、交行石湾支行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卢某返还侵占的款项6374374.19元,并起诉之日起按照侵占款项数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交行佛山分行、交行豪苑支行、交行石湾支行对卢某的款项返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卢某犯错应担责,这点并无争议。在诉讼中,卢某是否承担责任也不是案件争议焦点。诉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损失数额如何计算?是依据卢某确认的损失数额计算,还是按照银行流水计算?二是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一)损失数额计算:糊涂账就要糊涂算

前面已经提到,卢某两次出具书面文件,确认给其舅舅霍某造成经济损失993万元。但在诉讼中,卢某抗辩系受霍某胁迫被迫承认993万元的数额,目的是为保住工作,《还款承诺书》中的993万元没有计算方式,是在没有银行流水的情况下进行综合计算所得。

交行方面也抗辩993万元数额不真实,“《还款承诺书》是在卢某担心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下被迫签订的,其中所显示的993万元款项也是由霍某在累计了卢某所伪造的三十多份虚假理财合同对应的全部不存在的虚假收益(年化收益率高至6%-7%)的基础上得出的数据,不能反映卢某挪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另外,霍某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损失金额,无法与《还款承诺书》所显示的993万元相互印证。”

最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霍某提供的理财合同真假混同,又因年代久远,对于账户内资金来源,当事双方都无法一一说明,又不能在诉讼中作出一致的确认,故结合2015年2月卢某于自述书及还款承诺书对于两案损失金额的自认(993万元),霍某主张及双方确认的已偿还金额(969436.33元),反推可知霍某在两案主张的损失6523974.19元(264000元+6259974.19元)并未超出已偿还金额后抵扣卢某自认金额之差额8960563.67元(993万元-969436.33元),双方对损失金额的确认与主张视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确认与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由于霍某于诉状中主张的已还款金额低于双方最终确认金额197999.96元(969436.33元-771436.37元),故一审法院认定霍某未受偿实际直接损失为6061974.23元(6259974.19元-197999.96元)。”

真的是糊涂账糊涂算。本案为财产损害纠纷案件,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是判定责任的前提。这个计算方式,其实是有问题的,后文将具体分析。

(二)银行躺枪不冤,监管不严确应担责

尽管卢某和霍某存在亲属关系,但卢某实实在在是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的职员,也确实伪造了加盖有交通银行佛山分行下属支行印章的理财合同,竟有三十几份。

既然是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伪造理财合同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银行就要为其管理的漏洞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对于这一点的认定,还是比较恰当的。“卢某确存在利用其交行石湾支行、交行豪苑支行的职务便利,在代理霍某理财的过程中,虚构理财合同并加盖银行印章以获取霍某信任,掩盖其占用投资款项的事实,甚至促使霍某追加投资金额,对于损失的扩大,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存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霍某的损失,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但霍某等人起诉,要求交通银行及其下属支行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承担连带责任需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这一请求实际缺乏请求权基础。判决认为,“因无证据证明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对于卢某侵占账户资金存在共同之故意,且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的侵权行为性质显然不同于卢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因此,对于霍某的损失,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各方过错,“酌情确认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在卢颖敏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评析:银行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

(一)损失数额计算,应当有基础事实证据

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是这类案件审理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侵权赔偿的损失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以填补损失为原则。

任何人不能因诉讼获利。当事人自己确认的损失数额,能否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是这类侵权案件不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侵权纠纷案件不能,是以保护直接损失为限。

换个角度,倘若该案中霍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请卢某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数额还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况侵权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诉请还款的,法院还要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佐证,没有银行流水等证实的,不能轻易认定借贷数额。

举重以明轻,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仅有当事人确认的损失数额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应当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则应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证据证实的数额认定。卢某的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还款承诺书》是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才出具的,怎么能以事后行为认定在先损失呢?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该案中,法院依据《还款承诺书》认定损失数额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罚酒三杯,判银行承担10%补充责任过轻

