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和佃农的租佃关系(地主与佃农) - 廖盛坪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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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和佃农的租佃关系(地主与佃农)

  • 焦点
  • 2022-12-11
  • 62
  • 更新:2022-12-11 12:05:08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地主与佃农,以及地主和佃农的租佃关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明清时期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的表现是什么?

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明代社会尽管依然维持着鲜明的贵贱等级结构,但与前代相比,已有了十分明显的进步和变化。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这既体现在平民与国家的关系上,更体现在地主与佃农和雇工的关系上。导致此种变化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商品经济对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日益深刻的渗透,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

明代前期,朝廷通过严密的户籍管理对平民百姓实施严格的约束。无论是行之于乡村的里甲制,还是行之于城市的坊厢制,都是以丁户为基本的编制单位,农民因为要按照人丁多少负担相应的差徭,所以不准随意脱籍迁徙,这给他们自由择业带来很大限制。

至于被编入匠籍的手工业者,社会地位比一般民户更为低下,不惟不能自主择业,人身也受到朝廷严厉控制,对国家的依附性很强。明代中叶以后,官府对平民百姓的控制偏重于赋税征收和社会治安,而赋役征收随着“一条鞭”法一类的制度改革的进行越来越倚重于土地,因而官府加强了对土地的控制而放松了对丁户的控制,正如顾起元所说:“今日赋税之法,密于田土而疏于户口,故土无不科之税,而册多不占之丁。”这样,对于明初特别强调的“丁业”方面的限制也就趋于松弛,平民百姓获得较多的人身自由,有利于职业选择和变动。

受到国家人身束缚很严的手工业者,在明代中期以后也获得越来越大的自由。成化、弘治时期,朝廷将强迫轮班匠亲身到指定地点服役逐步改变为纳银代役,无力纳银者则允许亲身服役。到嘉靖末年,轮班工匠一律征银,朝廷以银雇工。身隶匠籍者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也可从事农耕,人身束缚大为削弱。

地主与佃农之间的收益分成制的统计资料

周双文:通过研究发现,生产率提高是因为有三个条件,第一是土地的私产(属于地主),其二是佃农分成是一种合约,地主与农民之间可以自由安排,第三是农户之间有竞争。因为政府将地主的分成率从之前的百分之50多规定为百分之37.5,地主的收入按分成率是降低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分成后),而这提高却不是农户劳动生产而得,而是土地的分成比率提高所获。也就是这些收入突然间就多了,而这多出的是属于土地的收入,但是土地是地主的私产。于是地主有权收回土地,也有权不租给农户,这样一来农户之间就会竞争,竞争土地的租佃权,竞争的结果就是谁的产出最高,让地主分成的收入达到或接近管制前的水准,那么地主就会租给谁。于是通过竞争,农户加大劳动的投入,地主的收入也上升了,生产率也提高了。另一方面,地主也会通过要求佃农对土地的投入(劳力,工具、土地改良),对农作物品种的要求,对耕种的集约度的加强,从而来提高土地的收益,提高地主整体的分成收入.结论就是:在私有产权和竞争的约束下,人们会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不管政府如何管制,只要界定私有产权,让人们自由进行合约安排,人的行为就会通过追求利益最大化来提高生产率,降低租值消散。无主之物租值必然消散,但是人追求最大化的行为又会降低消散程度,这也就是为什么不管是佃农分成,固定租金,还是工资合约,只要是有私产和竞争的约束条件,人们的行为就会自动趋向利益最大化,从而让三者的生产率达到一致。

地主和佃农的租佃关系(地主与佃农)  第1张

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与农民是什么关系

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与佃农之间的关系是:人身依附关系

准确的说,不是农民,因为真正和地主有关系的是佃农,佃农指的是没有土地向地主租土地,并且付给地主一定量的报酬的农民,或者可以说是流民,而农民包括自耕农,自耕农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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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佃农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指的是什么

中国古代佃农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地主拥有大量土地,佃农没有土地,只好给地主充当劳动力,租种地主土地。佃农靠租种地主的土地,获得生活所需;地主靠佃农耕种他租出的土地收取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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