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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债务?如果是合同约定或借款引起的纠纷,对方不按约定履行,你可上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要记住,提起民事诉讼应在你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起2年之内提起,超出这个时效提起的,就算法院受理了,也不会支持你的诉求,就是说你胜诉的机率比较小。如果是合同纠纷,你认为对方有欺诈行为,你可先咨询下,确定存在欺诈,数额较大,你就可以报案。如果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完毕,决定移诉检察院的,检察院作出公诉裁定的,你可同事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以刑事附带民事形式审理该案件的。
债务纠纷原则上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但部分省市规定,现役军人及直系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限制。比如河南省。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16年5月11日)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先试,对河南籍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实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欠款纠纷,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债"或债务链,有相当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为企业的一个沉重负担。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一些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若距发生应收帐款三年时间该款还未能收回,或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发生确实无法清偿的事由,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但这往往淡化了企业的催债意识。
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结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业在应收款管理中存在着"七多"、"七少":
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
二是重表面催债的多,而对债务方深层的经营状况关注的少;
三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
四是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
五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
六是私下协商解决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
七是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对相关法律了解的少。
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
一、欠款产生前的预防 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监测
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三、欠款纠纷产生后对债权的保护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
债权方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四、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举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002年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使得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 诉讼时效--一个不应小视的法律问题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权利的,其补救措施是要设法与债务方重新达成还债协议,以摆脱不利。
欠款纠纷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门艺术,虽然作为当事人不可能象专业人士那样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备一点法律意识是不可少的。
A应该还这笔利息。此案的审理员,一般会调解结案,双方各退一步。
C、D索要高额利息不构成犯罪,A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对C、D进行起诉,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只有C、D起诉法院索要利息才会受理。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 (民)发(1991)21号通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10月29日起放宽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规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既然银行贷款利率没有了上限,那么,最高院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指导性意见,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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