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辩护的要点(刑事辩护律师感想) - 廖盛坪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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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的要点(刑事辩护律师感想)

  • 财富
  •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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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2-07-19 21:58:29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刑事辩护律师感想,以及刑事律师辩护的要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分析为什么说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更具有优势? 用自己的观点阐述。

法律是一门多学科的专业知识体系,律师经过多年的学习,通晓法律知识,在表达、理解上比一般人更具有条理性,更能说服别人。虽然现在法制宣传越来越多,但我国整体公民素质较低,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有效的保护自己。由于律师精通相关法律知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表述和方法,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依据,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等等进行辩驳。律师开庭前可以调阅档案,合理的时间及范围内有取证权利,这些自诉人是没有的。并且中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不够完善,如果能抓住立法空挡,即可免罪或减轻罪行,所以律师的优势不言而喻。这些东西书上都有啊,我10年前学的,很多记不住了,只能帮这么多。

刑事律师辩护的要点(刑事辩护律师感想)  第1张

律师如何做好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目前很多律师不愿意涉足的业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刑事领域里权力的高度集中,对比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权力是集中在司法机关的手里,譬如律师的会见权,毫无疑问,律师越早接触到当事人,越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但是在我们国家真,真正意义上的会见权一直要到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而在这个时候,绝大多数的案件已经尘埃落定,当事人(包括律师)想为自己辩护已经变得非常困难了,至于在其他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更多了,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总之,刑事辩护是目前律师业务里最为令人棘手的一项业务。 但是,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律师,绝不能避重就轻,拒绝为当事人辩护。那么如何做好刑事辩护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辩护: 刑辩第一辩证据之辩 证据是法官判定一切案件的基础,所以在所有的案件当中,证据的作用都是十分巨大的,在刑事案件当中怎么强调证据的作用都不过分,证据就好像是一根根木头,公诉机关就是用这一根根的木头搭建一座证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厦,如果律师能够将构建这个大厦的木头击断,其效果可想而知。实际上,绝大多数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都是在证据上击垮了公诉机关,使得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而获得成功的。这一点也是目前绝大多数辩护律师没有认真作的一项工作,很多律师作刑事辩护时,就是会见一下犯罪嫌疑人,然后开庭时发表一点辩护意见,根本不去做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而没有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要想取得司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其难度可想而知,这样的辩护其结果自然难以令人满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样一个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个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演化为重证据、不信辩解,绝大多数的司法人员从内心都会排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认为犯罪嫌疑人所说的纯属狡辩,因此也就不屑于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在这样的一种大的司法背景下,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往往不会被作为证据使用,辩护律师要想说服司法机关,绝不能单纯依靠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辩解,而需要拿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合理的、成立的。 刑辩第二辩逻辑之辩 前所述,证据就像是一根根的木头,公诉机关就是用这一根根的木头搭建一座证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厦,那么,公诉机关是如何将这一根根的木头搭建成大厦的呢,这里面就需要一个连接木头的榫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逻辑。只有运用逻辑,公诉机关才能够将一个个的证据组合起来,最终推导出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结论,这也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通常说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证实犯罪事实。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就需要充分运用自己的逻辑知识,找出对方在逻辑推理过程中的问题,从而击断公诉机关的证据锁链,这就需要辩护律师需要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思辨思维能力,能够从对方的逻辑中找到错误的地方,很多时候,公诉机关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在表面上看是很扎实的、很充分的,但是作为律师,却绝不能就这样被表面的现象所迷惑,要能够静下心来,逐一分析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发现问题,并最终取得好的效果。 笔者曾经有一个成功的辩护案例,案情很简单,甲乙二人与甲的邻居因琐事打架,甲乙各持一把刀围殴邻居,结果邻居左右肩均被砍伤,其中左肩重伤,后乙被起诉,乙也说不清是否是自己砍伤对方的,公诉机关的所有证据都指向乙,但是笔者在法庭辩护中提出,当时乙站立的位置在受害人的右侧,甲站在左侧,受害人左肩的伤不可能是乙砍伤的,所以乙应该不构成犯罪。笔者的辩护观点一经提出,法官及公诉人都很意外,显然他们也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随后时间不长,乙就被无罪释放。显然,这个案例的成功只能说是逻辑上的胜利。 刑辩第三辩定性之辩 对于某一个行为来说,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一部刑法,区区几百条,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都逐一细化并规定出来,所以,这里面就存在着这样的一个问题:对于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都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的是何种犯罪(如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常常发生巨大的争论,这种争论就是法律界所说的定性问题。 定性问题无疑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这里面牵涉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问题,例如数额一样的情况下,贪污罪的刑期就比职务侵占要重,所以定性问题也是辩护律师应该关注的重点环节。 定性的问题牵涉到对法律条文的具体理解和使用,这就需要辩护律师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要能够言之有物、以理服人,通过对法律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诠释,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修养说服法官和公诉机关,最终取得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 刑辩第四辩情节之辩 在辩护律师通过对上述各个方面进行审视和研究之后,如果没有发现有利的辩护角度,那么就意味着被告人确实要面临着刑事处罚了。这个时候,辩护律师就需要寻找有利于辩护人的情节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使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处罚。 所谓情节,一般是指那些能够影响到被告人处罚轻重的客观事实,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等等。作为辩护律师,显然需要寻找的是能够减轻被告人处罚的情节,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 1、 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情节。 2、 是否有前因,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3、 主观动机是否恶劣。 4、 被告人一贯表现是否良好。是否是初犯偶犯等。 有效的情节之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辩护律师在不能够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前提下,务必要尽力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为辩护人提供有效地帮助。

