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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论文摘要怎么写(论文民事纠纷摘要怎么写)

  • 股吧
  • 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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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2-07-16 06:14:12

今天给各位分享论文民事纠纷摘要怎么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文学作品论文摘要怎么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民事纠纷书面才料怎么写

这里提到书面材料应该是起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文学作品论文摘要怎么写(论文民事纠纷摘要怎么写)  第1张

《论文摘要怎么写例子》

论文摘要写作规范:

1、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拥有一次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阅读文献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因此,摘要是一种可以被引用的完整短文.

2、用第三人称.作为一种可阅读和检索的独立使用的文体,摘要只能用第三人称而不用 其他人称来写.有的摘要出现了"我们"、"作者"作为摘要陈述的主语,一般讲,这会减弱摘要表述的客观性,有时也会出现逻辑上讲不通.

3、排除在本学科领域方面已成为常识的或科普知识的内容.

4、不得简单地重复论文篇名中已经表述过的信息.

5、要客观如实地反映原文的内容,要着重反映论文的新内容和作者特别强调的观点.

6、要求结构严谨、语义确切、表述简明、一般不分段落;切忌发空洞的评语,不作模棱 两可的结论.

7、要采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

8、不使用图、表或化学结构式,以及相邻专业的读者尚难于清楚理解的缩略语、简称、 代号.

9、不得使用一次文献中列出的章节号、图、表号、公式号以及参考文献号.

10、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以及正确地书写规范字和标点符号.

11、要求使用众所周知的国家、机构、专用术语尽可能用简称或缩写.

12、长度要在杂志要求的下限与上限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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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派出所调解民事纠纷的调查报告怎么写?

关于基层派出所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摘要】笔者在三个月的基层派出所实习生活中,对于基层派出所工作中所发现的一些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记录和分析,得出本文。基层派出所布满了社区与乡镇,是保障群众安全的星火,维系法治社会的灯塔。对其中的执法问题现状进行改善,可以更好地维护民众的权益,促进社会法治化发展。

【关键词】基层派出所;信息化水平;内部管理

基层派出所工作的调研情况

作为公安机关管理社会治理安全工作的派出机关,公安派出所在城市、社区、街道、乡镇星罗密布,时刻守护着社会大众的安全。作为公安部门的基层组织,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整个公安系统工作的基础。只有牢牢打好基础,整个安全系统才能得以良好有效地长期性运转。笔者选取基层派出所开展实习工作,便是想通过在基层派出所日常出警等基础工作中,了解我国基层派出所的工作现状,观察其中值得改善的方面,以此提出自己的有关想法和建议。

因为当今社会信息化发展迅速,因此在实习工作中我便尤为注意调研基层派出所的有关情况。

首先,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大多都能熟练地使用办公软件进行信息检索、情况整理。其次,所内互联网全面覆盖,网速较为流畅,不会影响基本的办案需要。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可待改进之处,例如大部分民警上网主要是查询人口信息和进行有关基层工作办理,而没有将信息化建设发挥更大的实战用处,例如在互联网中进行信息侦查,以提高侦查效率。再次,在因为基层派出所大多是基层民警而非专业化的信息技术人才,在遇到互联网信息技术故障时,大多数还是需要借助外部信息技术人员的帮助。这对于侦查信息的保密工作存在着一定的隐患,也不利于基层办案效率的提高。再是对于信息的采集处理没有一个专业化的标准化的统一培训,可能会因为个人信息采集处理能力的不同导致出现信息收集不全面的可能,以影响办案的效率和进程。

2.基层派出所所存在的警力不足、配置滞后的现象。人员的不充足,有时候办案经费的保障不够,给基层派出所民警应对较大较重的治安问题带来了阻碍,制约了应对社会新情况下的社会问题的能动性。

3.基层派出所的内部管理体制有时也会出现运转不灵。因为基层派出所人员有时出现的不充足,导致了办案工作的分工有时会出现障碍,方便简单的工作抢着做,较难的工作出现拖沓。

基层派出所工作的背景原因

客观方面

首先是基层派出所内部管理体制的不健全,给基层派出所的工作办案带来了障碍。对于日常工作规划和安排有时候只有一个大致的规划和方案,没有具体地根据每个基层派出所民警的优势长处进行具体分配规划,不能达到最大的执法效益。

其次是基层派出所民警的个人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此处所提高的个人综合素质不仅仅是指业务工作上的能力水平,也包括了对于新技术手段的掌握能力,和与人民群众接触过程中的执法能力水平。是否能够耐心地倾听群众意见声音,是否能够对所排查到的数据进行有效地分析检索归类,是否能够将个人长处最大化地运用到集体行动之中,以上能力都应当逐步地被纳入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日常考核之中。因为大时代的发展背景下,为了应对更多新的社会问题情况,对基层派出所民警的个人能力要求也需要逐步提高。

