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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炒股(婚前约定炒股收益分割)

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前约定炒股收益分割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前财产婚后炒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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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炒股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 一方的财产 等,属于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夫妻一方婚前炒股所得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财产婚后炒股(婚前约定炒股收益分割)  第1张

婚前财产产生收益怎么分

婚前A有股票价值30万元, B有房屋一套。 2012年, AB离婚时争议焦点为: B要求分割A婚前进入股市购买的股票婚后盈利的5万元; A要求分割B房产升值的38万元和从2009年至今期间该房屋出租的租金人民币10万元,双方都不同意分割。A认为:自己婚前就开始炒股,当时炒股的本钱30万元都是婚前财产。婚后,一直由自己独立买卖,并且收益大部分是长线投资交易,不同意分割。婚后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打理的,一起出租、收取租金、维修房屋等,租金应当认定为婚后财产。B认为:虽然股票的本金是A投入的,但是婚后一直都由自己伺候A的饮食起居,而这些花费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A吃一家饭做两家事没有道理。股票升值了,离婚时理所当然地要求进行分割。而对B的房产, B认为当初是自己在结婚的两年前购买,婚后并未居住在此屋。婚前的那套房子的增值是由于轨道交通开通,周边环境改善后的市场价格增值收益,与A没有任何关系。法院认为:1、股票的本金部分和房屋均属于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股票的收益部分5万元,考虑到A股票均为长线投资,股票收益属于股票的自然增长部分且A有正常工作和收入,故股票的收益部分5万元属于A的个人财产;3、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B的个人财产;房屋租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律师说法: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A婚前购买的长期股票在婚后的收益15万元和B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增值的38万元都是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收益,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并非双方投入经营管理的增值,因此,这两部分收益都应当归原所有权人所有。房屋属于重大生活资料,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不需要通过共同去经营管理即可取得收益的,比如市面上的 “房屋管家”的服务项目,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相关法律知识:《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婚前炒股所得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炒股所得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但是夫妻一方用 婚前的财产 炒股,在婚后获得收益的,那就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3、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和婚前的财产进行约定,这样财产归属就会更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炒股婚后增值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文档 问:我是一名退休工人,中年丧偶,2001年开始从退休金中拿出6万元用于炒股。2004年与退休工人董某再婚。婚后我继续利用业余时间炒股,以补充日常生活开支。偶尔挪用家里的部分积蓄来炒股,但在赢利后都能及时把挪用钱的归还。如今股票已增值至40万元。2006年我夫妻俩因生活琐事时有矛盾,感情恶化,12月中,董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家庭股票的增值部分财产。 经庭审后,法院作出了“6万元股金仍属我的婚前财产,其余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配”的判决。请问,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广西:张辉明   答:你婚前购买的6万元股票,是婚前投入的个人财产,剩下的34万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可能是婚后投入财产的增值。炒股期间亏损部分或收益部分应算作婚前发生个人财产收益或亏损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收益或亏损已无法区分。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认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中你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又举不出证据加以证实,故增值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所购股票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因其增值收益是在婚后所得,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冷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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