谈谈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保护

1.明确程序性刑事辩护的法律地位

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的辩护方法。 程序性辩护是一种很重要的辩护方法,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Prof.Alan Dershowitz)在为辛普森辩护时,抓住的辩护要点就是警方为证明辛普森有罪而人为地制造了一个袜子上有血迹的假证。事实上,没有这个假证,其他证据仍然可以证明辛普森有罪,但警方“画蛇添足”的假证被辩护律师抓住,并在法庭上充分证明,给陪审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辛普森可能杀了人,但是警方在证明辛普森杀人的过程中也确实制造了一个假证。而警方既然能制造第一个假证,是否有可能第二、第三个证据也是伪造的呢?这就是陪审团成员最后作出辛普森无罪结论的重要原因。正如美国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所言:“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然而在我国却很少有辩护律师运用这种方法,原因是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本得不到法庭的认可和采纳。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侦查机关违法侦查的现象普遍存在,但通过这种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却总能得到法庭的最终认可,并据此作出判决。这不但完全背离了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更有违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正如德肖微茨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而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则有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 刑事辩护制度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实现实体真实发现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因此建议我国法律明确“程序性辩护”的法律地位并充分肯定其法律意义。

2.建立律师转入政界的流动机制,法官从律师当中产生

“律师的社会地位很高,收入也很高,是人们所向往的崇敬职业。”这只是对西方国家律师的一种表述。在英国被称为“BARRISTER”的大律师不仅经过大法官的提名,可由英国授予皇家大律师(QUEEN'S COUNSEL)的称号,而且还有更多的机会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由于法官是从人数很少的并且与律师公会有着紧密交往的高级律师中选任的,所以保证了英国法官具有世界上最公正、无私的素质。 在美国,被统称为“Lawyer”的律师不仅有着崇高的社会地位而且因经济收入高而成为美国的富裕者。美国的律师资格是向上晋升的阶梯。迄今为止,美国有23位总统出身于律师,国会中有60%以上的议员曾执行过律师职务,法官、检察官一般都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而在我国,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很少,各地除了少数律师被作为“花瓶”选为人大、政协代表有机会参政、议政外,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参政、议政的机会。而被选举到权力机构当人大代表的律师要比到政协的少得多,使律师发挥不了职业优势。就是这些少数被选为参政、议政的代表的律师,大多都是民主党派推选的,很少有律师群体推选出来的。 尤其在立法过程中,几乎没有律师发言和抗争的机会。于是有了专门封杀律师的306条、有了《律师法》送审稿中“赋予律师辩护豁免权”条款的被取消、有了《律师法》共计五十三条,六十九款中的“5条律师必须”、“8条律师不得”、“11条律师应当”、“15条暗含律师‘必须’、‘应当’、‘不得’意思的条款”;而规定“律师可以”、“律师有权”的条款,两项相加只有“9”-——不过是限制律师权利条款的一个零头,以致于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被人称为“律师管制法”。

律师在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特殊价值,律师制度存在的价值也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更重要的应是政治意义上的。人们对律师职业的认同,将从停留在原来的律师仅仅是以其专业化的匠人般竟技能力,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这样的低层次认识上升到这样应有的高度:律师是一个国家各个层面的社会组织及国家机构管理人才的不可替代的、独特的后备资源。律师的活动空间将不仅仅限定于目前狭义的司法程序以及非政治性的社会事务之中,律师将阔步走向的各个社会领域(当然包括政治领域),律师在维系和改善社会结构方面的潜在政治功能将会越来越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并日益彰显(而不能保障律师最终走向政治领域,并成为政治权力格局中一支重要力量的律师制度,绝对是畸形的律师制度,这样的制度只能是莫名其妙的怪胎)。

我国的法官也是向上晋升的阶梯:司机、勤杂工(内地也称 “通讯员” )——书记员(又被尊称为“书记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法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他们也要进行考试;但是先进后考;对此曾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不敢想象,倘若一个医院的医生、护士、药剂师均是先进后考,那么这个医院的医疗水平会是什么状况!”

