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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标的额没有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不论多少钱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法律的规定,诉讼请求不能超越一定期限,即在诉讼时间之内。同时还应符合起诉的条件,缴纳诉讼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来说,诉讼标的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需要交纳50元的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起诉并没有规定案件涉及金额,只要满足以下法定起诉要求,法院就会受理:1、民事纠纷涉及的一方当事人,其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到该公民的民事权益;2、原告可以明确的指出被诉对象是谁;3、当事人有明确的诉讼主张和事实理由;4、该案件受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审判权。
法律分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民事诉讼后,一旦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决定,就会在立案之日起五天内根据原告提供的基本信息,将起诉状副本、法院传票等送达被告。其起诉状需要载明的要点有:1、注明文书名称,在首页正上方标明民事起诉状;2、详细写明参与诉讼人的基本信息情况,如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等;3、一一阐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的具体事项;4、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案件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阐明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5、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名称、件数或者是证据线索以及明证据来源。如果有证人的,还应该写明证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如姓名和住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多少都可以。
欠款的民事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对欠款数额法律上没有最低额限制。当然,欠款数额如果比较小,是否值得起诉由当事人自己考虑决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内,可直接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法院才会立案,与数额没有关系。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且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下是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指出关于审理立案的若干问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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