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强奸案笔录,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按实际情况,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作为证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明强奸案件事实的材料,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补充证明。
很正常的调查程序。一般来说,首次笔录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因此需要制作二次以上笔录,或补充笔录,以补充完整。还有可能是对方翻供。
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制进行性交行为。
是的,如果决定不立案的,就不会做问询笔录。做了问询笔录,并且要求签字确认的,就是办案的调查程序。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派出所做强奸案笔录,因为涉及隐私案情,不宜公开,会在审讯室讯问。供你参考。
强奸案件是公诉案件,要经过公安局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的刑事诉讼过程。
所以,您说的这个情况,应该会继续处理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案是刑事案件,立案需要哪些证据,需要了解什么是证据。
1.证据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强奸案的证据
根据如上证据概念及证据分类,强奸案可能存在的证据有:
A.物证。
物证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遗留在案发现场的烟头、避孕套、精液残留、头发、指纹等均为物证。被害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保持案发现场的原貌,身体也要避免洗澡,以利于从被害人体内提取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等物质。
B.书证
书证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一般来说,强奸案留下书证的可能性较小。
C.证人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公安机关可以向知道案情的人了解情况,做询问笔录,这就是证人证言。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将被害人带至宾馆等处实施侵犯行为,宾馆的服务员等就是重要的证人。如有目击者,目击者就是重要的证人。
D.被害人陈述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就案件事实对被害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就是被害人陈述。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就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讯问笔录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F.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具有资质的机构及专家对专门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精液中的DNA鉴定,以鉴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
G.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和有关证据,犯罪嫌疑人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侦查实验是指在侦查破案中,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对案件侦查有重要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怎样发生,参见发案时的种种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重新加以再现的一种侦查措施。
在强奸案中,案发现场公安机关要进行勘验并制作笔录。并要求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H.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在强奸案中,饭店、酒店的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通常都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强奸案的立案中,对于被害人来讲,如果决心追究犯罪,首先在于及时报警,其次在于保留案发现场,包括保持自己的身体不进行清洗及清理。再次,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线索。其他的交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总得来说,凡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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