法官从律师当中产生,不仅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人员和律师的心理对垒——“司法人员虽然为文化层次的低下而自感苦恼,但因对案件握有决定大权而在律师面前趾高气扬;律师虽然身为在野法曹自觉低人一等,但同时以持有大学文凭和律师资格而置司法人员于不屑。” 而且能尽快扭转某些司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律师替坏人说话,律师同司法机关作对”的陈腐观念。大批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士也才会愿意选择到律师业中磨练发展,这样不仅为国家储备了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而且会使律师的社会地位、法官的社会地位大幅度地提升,尤其是法官的专业素质问题将不再成为令业内人士堪忧的问题。法官的素质提高了、地位提升了,法院的公信度也就自然而然地回归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也就理所当然地加快了。

台湾学者黄东熊指出:“虽曰刑事诉讼具有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之两个目的,但其终极目的,则为追求正义。” 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而平等则是正义理解的前提。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辩护权的有无及广泛程度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符合公正、科学的标准。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主要是由辩护律师辅助完成的。辩护律师的各种权利能否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不仅是辩护权能否得以实现的基础,更是一国司法文明进步的基石。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律师界自身不断的努力(包括每位律师都能洁身自好,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及道德修养),也需要立法上的不断改进与完善。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尤其需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协助与配合,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抛开行业偏见及部门利益,淡化自身名利及个人好恶,真正从大局出发,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将法律规范和职业行为融为一体。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进而实现“社会正义”。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有什么作用

以下文章,可能有助于解答你的疑问

辩护律师的作用,常见的几个错误认识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2、监督办案部门依法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3、传递亲情。但是,不见得每个委托人对以上作用都能正确认识,甚至存在以下常见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一:辩护律师是万能的

律师,可以将死的辩成生的。这是不少人对辩护律师的看法。诚然,辩护律师通过扎实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确实可以让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免于死刑甚至无罪释放,但是,达到这样效果的前提案件确实存在这样的理由。罔顾案情,对辩护律师有超出法律范围的期待,是不现实的,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错误认识二:辩护律师没什么用

辩护律师没什么用,现在对辩护律师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少,但还是有。持这种观点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迷信关系,或者不相信律师。这类人,不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对近年刑事司法现状不了解,也无视很多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取得很好辩护效果的案例,辩护律师遇到这种当事人,最明智的做法谨慎接受委托。

     错误认识三:以结果论英雄

以结果判断辩护律师的作用,持这种观点人很多。在这些人眼里,辩护律师如果能达到他们的预期结果(通常是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或者缓刑),就是有用的,否则就是无用,甚至在侦查阶段无法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就立即下结论:辩护律师没什么用。案件结果,确实是衡量辩护律师作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首先,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如果案件结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达到了辩护的目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罔顾案情的主观愿望为标准;其次,辩护律师通过参与诉讼程序,监督公检法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本身就是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之一。

     错误认识四: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

人生病,通过一个治疗过程才能完全康复,只是病情不同,过程不同而已。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获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则要持续一些时间。

委托人希望尽快能达到预期,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恨不得辩护律师一介入程序,就立即让当事人获得释放,这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刑事诉讼,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但是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这样,大部分案件必须走程序,在后续阶段解决问题。

     错误认识五:罔顾律师工作的阶段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点就是阶段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比如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侧重点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是程序工作,比如会见、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并没有阅卷权,只有等到侦查机关侦查完毕,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有权阅卷。但是有些人以为,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就有权阅卷,并且提出要求律师阅卷等诸多要求,甚至要求辩护律师开展全面辩护,这是不切实际的。理由很简单,辩护律师的“辩”是针对公权力的“控”,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尚未结束,证据尚未收集完毕,甚至指控也还没明确,辩护律师又如何能开展全面辩护。

涉嫌犯罪,最明智的选择是获取合适的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但要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首先要正确认识辩护律师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其作用,避免错误认识,才有可能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

结合刑事辩护制度谈律师的注意事项?

