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如何让警察帮忙取证(民事纠纷如何录音取证) - 廖盛坪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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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如何让警察帮忙取证(民事纠纷如何录音取证)

  • 股吧
  •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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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2-07-20 11:14:14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事纠纷如何录音取证,以及民事纠纷如何让警察帮忙取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请问派出所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录音录像吗?法律依据?

在接受警察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当事人有权利录音录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及监督的权利。

法律分析

在接受警察处理问题的时候,当事人有权利录像。但拍摄警察执法过程,不能影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另外,拍摄的视频也应力求客观,尤其是将视频传播到媒体或网上,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派出所做笔录是可以录音的。可以自行要求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警方应当准许;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是证据之一,履行相关的封存手续后,由警方保存,必要时应当随案移送。但是处理民事纠纷,派出所处理调解时没有必要录音。因为不同意可以不在调解书上签字,可以到法院去打官司。但是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录音取证怎样才算合法

录音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取证怎样才算合法有效?

录音、录像要成为判决依据,一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录音、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在沟通过程中,双方没有欺诈、威胁、引诱、买通、欺骗等恶意方式,是善意且必须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的真相而进行的;

二、录音、录像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三、录音中的谈话对象身份明确,内容清楚,无疑点,未经剪接或其它形式的伪造。例如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承诺,金额等具体情况,越详细越好。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承担义务的一方说话才能约束其本人。实际上,有些人不承认被录音人就是自己,这时你应该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但是鉴定费用你先预交,最后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手机录音应保留原始载体,录音笔或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不得删除存在于录音笔或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录音证据提出异议的,法院或鉴定机构会要求提供原件,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就有问题。另需将录音后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刻成光盘。

四、录音内容限于与案件有关的合法民事行为或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在必须录制他人的商业秘密时,应当保证不被用作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外传播;

五、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反对意见或者提出反对意见不够充分的相反证据。

同时,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与其他证据相结合,通过完整的证据链,综合、全面地分析判断,最大程度地还原客观事实,达到证明目的。因此,当偷录未经对方允许的录音、录像符合上述条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时,录音就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并非当然无效。

收集录音(录像)证据要注意: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录音取证要尽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如何制作、收集、获取录音证据

生活中,人们往往在发生纠纷后,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无法保存和还原;也往往在需要维护权益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欠缺——口说无凭。

因此,录音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被我国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确认,目前诉讼中用到录音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然而录音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言。要使现场录音,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最好选用录音笔如何选择录音设备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现在电子产品越来越普及,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所以想找一个录音设备易如反掌。 手机是最普遍应用的电子设备,而具备录音功能的手机则比比皆是,市面上想找一款不带录音功能的手机可能不太容易。 MP3、MP4、数码相机等随身设备几乎无一例外具有录音功能,而且录音效果也很好,可以作为应急之用。 当然,笔者认为有条件的话最好还是使用专业的录音设备,比如录音笔。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 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要善于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录音时五大注意事项 制作一次录音很容易,但做一个简洁、实用、证明力强的录音却并非易事。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2)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3)要引导对方说 “有用”的话。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话题扯得远了,要马上拉回来。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4)要让对方多说话。笔者发现很多录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对方进行交涉,情绪就很难控制,话匣子一旦打开就自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而且还不让对方插话。更有甚者,在对方说的时侯自己却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词去压制对方,根本忘记了自己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5)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他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可能因为他的这一个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行为,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那么原件在法律上的意义何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诉讼当中相当重要,原件只能有一个,而复制件可以有很多个,要多少有多少,所以保证录音证据的原始性极为重要! 以上是笔者根据多年执业经验总结出的一点心得,希望当事者都能灵活采集、运用录音这一证据,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链接录音证据的效力 有人质疑录音证据的效力,认为未征得对方的同意所录制的录音是不合法的,这是个错误的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怎么会是无效的呢? 这一误解来源于早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的一个司法解释,即被录像、录音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私自进行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但随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一向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一概加以排斥的私采视听资料登上了证据舞台。 当然录音证据也并非必然都是有效的,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它的效力就值得质疑了。但只要没有侵权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所以取证者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大胆取证就是了。录音具有特殊的优势 首先,人的声音就像指纹一样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唯一性,所以对话双方想不承认都不行,一做鉴定很容易就能分出真假。 其次,录音证据还有一个优势就是对话的互动性,有问有答,有来言有去语,在对答之间,对话方必然承认、否认或者默认一些事实,所以从双方或者多方的前后语言上很容易听出或者推出事实真相是什么。

民事纠纷如何让警察帮忙取证(民事纠纷如何录音取证)  第1张

录音证据怎么才能有效?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在于,很多录音证据是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取得的。偷录所得录音证据,是否还是合法的,就是个问题了。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强吗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因为录音证据起了关键作用,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这样的案例不时就有报道,有些人就以为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对录音证据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另外,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录音内容不清楚、不准确,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导致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最终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所以,录音证据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

四、收集录音(录像)证据要注意什么?

录音取证并不简单,是有技术含量的,根据司法实践,总结了十大要点: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录音取证要尽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

6、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7、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法庭上的时间宝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

8、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9、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10、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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