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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投资款用于炒股违法吗(骗取他人投资款用于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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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炒股市场诈骗罪如何量刑

炒股软件诈骗犯的量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杭州一大学毕业生炒股被诈骗近100万,如何防止股市诈骗?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想要预防股市诈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不听信所谓大V高手的忽悠,不加入收费股票群。

2.不下载和使用非法软件,到正规证券公司开户。

3.买卖股票要亲力亲为,不跟风操作避免遭受损失。

在网络各大平台上经常能够看见各种股神,他们经常利用所谓小道消息拉人进群,然后通过各种手段骗钱。杭州一个大学毕业生就因为轻信所谓大V,导致自己将近一百万的创业资金被骗。面临股市诈骗,作为投资人要万分小心,不要妄想一夜暴富。

一、不要轻信所谓专家,不要加入收费股票群。

网络上经常可以见到各种所谓股神,他们会标榜自己赚钱其实都是虚拟盘,他们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帮助他人炒股,而是要拉人头想办法骗钱。当有人轻信他们的话进入所谓股票群,他们会以各种名义收费,然后才开始各种推荐股票或者软件。因此想要防止股票诈骗,要学会分辨网络信息,不要加入各种股票群。

二、不要下载和使用非法软件,要到正规证券公司开户。

网络上不少杀猪盘都是利用虚拟炒股软件让投资人误以为赚钱,其实钱并没有进入正规的证券公司,而是流入了骗子的账户。投资股票一定要去正规的证券公司开户,使用证券公司认可的交易软件,防止个人自己遭受损失,掉入骗子的虚拟盘投资陷阱。

三、买卖股票不要跟风,不要把账号交给他人操作。

买卖股票要亲力亲为不要轻信所谓股神的操作,尤其是不少骗子以小道消息高额回报等词语迷惑投资者,让投资者跟风操作为他们高位接盘,还有不少投资者轻信这些专家,把自己的个人账户交给他人操作,导致个人资产遭受了损失。

只要轻易相信天上能掉馅饼,始终理性投资自然能够预防股市诈骗。

骗取他人投资款用于炒股违法吗(骗取他人投资款用于炒股)  第1张

农行一员工用“假信托假理财”骗8千万炒股票,银行有责任吗?

网上流传一个段子,外甥正月在理发店剃头时,正好被舅舅撞见,两人因此起了争执,差点打起来。据说这也是真实事件,可见,“正月剃头死舅舅”有多么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权案例时,发现一宗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这次涉及的银行是交通银行。

一、案情:银行职员假理财把亲舅坑的好惨

外甥卢某是交通银行佛山支行的一名老员工,霍某是她舅舅。根据判决认定事实,卢某在交通银行任职期间,曾多次接受霍某的委托办理存款、购买国债及银行理财产品。2002年至2014年间,卢某利用帮助霍某购买并管理理财产品的机会,将霍某投资到银行的款项,先作短期赎回再办理存款质押贷款用于其个人投资。

投资失利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卢某便欠下债务。为不让其行为败露,卢某利用其交通银行职员工作便利,虚构银行有高息理财产品并自制相关合同(加盖交行下属支行印章)让霍某继续购买,再将投入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利息。期间虽有返还,最终致霍某账户资金巨额亏空。

2014年底,霍某要求提取账户资金,卢某无法继续掩盖而事发。2015年2月12日,卢某自书陈述其侵占霍某资金经过,确认其将霍某银行卡内基金全部赎回合计264000元用以还款给朋友,同时自愿确认造成霍某及其家人财产损失共9930000元。卢某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愿以其本人所有资产进行抵偿,并称所有操作由其一人办理,亦无其他人知情。

2015年2月,卢某向霍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认非法挪用及侵占霍某及其家人资产,给霍某家庭造成实际地直接地本金损失9930000元,承诺每年至少还款450000元。卢某陆续偿还969436.33元后,无力偿还。

二、诉讼:老舅诉外甥连带索赔银行

卢某无力继续偿还,霍某便将卢某及交行佛山分行、交行豪苑支行、交行石湾支行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卢某返还侵占的款项6374374.19元,并起诉之日起按照侵占款项数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交行佛山分行、交行豪苑支行、交行石湾支行对卢某的款项返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卢某犯错应担责,这点并无争议。在诉讼中,卢某是否承担责任也不是案件争议焦点。诉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损失数额如何计算?是依据卢某确认的损失数额计算,还是按照银行流水计算?二是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一)损失数额计算:糊涂账就要糊涂算

