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的案例分析(海南刑事辩护案例分析) - 廖盛坪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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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的案例分析(海南刑事辩护案例分析)

  • 财富
  • 2022-07-19
  • 62
  • 更新:2022-07-19 14:28:25

今天给各位分享海南刑事辩护案例分析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刑诉的案例分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海南海口有比较专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不?

你好,我知道的比较专业的海南海口刑事辩护律师在龙昆北路,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的李金良律师

法律功底扎实,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你可以和他联系,具体地址在海口市龙昆北路十五号中航大厦十三楼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分析

我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办案经验 ,你朋友的情况数额超过一千元,已经涉嫌盗窃罪 ,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机没参与直接偷,但明知别人偷的情况下,仍与协助运输,也会被认为盗窃,属于共同犯罪,也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结果还要看辩护情况。为了维护它的合法权利和减轻罪责,应尽早聘请辩护律师介入。事关重大。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包括会见,申请取保候审。

.可以进一步联系我。祝你们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

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

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

(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

答:

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

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

(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

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供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

案例分析

1、本案属于服刑期间漏罪的侦查,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寻衅滋事案有透彻了解的刑事辩护专家请回答

兄弟想的太多啦!没你想的这么严重!看看大金哥给你分析一下吧:

1、被害人没有伤残鉴定的,检察院是不会起诉的,轻微伤的故意伤害是属于被害人自诉案件,属于被害人到法院亲自去起诉,不告不理,和检察院没关系。

2、打人肯定是不对的,但是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可以判断这件事往刑事案件上靠是非常牵强的。在我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这个根本不构成故意伤害(轻伤标准)。只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3、至于你的前科问题:你的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条规定好几个前提条件呢,一、2005年1月判决的缓刑,判2缓3,08年你的缓刑考验期结束,缓刑期符合条件的2年有期徒刑不再执行了。从缓刑期满之日其计算,08年加5年,在2013年里你最好脾气好点!二、累犯第二个罪必须够得上判有期徒刑才行,判决是法院的事,说实话检察院根据你所描述,纯粹在扯淡。

4、说一千道一万,你知道你们的症结在那里吗?O(∩_∩)O~,就是你们托的那个办事的人,就是他在从中渔利。见多了社会上这些人,他们被人称为“伢子”,还好大金哥做了这几年律师还没有被腐化,不要顾虑太多,我们不期望得到太多,只希望还原事情真相就行啦!

5、人们把抬起四十五度头看见的地方叫做天空,其实不是!祝你好运!

刑事辩护词啊~ 真的不会写啊!!!求求各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啊!!!案例如下!

这个。。。不是过失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啊。。。

打人是故意的,你不能以过失致人死亡辩护,法官不会认可的。

你可以用的角度是:故意伤害,但是被告不能预见到伤害的后果。

辩护词如下: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虽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但是,被害人的死亡,系一果多因,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如前所述,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众多,将这些诱因共同产生的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这一后果之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

故法院应在法定刑对被告作出判罚(即减轻判罚)

刑诉的案例分析(海南刑事辩护案例分析)  第1张

海南刑事辩护案例分析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刑诉的案例分析、海南刑事辩护案例分析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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