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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行为依然获知之前犯罪嫌疑人信息,给第二嫌疑人辩护会影响第一犯罪嫌疑人利益,故而不被允许。
和律师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后给法院递交一份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声明即可。
建议多与律师沟通。如果觉得现有律师严重失职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律师。
可以参看《律师法》: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刑事辩护律师从检察院或法院复印的刑事案件卷宗并不能提供给当事人家属查阅,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从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律师的辩护权是独立的,律师也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守在执业中获知的信息,这属于律师保密义务范畴。即便解除对辩护律师的委托,辩护律师仍然有义务保守秘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所谓人在做天在看。作为一个法律人士,执法犯法。行为龌龊道德沦丧。无疑于禽兽,不配做人。西南政法大学为了自己学校的名誉考虑。与他解除聘任关系是一种明智而严肃的决定。像这样的人就应该像痛打落水狗一样,受到所有社会的谴责,如果法律没有证据制裁,他那么要把她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遭人唾弃。
如果对聘请的律师不信任,或者聘请的律师不出力办理案件,可以要求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如果对律师事务所也不信任了,可以和律师事务所解除协议,然后到其它的律师事务所重新协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重新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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