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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责任怎么处理(民事纠纷一般怎么补偿对方)

  • 股吧
  • 2022-07-16
  • 157
  • 更新:2022-07-16 05:14:15

今天给各位分享民事纠纷一般怎么补偿对方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民事赔偿责任怎么处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民事纠纷造成轻伤害公安局调解的具体赔偿标准...

公安局调解没有具体赔偿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赔偿标准公安机关无法达成调解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民事赔偿责任怎么处理(民事纠纷一般怎么补偿对方)  第1张

民事纠纷,法院判决书下达后,一般多长时间能获得经济赔偿。

民事纠纷,法院判决书下达后,一般得等到判决书生效以后,具体什么时候能拿到钱,一般要看法院的执行力度以及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该会很快就能拿到应得的经济赔偿了。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一审判决下发后的十五天内,如双方均未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下发的1十五天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审判决略有不同,从二审判决时即为生效之日。凭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审判决之日起两年。如果不履行,应该获得经济赔偿的那一方就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别的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纠纷打架了也没打伤而另一方想不通选译自杀行为,另一方该不该赔偿,又怎样一个赔偿?

对方自己选择自杀行为与参与打架的一方无关,作为一个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所衡量,而且一般的打架不足以与自杀产生必然联系。另一方没有对其自杀行为产生赔偿的义务。

民事纠纷赔偿问题?

鉴于甲与乙 *年*月*日因琐事发生纠纷,至乙受伤,现经双方资源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一次性赔偿乙因伤造成的医疗费(包括后期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

2、甲须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赔偿款支付给乙。

3、乙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向甲请求赔偿因此次受伤受到的任何损失,并保证以后发生任何情况均与甲无关。

4、双方需诚实信用,正确履行本协议内容。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上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签字):                                                乙(签字):

日期:*年 *  月 *日

扩展资料:

程序法上的特征

第一,诉讼当事人的特定性。

(1)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持有某公司股份的股东,并且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这些条件包括:在起诉时必须具有股东资格,而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也具有股东资格;对不法行为没有表示过支持或认可,且竭尽内部救济的股东。

日本《商法》经1993年的修改后,已取消了持股数量的规定,即持有一股的股东也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在持股时间上仍规定须持续6个月持有某公司的股份。

美国联邦法和较多的州在持股时间上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行为时所有”原则(也称“股东同时存在原则”),但在持股数量方面多数不作规定。

(2)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是董事、监事、其他公司经营管理者等。

公司不能作为原告,可是它在代表诉讼中又是真正的原告,法院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直接受益人是公司。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相当于证人。

第二,管辖法院的专属性。同投资者集团诉讼一样,按照《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若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则可能发生类似投资者集团诉讼那样,众多法院均有权受理。

但此类案件也有其不同于投资者集团诉讼的方面,例如它至少不存在侵权损失结果地的广泛性,也就是说,被告所在地就是公司侵权损失结果地。

鉴于被告所在地与侵权损害结果地的一致性,应规定此种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第三,判决承受主体和判决效力的唯一性。

公司而非股东是股东代表诉讼裁判结果的直接承受主体。

但也有例外,例如,被告是该上市公司控股的多数股东、大部分股东参与违法行为或是无资格起诉的股东、原公司因合并而消灭等。

另一方面,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未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公司及社会具有既判效力,判决生效后,不得对同一事项再行起诉.

新提起的诉讼案件的事由相同于已判决的诉讼案件,应当算作同一诉讼直接加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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