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对证据的异议(刑事辩护对证据没有异议) - 廖盛坪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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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对证据的异议(刑事辩护对证据没有异议)

  • 财富
  • 2022-07-21
  • 59
  • 更新:2022-07-21 14:32:34

今天给各位分享刑事辩护对证据没有异议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辩护人对证据的异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1.书证和物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讲: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证人证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讲: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②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按指印的书面证言;③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4.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②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5.被害人的陈述这在审查认定上和证人证言是一样的。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③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④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⑤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⑥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⑦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⑧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⑨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7.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8.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②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辩护人对证据的异议(刑事辩护对证据没有异议)  第1张

对公安机关证据存在异议怎么办

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的人对侦查取证的异议方式是不同的,以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为例,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阅卷后,近亲属对侦查证据的异议,可以通过和辩护人沟通后的辩护意见提交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过辩护人提交新证据和提供证据线索。

法律分析

审判程序中,辩护人可以在法庭上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提出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也可也对证据的效力、适用、证据之间的关系、异议证据对案件的影响发表辩护意见。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化验。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事案件,诉讼阶段。辩护律师对公安勘验检查证据有异议,无相佐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吗?

你好

1、涉及定案的证据,无论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或者是鉴定意见,辩护人均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2、虽然辩护人有提出异议和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法庭不会采纳的。

因此你说的情况,完全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法庭可能不会采纳的。

定罪的证据是不是都得经过质证?意思双方无异议的就不用质证呗?

       错误。在民事证据的审核中,原则上,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法庭一般予以认可,但如果涉及虚假诉讼的,法庭不仅予以排除,视情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核完全不同于民事诉讼,要求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即所有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且应当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只能得出一个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事实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证据无异议,实际上就是一个质证的过程。

       一、虚假的借条,即使双方认可,也属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如何进行质证

按我们对“质证”的传统理解,“质证”之“质”应为质疑之意。辩护律师对证据的质证,应局限于从合法性、真实性与相关性三个方面发表质疑性、否定性、挑战性的观点。

辩护律师进行质证,应当采取如下做法:

第一,应当坚持质证是对证据提出质疑性意见的前提,同时把质证的范围拓宽到证据的证明目的的方面。也就是说,辩护律师进行质证的维度,不仅包括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与相关性,还包括证据的证明目的或者说证明对象。在刑事审判中,应当仿照民事案件质证的做法,律师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也进行质证。这时,应当以检察机关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为基础,说明证据中的哪些内容不能证明,甚至是否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律师对证据中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的强调,其实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在证明目的方面提出质疑。

第二,在进行具体表达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这样说:“下面辩护人结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从证据的‘三性’以及证明目的等方面对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辩护律师也可以更为具体地说:“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张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该证据中有如下几个方面与此存在冲突。”如果法官问辩护律师“你是否对证据有异议?”辩护律师可以说:“辩护人对该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中有如下几个方面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冲突(或说不相协调)。”

第三,辩护律师对于证据的意见,如果不能纳入到前述对证据的“三性”、证明目的的异议的框架中,即不可在质证环节发表。有些观点对于辩护特别有价值,比如强调证人证言中可证明被告人主动投案的部分,律师可以简洁地说一说,不宜展开,因为这本身并不属于对证据的质证。

关于刑事辩护对证据没有异议和辩护人对证据的异议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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