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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由谁提供(民事纠纷证据以什么为主)

  • 股吧
  •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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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2-07-20 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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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这样规定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即证据种类只有这七种,其他材料都不属于证据。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规定的“证据有下列几种”修该为“证据包括”,以消除误解,并新增电子数据为证据种类,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3)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

(4)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活动等。

(5)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种类。新增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种类,是考虑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计算机等各类电子设备在社会生活中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电子数据证据本身又有很大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将其简单地划入某一现有的证据种类或者是分别划入原七种证据种类中,依靠对现有的各类证据的运行规则进行修补难以解决电子数据证据所带来的诸多法律难题,也无法充分发挥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价值。因此,有必要把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类型证据来对待,并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一套自身统一的有关电子数据证据调查收集、质证、认证等的运用规则。

(6)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7)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原民事诉讼法使用的是“鉴定结论”的表述,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主要是考虑用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鉴定意见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证据,审判人员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决,而不是被动地将“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8)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上述“证据”,严格地说只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材料、)其内容是否真实还需要查证。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什么?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民事诉讼证据,就是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下列七种,即: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和证据保全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确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都负有举证责任;②确定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而确定由谁具体承担举证责任。如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就应当提出能够证明伤情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处方、医疗费用单据、车票、船票以及工作单位开具的已扣发工资、奖金的证明等。被告如果指出,他的侵害行为是原告故意引起的,并且原告也打伤了他,损坏了他的衣物、手表等,也提出要求原告赔偿。那么,被告应提供原告有过错的证据,并提供财产受损害具体情况的证据。

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在强调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收集证据确有困难,因而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是人民法院的调查收集证据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不能相提并论。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即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也不以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为条件。而当事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承担举证责任是自身利益的需要,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而法院亦无法查到该事实的证据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便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如债务纠纷案件中,原告手中没有被告书写的借据,也提不出证明人,原告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利后果;相反,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欠债事实,而被告却无法证明所欠债务已经偿还的事实,则被告将承担偿还债务的法律后果。因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好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必要时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调查、制作笔录、拍照等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行为。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在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二是被保全的证据对诉讼标的有证明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分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举证一般实行“什么,什么”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在举证原则方面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辅。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张,该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对有的主张,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根据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事诉讼证据由谁提供(民事纠纷证据以什么为主)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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