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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问题属于什么纠纷(没有债务纠纷应注意什么)

  • 视点
  •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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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2-07-21 05:30:21

今天给各位分享没有债务纠纷应注意什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债务问题属于什么纠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债务追讨的注意事项,债务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和解法 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第二、调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三、仲裁法。优势: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第四、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第五、申请支付令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申请先予执行法。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 (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第八、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第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第十、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务问题属于什么纠纷(没有债务纠纷应注意什么)  第1张

产生个人债务纠纷需要注意什么

产生个人债务纠纷后需要注意下列事项:要依法保留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的证据。如果对方拒不还款的,当事人可以准备证据和起诉状,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如何避免个人债务纠纷的产生?

个人借贷发生在个人之间,往往没有任何手续问题。很容易发生纠纷,出借人要知道如何避免个人债务纠纷的产生。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个人债务纠纷起诉应注意什么?请看具体内容。

一、如何避免个人债务纠纷的产生

1、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出现纠纷后双方要注意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个人债务纠纷起诉应注意什么

1、诉讼时效。

个人债务纠纷诉讼的诉讼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已权益被侵害时起两年,债权人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丧失胜诉权。

2、起诉的法院。

因债务纠纷起诉,原告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证据的收集。

债务纠纷的诉讼,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欠条、收据、短信、电话录音等。

4、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过程中都不注意细节。这样,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出借人一定要知道如何避免个人债务纠纷的产生。要想打好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定要注意证据问题。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什么不懂的事情,都可以来电咨询律师,获取专业意见。

延伸阅读:

如何在合同债务纠纷案件中举证

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有哪些?

债务纠纷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二)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三)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四)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六)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法律依据】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一、个人债权认定标(一)认定权属清晰的个人委托理财及信托的基本标准

1、客户资产在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独立封闭运作,或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用途独立封闭运作,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区别,没有发生混同情况。被处置金融机构以向客户账户存入资金或转入证券的形式支付委托理财收益、信托收益的,不属于混同。

2、委托理财合同中对委托理财业务有约定,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操作。

权属清晰、未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委托理财和信托,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2004年9月30日以前签署且与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资料一致,上述标准以外的个人委托理财及信托,按照所签合同判断其权属和性质,符合《收购意见》规定的,可纳入收购范围;与上述备案资料不一致的,不纳入收购范围。

(二)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的处理三方监管委托理财,是指被处置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客户及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客户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的委托理财行为。

对于权属清晰、未被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客户账户内资产是属于客户所有的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对于资产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同时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三)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的处理多个人集合到一个机构名下,该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签定委托理财协议,即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此类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由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置,按照“谁集资、谁负责”的原则解决,集资机构(即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认定

(一)认定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基本标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户为正常经纪业务客户;

2、客户必须在被处置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

3、客户必须有真实的资金投入。认定过程中客户应能提供有效证件和证明,包含审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其他合同等。

(二)正常经纪客户的认定及处理判断客户是否属于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述情形均不属于收购范围的正常经纪客户:

1、存在正常经纪业务外的合同关系;

2、证券公司因该账户业务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过委托理财或借贷收益、中介费等额外收入的;

3、证券公司或客户向对方出具过单方承诺的;

4、有证据证明该业务不属于正常经纪客户的。若客户与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关联方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或客户与证券公司存在到期未结算委托理财等非正常经纪业务关系的,收购时应扣除有关款项。

(三)下列情况认定账户内资金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客户借用他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虽无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但资金投入真实,且已实际管理和控制该账户的;

2、处置日前(不含处置日),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含到期终止、协议终止和实际兑付终止),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3、存在融资、配资的账户(委托理财业务除外),账户内剩余资金剔除融资、配资后的部分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界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经纪业务外的书面形式违规委托理财或借贷类关系的;

2、客户承诺资金或证券存入或托管一定期限不提取或不动用的;

3、证券公司已直接向客户支付过返还佣金外收益的。

(五)收购时应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中剔除以下资金

1、被处置证券公司自营及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

2、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实际控制账户、实际控制的壳公司、关联方投入的资金;

3、证券公司的关联方开立的账户、实际控制的账户内的资金;

4、客户与证券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或资金拆借等关系的,其账户内的资金。关联方按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审计准则确定。

三、其他事项的认定和处理

(一)其他个人债权的认定

以下债权认定为个人债权:

1、个人客户直接借贷给金融机构,并持有借贷合同或单据的;

2、居民个人持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包括国债代保管单和以该金融机构名义开具的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被金融机构挪用、用于回购质押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合法债券)。债权认定标准除有关债权凭证外,还应有真实资金投入。

