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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纠纷起诉状(担保债务纠纷申诉)

  • 视点
  • 2022-07-19
  • 75
  • 更新:2022-07-19 23:52:20

今天给各位分享担保债务纠纷申诉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担保纠纷起诉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债权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怎么走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二、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

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四、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五、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

申诉期限为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判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六、申请执行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债务

担保纠纷起诉状(担保债务纠纷申诉)  第1张

债务纠纷该怎样处理,如何处理债务纠纷

第一、和解法。第二、调解法。第三、仲裁法。第四、诉讼法。第五、申请支付令法。第六、申请先予执行法。第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第八、优先受偿权法。第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第十、代位追偿法。

有担保的情况下怎样追讨债务?求大家帮忙给解答一下?

有担保的情况下追讨债务,可以先找债务人索要债务,再找担保人要求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

如果都不能得到满意结果,就只能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起诉,要求共同偿还债务。

最终法院会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担保法解释的理解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作用完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担保方式,由于两种保证方式中债权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及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亦不同。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方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担保法》第25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们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如何理解《担保法》第25条规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就是按照处理诉讼时效的原则来处理保证期间,即中断的法定事由旦发生,保证期间应重新计算。从担保法此条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保证期间的除斥期间的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对于主债务具有补充性质,一般保证的责任期间从对债务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终结次日起开始计算。在债权人于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种观点与《担保法》规定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相矛盾;第三种观点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就视为其在保证期间内已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1.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期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来确定的,不是以债权人是否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来确定的。2.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就等于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除斥期间就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关于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法院仍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形式。《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保证期间的作用便已完成,即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条规定说明,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言,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与一般责任保证合同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次日起开始单独计算的。另外,由于这种独立性特征,“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但是,中止的情况有所不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的中止并非因为当事入主观上的原因造成。因此,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是一般责任保证合同,只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随之中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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