卢某的侵权行为,对霍某的损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点并无争议。判决也查明,银行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卢某承担责任的性质完全不同。

其实判决没有说透。卢某与银行之间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卢某是因为其主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银行是因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所以,银行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而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的责任是第二位的,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卢某追偿。银行与卢某之间实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判定银行责任大小的比较对象,不是银行、卢某、霍某三方,应该是霍某与银行两方之间比较。判决最终认定银行承担10%责任,即意味着由霍某承担90%责任,这不合理。判决理由为“霍某将理财产品全权交由卢某进行管理和操作,是卢某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于对卢某个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且对于理财产品疏于管理和控制,长期未与卢颖敏进行对账,未及时发现资金被侵占的事实,亦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卢某不是银行工作人员,霍某会信任吗?如果卢某提供的不是银行加盖公章的理财合同,霍某会持续信任吗?霍某有基于亲属关系的信任,但对于这种大额银行业务,主要还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基于对卢某银行员工身份的信任。诚然,霍某确实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银行责任,但要霍某承担90%责任,银行仅承担10%责任,则过于轻率了。笔者个人认为,银行与霍某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各承担50%为宜。

四、总结:

在最终结果上,银行方面承担60多万的责任,可能是比较公平的。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压,损失数额计算是倾向于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担是倾向于银行方面的,两边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来,银行疏于管理职员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银行该怎么防范呢?好像也不太好防范。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者有之。案发之后,银行就被判承担一定比例责任,银行只能祈祷这类案件越少越好。

其实这些涉及银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来让银行员工学习。看守所、监狱这些地方,也要多带员工去参观。只有经得起诉讼考验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经得起判决检验的合同,才是规范的合同。

秦奋5千万炒股涉内幕交易被罚60万,该事件能起到什么警示作用?

警示其它的人不可以这样做,因为,其它的人也是会有这样的思想的。

秦奋5千万炒股涉内幕交易被罚60万,该事件中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以下信息值得关注,第一是“秦奋”证券账户买入“鑫茂科技”678.15万股,买入金额5017.89万元,虽然购买金额大,但是却无获利;第二是秦奋否认了内幕交易的说法。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他自称对资本市场没有兴趣,不知道基本市场概念,随意看行情软件看到了“鑫茂科技”这只股票,没有做过研究,像买彩票一样买了,凭感觉决策。

炒股有假吗(炒股最知名的造假事件)  第1张

杭州一大学毕业生轻信炒股专家被骗近百万,他是如何落入骗局的?

杭州一大学毕业生轻信炒股专家被骗近百万,他也是在加入一个炒股推荐群后,在诈骗分子的诱导之下,才会上当受骗。

诈骗分子无孔不入,从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这名大学生刚毕业不久,正是因为涉世未深,所以才会不了解诈骗分子的手段。如果不是警方及时到达现场进行阻止,这名大学生将会一贫如洗。希望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了解相关基础知识。

1、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在浙江杭州发生了一件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本科毕业的大学生,小周在毕业之后,父母给了自己一笔创业资金,证明大学生为了更好的证明自己,于是就有了炒股获利的想法,加入了一个群聊之后,群里所谓的老师推荐这名大学生进行充值,大学生不宜有他将父母所给创业资金中的100万直接充值了进去,在其刚想进行第2笔充值时,民警到达现场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事情发生之后,这名大学生感觉到非常的后悔,目前事件仍在进一步的处理当中。

2、在生活中应该怎样识别骗局?

对于炒股来说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正规证券公司不会要求业户提现时缴纳相关保证金,很多骗子都是通过保证金的形式来实施诈骗。我们在生活中更要擦亮眼睛,如果想要进行投资,可以携带相关证件直接到当地证券开户行进行咨询,这样可以更好的避免上当受骗的情况产生。

3、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作为大学生来说,在生活中也要了解相关诈骗知识,希望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引以为戒,只有这样才可以让自己的生活不受影响。作为父母来说,不要给孩子太多的创业基金,这没有任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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