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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较大数额(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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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听证的适用范围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的程序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四)举行听证会;

(五)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六)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七)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八)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九)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十)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十一)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十二)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拓展:听证会之后多久出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听证会之后的十五天之内,执法机关一般就会出具判决书,并递交给双方。在通知双方方式认参加听证会的时候,要在三天之内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听证告知书》。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较大数额(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第1张

听证的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税务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一、正面回答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案,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对应当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二、分析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国税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参加,听取调查人员的指证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一项法定程序。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实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国家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是怎样的?

听证适用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较大数额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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