一、树立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辩护理念,找准职能定位

律师的刑事辩护并不意味着为被告开脱罪责,而是旨在为法官断案创造兼听则明的条件,减少错判的可能性,来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搞好刑事辩护有三个原则必须牢牢把握。首先,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辩护。从事实情节出发是律师刑事辩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律师辩护的范围框架。辩护绝不能违背事实。第二,要依据法律规定展开辩护。法律是辩护的准则,也是公、检、法机关办案应当共同遵守的原则。辩护绝不能违反法律。任何抛开法律规定的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夸夸其谈的方法,都是不可取的。与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关的话在法庭上即使说的再美妙动人,也是达不到辩护目的的。第三,要准确的把握律师在刑事辩护的职能定位。在刑事辩护中,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对律师抱的期望过高,把律师当成救星。另一方面有的辩护人不切实际的“重”结果,向当事人许诺诉讼结论,其结果不是欺己便是欺人。出现这些情况,就是没有找准职能定位。根据《律师法》第25条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最基本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的意义,是以在诉讼过程中与公诉人相对抗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即以制约而求公正。对抗是一种手段,而实现司法公正是辩护的最终目的。从辩护制度的作用来说,律师辩护意见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看法,但律师无权干涉法官如何判案。因此,笔者认为:在刑辩中律师应当把是否发现了所有应当发现的有利于被告的事实依据;是否很好地运用这些依据表达出出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是否能审时度势地采用合法恰当的方式让法庭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才是辩护的本质职能和目标,而不应当把是否达到当事人的期望,判决结果是否有利于被告作为判别律师优劣的唯一标准。那种不切实际,甚至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以给当事人承诺保结果的辩护 定向,强辩、胡辩是万万不可取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二、认真吃透案情,努力发现问题,确立辩护目标

爱因斯坦曾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发现和提出问题是辩护的基础,也是展开辩护的切入点。从受理辩护开始,这就要求辩护人要注意尽力发现问题,多获取有利被告的各种信息和证据,才能做到质证有力,论证有理,辩驳有据。发现问题的途径,笔者认为重点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认真分析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异同。努力寻找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素材和论据。

(二)反复研究起诉书,对起诉的案情和意见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对于那些问题存在疑点需要查证,那些问题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做到心中有数。这时那怕是线索性的辩护证据也应及时归纳,以便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证据加以印证。

(三)认真阅读案卷,剖析控方证据,发现辩护证据。律师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反复查阅卷宗,可以做到对案情的准确把握。对事实搞清搞透之后,才能对事实部分有的放矢,才能攻击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抓准了控方证据的不足之处,抓住了对方证据的漏洞,才能对控方指控、对方观点作有力度的反驳。

(四)会见被告人,提炼辩护论点。被告人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自己最清楚。律师要获得高质量的辩护效果,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注重听取他们的辩解或陈述。具体方法为:

1、根据起诉书或主要证据目录中的有关证据,将应该落实的辩护论据或须核实的事实列成提纲,会见被告时逐一核实。

2征求被告对起诉书认定事实的看法,从律师的角度审核其辩解能否成立。

3、从被告所陈述的事实中,看有否与起诉书及证据目录证据不相一致的地方。特别是定性、事实严重不符或带有法定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4、问清被告是否投案自首。如果是被抓获归案,应当核实是侦查机关第一次提审时交代还是以后交代,当时侦查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该犯罪线索。

5、核实被告交代中是否有涉及检举揭发同案犯其它犯罪事实,是否提供过检举立功线索。

在全面吃透案情的基础上,结合不同案件事实情况,理出相应的辩护思路,确立有理有据的辩护目标。

三、确定辩护重点,找准法定理由

要从案卷中找出可辩事实根据,选中突破口,确定辩护重点,对案件所涉及法律的每一条每一款烂熟于心。如果只掌握事实情节,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将无法对案件做出准确判断。我通过归纳认为法定辩护理由有四类,酌定情节辩护理由有六 类,具体如下:

﹙一﹚法定理由辩护: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辩护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有三种:一是犯罪事实没有发生或犯罪行为并非为被告人实施。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关于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 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我是一名大三学生,对刑法特别感兴趣,将来想成为一名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各位有什么学习方法推荐吗?

一、刑事辩护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辩护权、辩护的种类和方式、辩护人及辩护人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刑事辩护分为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

二、根据新刑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要想成为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就应该打好法学基础,增强法律思维,多参与法律实践,多跟一些有经验的律师交流。这方面你可以到律师港湾上面去找,那里有很多各地的律师。

四、最后,说一下成为律师法定的条件。根据《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除外条件为: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因此,你应该从以上几方面多做努力,希望你早日成功!

刑事辩护律师感想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刑事律师辩护的要点、刑事辩护律师感想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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