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债权律师(河南债权债务纠纷的律师) - 廖盛坪财富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正文

郑州债权律师(河南债权债务纠纷的律师)

  • 视点
  • 2022-07-20
  • 69
  • 更新:2022-07-20 07:06:14

今天给各位分享河南债权债务纠纷的律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郑州债权律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债权债务纠纷的律师收费标准大致是多少

没有标准收费,主要是当事人和律师协商一致的结果,与律师的执行能力、工作经验、专业特长、所花时间等因素有关,尽量和律师协商吧。

你对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了解多少?哪位律师最为推荐?

2004年7月28日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成立。注册地在河南省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财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魏涛。主要经营范围为法律服务。现在光法律师事务所隶属于正尚律和律师集团。光法律师事务所扎给河南并与集团其他律师事务所实现了资源共享、异地办案。能够为顾客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目前,光法律师事务所拥有首席律师两位,金牌律师四位。魏涛律师为律所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首席律师。他一直致力于公司法律事务、合同啊、房地产法、老子纠纷等方面的研究,办理过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他还是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另一位首席律师董文艳,在民事领域颇有名气。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已代理民商事法律、刑事案件为主。

四位金牌律师中,金牌律师许超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战经验。主要从事公司法、建筑工程和劳动纠纷等方面的案件处理。李媛媛律师一直致力于公司法律事务、合同法、民商事案件、劳资纠纷等方面的研究,先后办理过大量的各类诉讼、费诉讼案件。特别是在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上有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金牌律师史雨靖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工商尸骨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类案件。金牌律师白爱敏主要业务研究集中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案件等业务。

光法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专业、专心、专注”的服务理念,打造专业化、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坚持“客户至上、当事人利益第一”的原则,集全所之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郑州律师事务所有帮助讨债的吗

郑州四市花园路北段,花园路和广电南路交叉口省广播电视中心对面信息化工业厅大厦906朱律师做这个很专业,代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好多人都去找他,我也找过,是一个朋友借我的钱不还,也没打欠条,多次给他要就说没钱,后来别人介绍我去花园路和广电南路交叉口省广播电视中心对面信息化工业厅大厦906找朱律师,我把这个事交给朱律师去办,办完手续后大约又过了一段时间,朱律师给我打电话说办好了,很尽心的一个律师。

郑州债权律师(河南债权债务纠纷的律师)  第1张

河南省哪个电气公司有债务纠纷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债务纠纷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债务纠纷一案

内容如下:

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金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宝昌,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被告: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荣春,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男。委托代理人:周荣春,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中远公司)、刘凯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杜宝昌,被告中远公司、刘凯委托代理人周荣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31日,被告中远公司从原告处借款3154380元,被告刘凯为此提供还款责任保证;2008年9月22日,被告还款30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854380元、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远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款事实不存在,本案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2006年12月31日,被告中远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属实,但“合肥鑫环电气公司”与原告业务往来,此是“合肥鑫环电气公司”欠原告的货款转给了被告中远公司,但是被告中远公司和原告并未发生借款关系。同时,“合肥鑫环电气公司”代理原告的电气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致使“合肥鑫环电气公司”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后“合肥鑫环电气公司”的业务转给了被告中远公司,故被告中远公司有理由拒付余欠货款。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刘凯辩称:被告刘凯并未作出还款责任保证;被告刘凯在“合肥鑫环电气公司”代理原告期间的销售奖励达438428元,原告至今未能兑付,此可以进一步说明被告中远公司拒付余欠货款的原因。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合肥鑫环电气有限公司”与原告素有业务往来,“合肥鑫环电气有限公司”曾负原告债务;2006年12月31日,被告中远公司向原告出具编号为№0015663的收款收据一份,“今收到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叁佰壹拾伍万肆仟叁佰百十元整,¥3154380元,系付借款。”被告刘凯在此收款收据上签“(刘凯)责任人”字样。同时,原告向“合肥鑫环电气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0015748的收款收据一份,“今收到合肥鑫环电气有限公司人民币叁佰壹拾伍万肆仟叁佰捌十元整,¥3154380元,系付货款。”后被告中远公司于2009年9月9日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偿还原告300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2006年12月31日,被告中远公司用向原告的3154380元借款直接偿还了“合肥鑫环电气有限公司”的对应债务。被告中远公司、刘凯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刘冰出庭作证称:1、2006年12月31日,刘冰在中远公司和“合肥鑫环电气有限公司”做会计,时任“合肥鑫环电气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刘凯通知刘冰到原告处对账,刘冰以“合肥鑫环电气有限公司”会计身份和原告对账,应原告要求,被告中远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前述的收款收据、以把“合肥鑫环电气有限公司”负原告的债务转给被告中远公司;2、被告中远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的地点在原告处,但对收款收据上的公章由谁加盖、加盖地点记不清。3、不清楚被告刘凯在前述被告中远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签“(刘凯)责任人”的含义。被告表示:不清楚被告刘凯与被告中远公司有何关系,被告刘凯是“合肥鑫环电气有限公司”负责人之一。

本院认为:2006年12月31日,被告中远公司向原告出具编号为№0015663的收款收据,从其形成过程看其目的就是代“合肥鑫环电气有限公司”偿还所负原告的债务;从其内容看是被告中远公司向原告借款3154380元,虽其过程中未体现出现金的支付,但是,被告中远公司依此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权利,在被告中远公司向原告出具该收款收据后,即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即原告享有对被告中远公司3154380元的债权、被告中远公司即负有偿还原告相应数额款项的义务。原告向“合肥鑫环电气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0015748的收款收据后,则“合肥鑫环电气有限公司”所负原告的3154380元债务即消灭。上述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肯定。被告中远公司在偿还原告300000元款项后、未能及时偿还原告余欠的款项,被告中远公司应承担与此相对应的法律后果,即偿还款项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计算为宜。被告刘凯在被告中远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015663的收款收据上,仅仅签署了“(刘凯)责任人”字样,此不能体现出被告刘凯对被告中远公司的该行为提供了担保,本院不能据此作出扩大解释即认定被告刘凯的担保行为。被告中远公司所辩的因“合肥鑫环电气公司”代理原告的电气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致使“合肥鑫环电气公司”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和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此不做界定。被告刘凯所辩的在“合肥鑫环电气公司”代理原告期间的销售奖励达438428元,原告至今未能兑付,此所辩也和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此不做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远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2854380元,并自2006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5.4‰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96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远公司负担。如被告中远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被告中远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普丰律所催讨工程欠款实力怎么样?

如果对方工程欠款迟迟不给,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起诉之后可以进行财产保全,迫使对方进行和解,或者法院判决以后尽快拿到工程款项。

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行业有很多年了,办案经验丰富,实行完全公司化运作,团队化运营,秉承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法律风险防范,为客户提供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更多免费咨询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劳动工伤纠纷等等法律问题。

有没有专门处理债务的律师呢

有专门处理债务的律师。

出现债务纠纷后,有2种解决方式。如下:

1、债权人首先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诉讼解决。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进行管辖。

起诉流程主要是:准备诉讼材料、带上相关证据,到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河南债权债务纠纷的律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郑州债权律师、河南债权债务纠纷的律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有话要说...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