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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性规范举例(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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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具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规范。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的选用、履行的方式,公司中经理人的设置、职权的规定,证券的投资,票据的转让等,都可以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

然而,由于商事组织在经济生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事组织的设立及其成立后的运行机制是否健全,会涉及交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会直接对交易安全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影响。因此,关于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不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应由国家给予适当的干预,这些干预的规范在商法中就体现为强制性规范。例如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商业登记,票据的种类、行为的方式,破产法中的清偿顺序等规范均为强制性规范。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特点正如德国法学家德恩所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什么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概念。

任意性规定,就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条文,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的法律规定。

比如:“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19条)

强制性规定,就是必须严格遵循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同郭改变,不得变通。

大部分法律条文都是强制性规定,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21条)

任意性规范举例(任意性规范)  第1张

什么是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的配置

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借助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范。[1](P38)②任意性规范包括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其区分依据正如韩忠谟先生所言:"关于任意法亦可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民法上之任意规定以属此类者居多数。至于解释规定乃于当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2](P47)为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任意性规范在我国《合同法》中居于主体地位,大量法律规定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③《合同法》就任意性规范的配置,存在如下缺陷:

第一,未能在法条中使用统一的立法技术标示任意性规范。就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而言,在法条中明言"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即属于标示该类规范的立法技术。《合同法》中,一部分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采用了这样的立法技术, 但尚有不少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未采用这一立法技术,导致理论和实务上的纷争。如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该款是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考虑到要约何时生效,仅关涉合同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排除该款规定的适用。因此,该款规定即对应着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再如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条是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定,同样仅关涉合同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属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予以排除。

第二,未能通过妥当的立法技术区分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如前所言,尽管同属任意性规范,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与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却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二者在进行法律适用时,也分别遵循着不同的规则。就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而言,裁判者并不能直接依职权援引其作为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规范。补充性任意性规范要在纠纷的处理中发挥裁判规范的功能,应经过如下步骤:首先,裁判者需审查纠纷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就纠纷的事项作出了特别约定。若有,则该特别约定就是裁判者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依据。其次,若经审查,未能发现当事人就纠纷事项作出特别约定的,裁判者应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在纠纷发生后就纠纷的事项达成了补充协议。若有,则该补充协议就是裁判依据。再次,若经审查,未发现当事人间存在补充协议的,裁判者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体系解释,能够得出清晰、确定的解释结论的,该解释结论就是裁判依据。复次,裁判者经由体系解释,未能得出清晰、确定的解释结论的,应审查纠纷的当事人就纠纷事项是否存在特殊的交易习惯,若有,则该交易习惯就是裁判依据。最后,经由以上四个步骤,都未能找到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依据的,裁判者方可援引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作为裁判规范。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就不同了,裁判者在合同当事人对相关事项约定不完全或不明确时,可以直接依职权援引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作为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规范。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能通过妥当的立法技术体现这两种类型任意性规范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如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从文义上看,这是关于解释性任意性规范法律适用的规定,但依据前面的分析,这应属于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法律适用规则。

公司法中的各项任意性规定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有:

1、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任意设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依法设立的公司章程,公司可以修改,但必须依法办理登记;

3、其他任意性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法律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区别是什么?

问:

法律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区别?

答: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是相对应的概念。

强制性规范

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

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

任意性规范分为补充任意性规范和解释任意性规范。它又称为指导性规则,是行为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有一定自行选择的余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什么是任意性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

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具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规范。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的选用、履行的方式,公司中经理人的设置、职权的规定,证券的投资,票据的转让等,都可以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

然而,由于商事组织在经济生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事组织的设立及其成立后的运行机制是否健全,会涉及交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会直接对交易安全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影响。因此,关于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不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应由国家给予适当的干预,这些干预的规范在商法中就体现为强制性规范。例如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商业登记,票据的种类、行为的方式,破产法中的清偿顺序等规范均为强制性规范。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特点正如德国法学家德恩所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一般你注意一下法规的用字,一般说“可以怎样”就是任意性法律规范,如,婚前可以进行财产公证,这就是任意性的规定,你不公证也可以结婚。再例如中国公民结婚男子必须年满22周岁,女子必须年满20周岁,有这种“必须”字样的是强制性法规,不到年龄民政部门是不给登记的。简单来说,强制性的法规是必须遵守的,任意性法规一般是建议性,选择性的!

任意性规范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任意性规范举例、任意性规范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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