(二)因信托财产被挪用形成的个人债权的认定因信托财产被挪用形成的债权,应按信托合同登记确认个人债权或机构债权。同一个人对被处置金融机构有多笔属于收购范围的信托受益权的,应按同一个人债权予以累计确认个人债权金额。信托受益人在被处置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前进行了变更登记的,按照变更后的信托受益人确认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

(三)个人债权收购金额的认定客户与金融机构约定的高息,不纳入收购范围。金融机构已支付给客户的高息,即被挪用的合法债券扣除其票面利息部分及其他个人债权中高出同期限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利息的部分,从该客户收购本金中扣除。

(四)正常经纪客户被挪用证券的处理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含机构客户)证券被金融机构挪用、用于回购融资或以其他侵权方式处分的,按被挪用的证券类别单独登记,认真甄别,从严核实,明确责任,统筹研究。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证券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此类客户及经办人必须签署声明,承诺没有隐匿、销毁相关材料。隐瞒事实、骗取国家收购款的客户及经办人一经发现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回资金。

(五)严格审查个人名义的机构债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机构资金,不属于个人债权:

1、个人账户资金和证券来自有关机构或机构控制账户,但个人与机构之间不存在投资或债务关系的;

2、开户人属于机构关联人员,开户人也提供不出合法资金来源证明的;

3、因该资金向有关机构及机构控制账户支付过收益的(证券公司挪用个人委托资产支付其他机构委托理财收益的情况除外);

4、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账户属于机构。下列债权应予以重点关注,认真核实:对于被处置证券公司及经办人员认为属于机构的债权;资金来源或去向属于机构的债权;与已知机构客户有共同代理人的债权;对应账户与机构客户账户有资金往来关系的债权;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债权;其他与机构存在复杂资金往来关系的债权。上述债权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配合调查有关证据资料。

四、个人债权收购程序和责任

(一)地方政府收购个人债权时的职责界定凡个人债权人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直接发生业务活动(如证券公司个人债权人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个人债权收购工作由被处置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凡个人债权人与被处置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未直接发生业务活动(如证券公司个人债权人没有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个人债权收购工作由被处置金融机构注册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

(二)个人债权收购程序

1、托管清算机构组织债权登记小组将个人债权登记资料及时移交当地政府甄别确认小组进行甄别,同时抄报当地银监局、证监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开展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工作,并准备好地方政府承担的收购资金。甄别确认工作完成后,地方政府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应将甄别确认结果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移交通报当地托管清算机构和当地银监局或证监局。

3、托管清算机构在收到地方政府甄别确认小组甄别确认结果后,应及时组织个人债权收购工作。

(三)个人债权收购工作中有关职责

1、甄别确认小组成员对个人债权登记材料和有关证据严格核实无误后,逐一签字并交甄别确认小组负责人复核。甄别确认小组负责人复核无误的,应在确认报告上签字。确认工作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有关债权登记机构进一步补充材料。

2、在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过程中,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制资料交接单。

3、托管清算机构应统一印制有关公告、资料交接单、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个人债权人承诺书等文件。

(四)惩罚和奖励措施个人债权收购中,凡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国家收购款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查实后给予一定奖励(办法另行公布)。

追讨债务打官司要注意什么

一、依法成立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所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其权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是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二、谨记讨债诉讼时效

在以往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就其败诉的原因,基本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居多。可见诉讼时效同样决定当事人在案件中胜诉和败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怎么算

有约定还款日的,以还款日的次日起算3年的诉讼时效。

没有约定还款日的,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算3年的诉讼时效。

四、讨债要准备哪些证据

1、谁负责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五、可以追加起诉保证人

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发生债务纠纷问题如何解决 应对债务纠纷要注意什么

处理债务纠纷要注意哪些事项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一)重视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6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

(三)重视担保期间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四)搞好证据收集

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二、诉讼追债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面对欠债不还果断维权

在市场经济情形下,发生经济纠纷在所难免,但一旦发生,当事人就要果断出击。如果是因为欠债发生纠纷,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

(二)起诉前申请冻结对方资产

到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但原告要先垫付。法院判决胜诉后,有时由于欠债人没有可执行财产,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起诉时,就先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法院快速查封、冻结欠债人的资产,也可以把这一点理解为将胜诉款项最终执行到位第一步。同时需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申请诉前保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诉前保全将无效。

(三)合同约定仲裁节约时间

立完案,法院查封对方财产后,企业应充分准备材料,积极应诉,使判决能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证据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面对法院时效上的问题,一些对现金流动要求比较高的当事人也可在最初签合同时与对方约定发生问题时通过仲裁解决,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便可以申请执行,不需要经过二审,如此,可满足时间快捷的要求。

(四)注意申请强制执行时效。

诉讼之后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诉讼双方中有一方是个人的,在判决胜诉后的一年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效的,双方都是法人的,在判决胜诉后的半年时间内申请执行才是有效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执行,就丧失了强制执行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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