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民民事纠纷有什么优势,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各有哪些利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民法典乃大国盛典,是基于惠民利民作出的盛大法典,补充了以往民法的盲区,为农民调处各方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农民的生产生活也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
法律分析
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机构星罗棋布,只要是有村(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使调解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人民调解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基层人民法只是进行业务指导,而不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专门负责调解,更不应在先调解再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和律师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官作为裁判者,要准确把握诉讼的争议焦点、准确把握当事人双方的心里症结,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合理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有利于调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建立专职审前法官调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调解者与判决者双重角色之弊端。在人民法院如何搞好调审分离,并建立规范的调审分离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我国法院,一下把调解从审判中完全剥离出来,是不现实的。
法律分析
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的合意,审判法官直接进行调解,从办案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上来说仍是可行的。但是,在庭前程序中,把调解从审判中分离出来,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前调解庭,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有利于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并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建立专职审前法官调解制度,有利于该专职法官钻研调解业务,总结调解经验,有利于对该专职法官进行调解知识系统培训,有利于该专职法官提高调解技能、增强调解素质,更进一步讲,有利于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有利于调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建立专职审前法官调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调解者与判决者双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调解、强制调解或调解不成延迟裁判的现象,排除当事人对法官的调解中立性、公正性的置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虽然普通程序的适用在解决农村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我国的普通民事诉讼机制并不适合解决当前的农村纠纷。普通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农村纠纷特别是农村小额纠纷的审理,存在以下弊端:
一、诉讼成本高
诉讼费用不仅包括国家为维持司法机关运行而支付的公共成本,还包括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交通费、时间损失费用、律师费等。和其他实际诉讼费用。在大多数农村纠纷中,诉讼对象较少,但采用普通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需要较高的诉讼成本。很多农民面对纠纷不选择上法庭,甚至一味地容忍。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高昂的诉讼费用。高昂的诉讼成本直接使得资源有限的农村居民难以获得司法救济。
二、诉讼程序复杂,证据规则严格
目前,与农民受教育程度相关的复杂的普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难以理解和合理运用。程序的复杂是诉讼的必然要求,但它不仅导致高昂的诉讼成本,也使农村居民难以独立经营。他们必须由律师代理,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剥夺了农村居民参与诉讼的权利。
三、诉讼的拖延和积压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存在诉讼拖延、案件堆积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时间会削弱判断的有效性。无论判断是否正确,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累计延迟超过某一点时,延迟就会破坏判断的有用性。由于这些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缺陷,相当多的农村纠纷不适合由法院和司法机关解决。诉讼是解决农村纠纷的一种方式,有其根本优势。因此,我国需要探索和找到一条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农民诉讼纠纷的途径。
以上就是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农村纠纷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供大家了解参考和学习,同时希望这些弊端能够早日解决,建设美好乡村。
农民纠纷最典型的当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宅基地纠纷,可以重点研究土地相关法律。农村土地登记非常混乱,土地类型划分相当不清,就我家所在的地区,土地类型与名称完全无法与法律制度相对应,同时因为过去关于土地的行政立法及规章相当散乱,不得不对目前农村土地管理状况一声叹息。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中国农村已然不像原来那样闭塞,经济文化交流的增多使各种民事纠纷都有可能发生,农村乡里内部纠纷的解决大多依靠乡邻的调节,事实上法律在农村基本没用。
若是写论文建议别选这个议题,若是找教科书上的答案,恐怕没有。
诉讼解决纠纷的好处是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比较公正,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坏处是(应该说是弊端合适)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律师费,立案费等),也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恶化。
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类。行政诉讼即为俗称“民告官”的诉讼,适用大量民事诉讼的法律。民事诉讼里,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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