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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出人命怎么处理(民事纠纷产生命案怎么判)

  • 股吧
  •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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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2-07-20 09:26:11

今天给各位分享民事纠纷产生命案怎么判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民事纠纷出人命怎么处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民事纠纷造成他人生命危险怎么处理?

民事纠纷造成他人生命危险的,按照发生危险时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定性和处理。造成了危害他人生命严重后果的,可能会构成伤害罪等刑事犯罪。

民事纠纷虽然是导致他人生命危险的主要因素,但是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些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制裁,并不因为有民事纠纷的因素减轻当事人的责任。

所以,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要避免激化矛盾的做法,与邻为善,和为贵。

民事纠纷出人命怎么处理(民事纠纷产生命案怎么判)  第1张

宝鸡一男子因感情和经济纠纷杀人抛尸,法院如何审判?

8月4日,肖某(女)家属向宝鸡市金台公安分局东风路派出所报案称,肖某于7月31日晚下班后失去联系,失踪多日。接报后,经过认真调查,发现家住金台区跃进路的郭某(30岁,金台区人)涉嫌重大犯罪。经过30多个小时的连续奋战,郭某在现场成功抓获了大量物证。

1.两人发生激烈的争吵:

专案组民警经嫌疑人辨认后,找到了被扔掉的受害人尸体。经查,8月1日凌晨,郭某与被害人肖某(女)因感情、经济纠纷发生激烈争吵。在争执过程中,郭某杀人抛尸。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根据法律规定,派出所属于公安机关的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因民事纠纷造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调解;一般由人民法院调解民事经济纠纷,也受人民法院委托,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2.应当与公安机关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因民事纠纷发生打架斗殴、损害他人财产等情节轻微的,应当与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告知《民事纠纷法》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人民法院对其走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可以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属于特别程序、监督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案件的性质。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历、有与当事人有特定的关系,有利于调解。经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金华杀人案回顾:一场官司引发的命案,凶手被判5年徒刑!结果如何?

2014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某浩在金华市汤溪镇曹界村中央桥上遇到酒后的被害人戴某如,戴某如质问曹某浩为什么以前要告他坐牢,曹某浩否认后,戴某如仍反复质问。

为此,曹某浩与戴某如发生争执互殴,后曹某浩用双手用力推了戴某如一把,致其后脑勺着地倒地昏迷不醒。其他村民见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曹某浩与其他村民一起随120护车将戴某如送住金华市中心医院急诊室抢救。

曹某浩明知他人报警后,仍然留在急诊室,被接警赶到该急诊室的民警传唤归案。被害人戴某如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戴某如系因后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浩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放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判决被告人曹某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曹某浩上诉称,其无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确属过失,原判定罪错误,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为有期徒刑。

其辩护人另提出,原判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互殴的证据不足;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原判量刑严重背离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请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曹某浩打有被害人耳光或与被害人发生其他肢体冲突的行为。曹某浩推了一下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侧地,但不能因此认为曹某浩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而且曹某浩事后积极施救的行为也表明,其对被害人倒地不起的情况完全出乎意料,对被害人的最终死亡结果完全违背其意愿,故按照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曹某浩因琐事纠纷,在应当预见推搡他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人后枕部着地而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曹某浩有积极施救行为,并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判决: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浩的定罪量刑部分;被告人曹某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因民事纠纷致对方自杀死亡,该怎么判责?

如果对方是在纠纷当场当面自杀的,那另一方就要负主要责任,具体问责还要因纠纷原因及现场状况而定;如果自杀是事后发生的,另一方最多是负连带责任,可能要付一些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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