前面已经提到,卢某两次出具书面文件,确认给其舅舅霍某造成经济损失993万元。但在诉讼中,卢某抗辩系受霍某胁迫被迫承认993万元的数额,目的是为保住工作,《还款承诺书》中的993万元没有计算方式,是在没有银行流水的情况下进行综合计算所得。

交行方面也抗辩993万元数额不真实,“《还款承诺书》是在卢某担心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下被迫签订的,其中所显示的993万元款项也是由霍某在累计了卢某所伪造的三十多份虚假理财合同对应的全部不存在的虚假收益(年化收益率高至6%-7%)的基础上得出的数据,不能反映卢某挪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另外,霍某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损失金额,无法与《还款承诺书》所显示的993万元相互印证。”

最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霍某提供的理财合同真假混同,又因年代久远,对于账户内资金来源,当事双方都无法一一说明,又不能在诉讼中作出一致的确认,故结合2015年2月卢某于自述书及还款承诺书对于两案损失金额的自认(993万元),霍某主张及双方确认的已偿还金额(969436.33元),反推可知霍某在两案主张的损失6523974.19元(264000元+6259974.19元)并未超出已偿还金额后抵扣卢某自认金额之差额8960563.67元(993万元-969436.33元),双方对损失金额的确认与主张视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确认与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由于霍某于诉状中主张的已还款金额低于双方最终确认金额197999.96元(969436.33元-771436.37元),故一审法院认定霍某未受偿实际直接损失为6061974.23元(6259974.19元-197999.96元)。”

真的是糊涂账糊涂算。本案为财产损害纠纷案件,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是判定责任的前提。这个计算方式,其实是有问题的,后文将具体分析。

(二)银行躺枪不冤,监管不严确应担责

尽管卢某和霍某存在亲属关系,但卢某实实在在是交通银行佛山分行的职员,也确实伪造了加盖有交通银行佛山分行下属支行印章的理财合同,竟有三十几份。

既然是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伪造理财合同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银行就要为其管理的漏洞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对于这一点的认定,还是比较恰当的。“卢某确存在利用其交行石湾支行、交行豪苑支行的职务便利,在代理霍某理财的过程中,虚构理财合同并加盖银行印章以获取霍某信任,掩盖其占用投资款项的事实,甚至促使霍某追加投资金额,对于损失的扩大,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存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霍某的损失,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但霍某等人起诉,要求交通银行及其下属支行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承担连带责任需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这一请求实际缺乏请求权基础。判决认为,“因无证据证明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对于卢某侵占账户资金存在共同之故意,且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的侵权行为性质显然不同于卢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因此,对于霍某的损失,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各方过错,“酌情确认交行豪苑支行及交行石湾支行在卢颖敏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评析:银行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

(一)损失数额计算,应当有基础事实证据

赔偿损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确定财产损失数额是这类案件审理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故侵权赔偿的损失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以填补损失为原则。

任何人不能因诉讼获利。当事人自己确认的损失数额,能否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笔者认为不能,理由是这类侵权案件不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侵权纠纷案件不能,是以保护直接损失为限。

换个角度,倘若该案中霍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请卢某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数额还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况侵权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诉请还款的,法院还要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佐证,没有银行流水等证实的,不能轻易认定借贷数额。

举重以明轻,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仅有当事人确认的损失数额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应当根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则应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证据证实的数额认定。卢某的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还款承诺书》是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才出具的,怎么能以事后行为认定在先损失呢?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该案中,法院依据《还款承诺书》认定损失数额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罚酒三杯,判银行承担10%补充责任过轻

卢某的侵权行为,对霍某的损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点并无争议。判决也查明,银行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卢某承担责任的性质完全不同。

其实判决没有说透。卢某与银行之间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卢某是因为其主动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银行是因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为承担责任,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所以,银行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侵权而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的责任是第二位的,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卢某追偿。银行与卢某之间实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判定银行责任大小的比较对象,不是银行、卢某、霍某三方,应该是霍某与银行两方之间比较。判决最终认定银行承担10%责任,即意味着由霍某承担90%责任,这不合理。判决理由为“霍某将理财产品全权交由卢某进行管理和操作,是卢某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巨大损失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于对卢某个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且对于理财产品疏于管理和控制,长期未与卢颖敏进行对账,未及时发现资金被侵占的事实,亦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如果卢某不是银行工作人员,霍某会信任吗?如果卢某提供的不是银行加盖公章的理财合同,霍某会持续信任吗?霍某有基于亲属关系的信任,但对于这种大额银行业务,主要还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基于对卢某银行员工身份的信任。诚然,霍某确实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银行责任,但要霍某承担90%责任,银行仅承担10%责任,则过于轻率了。笔者个人认为,银行与霍某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各承担50%为宜。

四、总结:

在最终结果上,银行方面承担60多万的责任,可能是比较公平的。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压,损失数额计算是倾向于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担是倾向于银行方面的,两边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来,银行疏于管理职员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银行该怎么防范呢?好像也不太好防范。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者有之。案发之后,银行就被判承担一定比例责任,银行只能祈祷这类案件越少越好。

其实这些涉及银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来让银行员工学习。看守所、监狱这些地方,也要多带员工去参观。只有经得起诉讼考验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经得起判决检验的合同,才是规范的合同。

临安一24岁大学毕业生炒股被诈骗近100万,关于炒股的骗局还有哪些?

