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廖盛坪财富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大全 > 正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今天给各位分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您好~!

1.打开电脑浏览器,网上搜索质量监督管理局

2.在管理局官网主页找到上方的服务菜单,点击服务找到网上办事功能

3.点击网上办事功能,找到产品质量-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4.点击生产许可证核发,在办理界面查看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

小家电生产企业需要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吗

小家电生产企业是需要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

①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②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

④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和工艺文件;

⑤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⑥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⑦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申请材料的准备。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其上应加盖工商发照部门红色印章或提供原件以便确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申报产品范围;

换证企业原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附件:如企业质量手册(两份)。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

企业持申报材料,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提交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2.受理。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补正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按要求补正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3.生产条件审查。

对属于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审查部自受理后30日内安排现场审查;对属于国家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自接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交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4.产品抽样检验。

对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企业将样品送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5.审批发证。

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获证企业凭介绍信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领取生产许可证。

四、收费。

①生产条件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加审查费440元;

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有关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③公告费:400元/单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对所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发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一律适用。第三条国家审定的重要工业产品,除国务院已规定由有关部门发证外,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发证,其他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第四条几个部门都生产的产品,归口管理不明确的,由国家经委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发证部门。第五条发证部门对其他部门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平等对待,坚决反对本位主义。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家标准局,承担《试行条例》规定国家经委的七项任务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标准局等单位,要积极参加对本地区申请发证企业的审查工作,和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验的《受检产品目录》。第八条发证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每年制订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于上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办公室审批公布。第九条发证部门必须按产品类别(或产品)制订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报办公室审查。第十条检验测试单位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审定。各发证部门要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试行)的规定,提出检验单位,附有关资料报办公室审查。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2)仪器设备经过校准,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

(3)检验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能力;

(4)能公正地、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

(5)有健全的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证书格式。证书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制。第十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头两位数为发证部门编号;中间三位数为产品编号;后四位数为生产许可证编号。

<font size=+1>

如图示:

01-----001-----0001

─┬──┬─ ─┬─

 ││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 品 编 号

 └─────────────────────────────发 证部门编 号

</font>

1.发证部门编号由办公室统一规定。

2.产品编号,按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先后次序编排,由发证部门统一规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3.生产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统一规定,并报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生产许可证标记为XK:X──代表许(Xu);K──代表可(Ke)。第十四条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企业必须在该产品 、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

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标明方法统一规定为XK并接编号 ,如XK01──001──0001。第十五条企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复审无效时,企业可以向办公室申请裁决。裁决所需要的检测费、审查费由申请企业支付。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根据产品不同特点,规定使用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从批准之日算起。第十七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审查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第十八条发证部门要规定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在此期限内,生产该产品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提出申请。新建和转产该产品的企业可以随时申请。第十九条发证部门上报办公室统一公布取得(或注销)许可证的项目,应正式行文。项目内容统一规定为:

①企业名称;

②产品名称(含型号规格);

③许可证编号;

④取得、注销日期;

⑤有效期。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1张

哪些产品需要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所需材料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来源:中国政府网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工业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州、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商省经贸委及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 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者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和销售;销售者不得经营销售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第六条 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二)具有按规定制定并能正确指导生产的图纸及工艺技术文件。

(三)具备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手续。

(四)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质量检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向县(含县级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填写书面申请报告,经市、州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州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报送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 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下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指定的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第九条 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的,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会同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整改,并在六个月内申请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发证。第十条 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组织对发证企业的审核工作。第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全省采用统一格式、统一标识和编号。第十二条 凡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编号。第十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向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第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冒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颁发与生产许可证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证件。第十五条 省外企业生产的属本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同类产品,需在本省销售的,须出具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市级以上或本省市级以上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第十六条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生产者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省级以上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统检中质量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产品质量下降,一年中省级以上组织的监督检查二次不合格的;

(三)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转让他人使用的。

凡被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将证书交回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并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一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有话要说...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