主观方面

首先是部分基层派出所民警对于基层派出所工作的重心安排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目的都要求着惩罚和预防相结合。执法过程中应当将两种目的牢牢记于心间,万不可重惩罚轻预防,也不可能重预防轻惩罚。

其次是部分民警没有意识到提高基层派出所工作过程中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性,只遵循已有惯性工作方式,习惯于使用老方法老套路去工作,没有意识到提高信息化水平给自己日常工作带来的便利和效率。

再次是基层片警的群众意识和观念不够牢固。基层办案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基层执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协助。不仅仅要重视执法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更需要倾听群众意见,聆听群众建议。

基层派出所工作的改善建议

改革基层派出所内部管理体制

内部管理体制涉及基层派出所个人能力绩效考核以及整体工作细化分工两个部分。

首先是个人能力绩效考核标准需要完善化。过往惯用的版本不能够一直延续适用,需要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以及现实需要增添新的内容。

评价主体可不拘泥于以往单位评价的单一化标准,适当加入基层派出所民警自我评价以及各基层分所相互评价,甚至派出所和上级公安分局之间相互评价的内容,使得评价整体更加客观、全面、完整。

评价标准应当更加科学、有效。不能过度概括化,使得个人能力绩效评价难以具体展开,也不能过度细节化,使得个人能级绩效评价过于复杂繁琐,给其他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各个基层派出所之间的个人能力绩效考核标准不能完全一致。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例如是处于城市还是农村乡镇,去进行能动调整,符合当地真实情况下的工作情况。但是也需要有各个基层派出所之间一般性的统一要求,灵活性和统一性要兼顾,不可为了其中之一而抛弃另一。

个人基层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应当牢牢抓住职责这一核心。因为基层派出所工作民警最重要的工作便是肩负好人民群众、党和国家的信任,完成好作为人民公仆的职责,这样的职责是不能丢的。应当牢牢抓住公安系统下自身职责这一核心,努力完成自身工作,并且努力符合其他的个人绩效标准。

再是整体工作细化分工这一方面,涉及基层派出所工作是否能够高效有序展开。正如前文所述个人基层工作绩效能力考核不能过度概括化也不能过度细节化,工作分工也具有相同的要求。首先是需要进行合理的工作细化,使得工作分工与人员配置相符合,和个人能力相符合。其次还可考虑借助新型信息化工具,去对于个人工作分工进行规划调节,以最终能够更好实现执法目的。

加强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智能技术的提高,新环境新情态对警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应对这样的新要求,对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进行改进便显得十分必要了。

1.要增强对于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基层管理十分重要,但是配套设施也不可或缺,基层领导乃至全体民警应当加强对于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服从组织指挥安排,遵循信息化这种发展大势。

2.要注重基层派出所内部信息化技术人员的配置,信息化需要不断建设,更需要被良性运用。各级派出所须努力推动公安信息化建设与运用,不仅需要高度重视培养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还需要不断加强对于内部已有人员的信息化技术运用培训,把信息化建设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以便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3.要积极探索信息化建设的新模式,当前派出所所运用的仍然是全国公安信息化系统“金盾工程”,但是其具有的缺陷日益彰显。确实尚可以在原有的信息系统中进行优化升级,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探索新的更加智能化高效能的警务工作系统也成为可能。因为无论何种信息化电子警务系统都是最终要为着司法警务工作服务的,重要的是最终目的的实现。因此须大胆跳出以往的电子警务工作模式的桎梏,建立积极有效的,更加贴近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服务的新型警务系统也显得尤为必要了。

4.要实现派出所信息化建设长期性发展。不应将信息化建设当成“急救药”,而是需要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长期逐步推进基层派出所信息化建设,不急于速成,而是要构建长期计划,充分考虑到基层派出所所在地的实际需要,边应用,边改进,保证派出所信息化建设呈现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趋势。

(三)加强基层派出所外部供给

面对前文所提到的基层派出所所面临的在某些重大案件下经费紧缺的问题,希望能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及时有效的得到相应的经费补给。当面临人员不足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人员补给。只有这样,基层派出所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治安的管理作用,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力军。

关于民法论文3000字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民事纠纷诉讼书怎么写模板

一、普通民事纠纷起诉书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2)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二、普通民事纠纷起诉书范文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三、普通民事纠纷起诉书怎么写才好

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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