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用益物权人,以及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有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一般来说用益物权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也有动产.用益物权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看看《物权法》的条文能很清楚的看出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区别:
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323条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
2.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
3.获得补偿的权利。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照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用益物权人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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