炒股的骗局究竟何时才能够被彻底根除?

很多的不法商家通过炒股盈利以及非法募资等多种方式来营造炒股骗局。

现如今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不同的工作也在生活当中拥有了属于他们的一席之地,对于金融行业的投资者们来说,他们的工作在外人看来非常具有地位。而且不管是行业的薪资还是水平,都处在一个较高的阶段。但其实在金融行业也拥有很多的乱象,比如炒股。炒股被不少的人认为是高收入的代表工作,但其实在行业内却存在很多的乱象,不少的不法商家以及投机取巧分子,通过用户对于炒股的不了解来赚取盈利。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在浙江杭州有一位化名叫做小周的大学生,刚刚本科毕业,想用家中给予自己的启动资金,进行炒股赚钱,然而没想到有一个不知名的炒股专家,在通过微信上面的短暂交流之后,就让小周对老师产生了极大的信任。并且先后充值了100万元,然而随后再准备进行第2笔转账的过程当中,被反诈骗的民警所识破骗局,最终才能够帮助小周。

其实类似的炒股骗局非常多,见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炒股可以帮助自己发家致富,这只不过是很少一部分人。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我们并不具备炒股的投资思维以及风险的把控能力,所以在想要进入此行业的前期,就会受到不少自称是专家的骗子注意,他们以投资或者帮助我们进行红单股票推荐等多种方式赚取盈利。已经有不少的网友都因为炒股的骗局损失了财产。这种现象的屡禁不止,虽然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漏洞有一定的关联,同时最大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被骗者的心智过于单纯。

在生活当中我们一定要知道一个最为简单的道理,那就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的工作和收益都是和风险成正比的。想要通过简单的投资就能够在股市当中翻红,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与其存在这样的童话梦想当中,不如好好的进行工作,积累自己的财富。所以奉劝各位即将踏入炒股行业当中的准股民,一定要好好辨别身边当中的自称是炒股专家的人。不要让这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白白的交出了自己辛苦打拼多年积累下来的资金。

农行员工诈骗45位亲友共计3300万,他拿这笔钱做了什么?

这一位农行的员工诈骗了自己的亲戚朋友一共3000多万,他将这些钱全部用于炒股和赌博,结果亏了一半。

一、最近有一条新闻在网络上特别火,有一位银行的职员他想炒股却没有本金,于是他便动起了歪脑筋,于是他干起了集资诈骗的违法行为,这是一件发生在长春的事情,本身作为有正式工作的赵某用高息理财为诱饵,骗取了自己41名亲朋好友的投资3000余万元,他将这些钱全部用于个人炒股行为,炒黄金行为和地下赌博等,经过一系列的挥霍已经有2000余万元无法被追回,他发现股票和其他的账户一直在亏空,自己也没有能力将这些亏空全部填堵上于是他选择自首。

二、根据赵某自己的说法,早在2008年就想要通过炒股票来挣钱,但是他手里并没有闲钱,他借着自己在银行工作的名义,编造了高息理财的协议,逐个开始骗取亲朋好友的信任,于是这帮亲朋好友将自己的血汗钱全部转入他的账户,当钱到达他的账户之后他就用这些钱炒股票和黄金外汇等等。

三、除了诈骗自己的亲朋好友之外,他还用自己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别人信任,欺骗别人可以帮忙办理在银行工作的名义,诈骗了十几万元,在得到这些钱之后他不断的挥霍,仅炒股和赌博就已经花费了2000余万元,赵某自己说他所投资的任何产品都没有挣钱,全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并且不断向别人推销这些没有的产品,用骗来的钱继续炒股票赌博,直到他没有能力赔付这些钱之日后才选择投案自首,所以大家在投资理财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机构,避免上当受骗。

拿我的钱背的我炒股算诈骗吗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如果未经同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钱被拿走炒股,则涉嫌盗窃;

如果是借给别人的钱,则不算诈骗。

法律对诈骗的定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骗取他人投资款用于炒股和骗取他人投资款用于炒股违法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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