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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管理办法全文(首发管理办法)

  • 视点
  • 2022-11-13
  • 71
  • 更新:2022-11-13 14:55:05

今天给各位分享首发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首发管理办法全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股权清晰怎么理解

首发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股权清晰是境内企业首发上市的必备条件。

(一)委托持股

企业内部委托持股的问题很普遍,企业拟上市前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思路都很相似,一般都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清理。委托持股有两种不同的模式,每种模式解决方式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为了规避200人股东而进行的委托持股,该种情形下可通过受让方受让实际股东的有关股权来解决。但在采取这种方式解决委托持股问题的时候需要尤其解释以下问题:

1、股权受让方的背景以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2、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

3、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

4、股权转让是否是转让方全部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第二种是不委托持股股东人数也不超限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仍然会关注企业委托持股问题:

1、公司发生委托持股的背景和真实原因;

2、委托持股清理之后名义股东是否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持有人,是否存在股东退出和新股东受让的情形;

3、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

4、股权转让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无论委托持股是哪一种情形,只要发生委托人进行股权转让,证监会都会关注:股权转让方是否知悉发行人的上市计划?是否为自愿同意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如何制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案例】哈尔滨九州电气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情形,其股东哈尔滨创新投资发展的注册资本实际是其工商登记的自然人股东受九州电气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关键岗位职工委托投资形成。九州电气上市前,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代持人承诺不会向实际出资人以及以后继承人主张任何异议、权利,并进行公证。政府部门对此出具确认函,确认了这一事实;现有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股权不存在代持。

值得提醒的是,为了避免麻烦的发生,企业最好将委托持股清理方案进行公证,比如对《确认函》进行公证。被代持股东向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出具《出资转让确认函》,确认被代持股东同意委托代持股东向股权受让方转让其代为持有的出资,并授权其办理出资转让相关事宜;被代持股东确认其知悉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申请在国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承诺并保证未在上述拟转让的出资上设有任何抵押或者第三方权益(该代持关系除外),确认与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今后被代持股东也不会提出任何有关上述拟转让出资的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同时,被代持股东确认,出资转让完成后,被代持股东不再持有公司出资,也未委托他人代其持有,亦未代他人持有公司出资。

(二)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可能存在股权司法诉讼或冻结以及其他第三方权利,从而影响到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或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因此证监会也会关注股权质押问题。股权质押审核的重点在于公司控股股东是否会因为股权质押而导致存在重大到期未履行债务、可能被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会因此对拟上市企业有资产侵占的动机等等,如果有这样的风险,那就必须谨慎处理。如果没有,那企业只要正常披露并解释股权质押的原因,并尽快解除股权质押即可。如果金额不大,不一定非得在上市前清偿完毕,但需要证明债务能够按期清偿。

股权质押一般是控股股东用自己的股权为企业融资进行担保,这种情况一般没有问题,因为股权质押的理由合情合理且无恶意,债务人具有一定偿还能力。而如果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债务而将股权质押,证监会基本不会给予认可,但如果是持股不到5%的股东因债抵押股权的话,一般应该不存在问题。

【案例】创业板上市公司向日葵的股权质押在香港进行,且公司股权质押是一个连环套式的质押,归根到底不是发行人的股权存在瑕疵,而是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存在瑕疵:香港优创以其持有的向日光科股权、SFHCL以其持有的香港优创股份、贝迪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SFHCL股份、吴建龙以其持有的贝迪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共同对定期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最好的解决方式肯定是清偿债务解除质押,而向日葵对股权质押问题的解决是将质押责任进行转移:该等担保责任转由香港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持有之浙江龙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优创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向日葵股权质押问题的解决方式能够被证监会认可,恰好也说明了证监会关注实质大于形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一、修改背景

《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会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修改内容为: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总体而言,社会公众对删除《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的例外表述无不同意见。有意见提出,建议将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从3年提高至5年。经研究,该建议不符合精简优化发行条件的改革方向,因此未予采纳。同时,有意见对《首发办法》的其他条款(如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我们将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时统筹考虑上述意见建议。

特此说明。

首发管理办法全文(首发管理办法)  第1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一、修改背景

按照现行《首发办法》规定,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按照这一规定,每年2月1日起、8月1日起都会出现审核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过期现象,导致发行审核进度受到影响,而每年3月份、9月份新的财务报表编制后,又会出现企业集中提交补充材料恢复审核的情况,对发行审核平稳有序推进及新股发行常态化带来了一定影响,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完善相关规则,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为保障发行审核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新股发行常态化,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本次拟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条款进行修改,将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至多1个月修改为至多3个月。具体条文修改如下:

将第四十四条由“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社会各界均表示支持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的改革,认为此项改革有利于新股发行常态化以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意见提出,建议强化审计截止日后审阅信息和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的披露要求。经研究,已采纳该意见,通过同步修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述要求。

特此说明。

首发管理办法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首发管理办法全文、首发管理办法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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