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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品诚担保债务纠纷)

  • 视点
  • 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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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2-07-16 17:28:14

今天给各位分享武汉品诚担保债务纠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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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规避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诉讼

债务人信誉差,偿债率低,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动、主动履行率与强制执行率低,这是司法界存在多年的几大顽症之一。为了逃债,债务人将财产千方百计予以转移,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如此。针对在现行法律不够健全,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充分的现实之下,如何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尽可能多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对债务人的恶劣的赖账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从而维护被恶意逃债的债务人严重破坏的正常的民事交往秩序。笔者从以下几个地方提出了债权人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时,该如何进行救济。

一、提起撤销权之诉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除非债务人的财产很多,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后还有很多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此,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比较容易认定,债权人对此行使撤销权基本上没有什么难度。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债,因此,债务人明目张胆地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较为少见,所以,《合同法》74条的规定虽好,但因缺乏针对性,对债权人帮助不大。债务人更多的是采用比较隐晦的手法转移财产,例如明明是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但偏偏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现,甚至为此双方还伪造了支付与收取现金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双方是有偿转让而不是无偿转让。假的变不了真的,虽然在债权人诉诸法律之后,可以在法庭追问受让方何人在何时、何地向转让方何人支付的现金转让款,但法庭上债务人及与之串通的受让人往往拒绝回答,而法庭也往往以上述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不去追查,最终以虚假的《收款收据》认定是有偿转让了事。因此,在改变对债权人保护不尽充分的立法与执法方面,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74条做出进一步的比较详尽的司法解释,以充分制止、制裁债务人的不诚信与赖账行为。

《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分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也授予了债权人以撤销权,这当然是绝对必要的。但该条后半部对此种撤销情形附加了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为“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转让价格的高低是否合理本来就存有争议,好歹这个争议可以通过能够量化的司法技术鉴定加以解决,而对“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让债权人来举证,这明显让债权人为难。因为凡是可撤销的情形都是因债务人恶意逃避产生的,真正是债务人善意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正如债务人明目张胆的“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实不多见,正因如此,《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分规定的“低价转让财产”与前半部分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一样,都缺乏对实践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然债务人是恶意转移财产,那其寻找的转移伙伴也必定是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人或企业法人等组织,这本是在暗箱操作的事情却要让债权人拿出证据加以证明,债权人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合同法》74条在对债务人抱以比较宽容、容忍态度的同时,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又规定了比较苛刻的条件,现行立法把对二者的要求正好弄了个反个,这是司法实践中真正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保全债权的并不多见的症结所在。《合同法》第74条无论如何赋予了债权人明确的撤销权值得肯定、赞扬,但其立法缺陷不容忽视,尽快对《合同法》74条做出修改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无疑将大大发挥撤销权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民事交往秩序方面的威力和重要作用。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另一种方式是企业分立。债务人借企业分立之际、之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侵害债权。对此情形,债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务人企业分立行为。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还有一种重要的方式是担保,即债务人将本不足以清偿对现有债权人债务的财产通过抵押、出质等行为为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因抵押权、质押权等均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债务人此种情形下的担保行为显然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撤销债权人的抵押、出质行为。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该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撤销权的时效在学界一直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争,笔者倾向于除斥期间,因为一年、五年是不变期间,不能如诉讼时效那样中止、中断和延长。同时,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撤销权的消灭。无论是除斥期间也好,诉讼时效也罢,该条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及最长时间。那如果债权人因种种原因错过了撤销权的行使又该如何救济?同时,《合同法》是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对《合同法》施行前即还没撤销权救济渠道和途径时,债权人的债权又该如何救济?下面将回答这些问题。

二、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债权人提起确认债务人、第三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但对债权人提起的确认无效之诉,实践中有以下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其一认为,债权人只享有撤销权不享有合同无效确认权,将撤销权与合同无效确认权对立起来。笔者认为,此种意见明显不妥:第一、撤销权是1999年10月1日方施行的《合同法》设立的,在此之前我国根本没有撤销权制度,何谈撤销权与合同无效确认权的对立?第二、《合同法》第74条授予了债权人以撤销权,但并未否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58条确认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的权利。可见,二者不但不是对立的,恰恰是可供债权人选择的,唯有如此,才能在现实极其不利的立法环境和执法环境下给债权人以尽可能多的保护。

其二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债权人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转让财产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与此财产转让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从主体上否定债权人享有确认无效权。笔者认为,此种说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无相应的法理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只是规定这些行为无效,并未规定只有合同签订人才能请求确认上述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资产是对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恶意处分其财产,必然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与此种恶意处分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不言而喻的。合同相对性原理也是相对的,合同的效力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但不以合同当事人为限,合同的保全即代位权、撤销权显然就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

其三为诉讼时效论,认为有些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已过2年诉讼时效。笔者认为,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自始至终无效,时间的流逝也不能使无效合同变为有效。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事实确认,而不是时间对于权利的限制,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当事人是否知悉无效状况,无论是否有人提出无效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任何程序的确认,无效合同都是无效的,确认无效的裁判仅有宣示的性质,无效合同并非因裁判而无效。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法院也应当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可谓比比皆是,更遑论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已主动提起合同无效确认之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及省级地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第三人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的成功判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湖北峰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峰源公司)、湖北威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邦公司)、湖北鸿骏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骏公司)确认房产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该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也可依该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转让行为,同时,债权人无效请求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范围为限。”“长城公司武汉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峰源公司与威邦公司、威邦公司与鸿骏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属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五联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五联公司)诉海南昌台物资燃烧总公司(以下简称昌台公司)及第三人方辉、方耀、方哲富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联公司认为本案土地使用权与转让合同是绝对无效的,且该绝对无效的合同的订立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因此,可以认为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应认定五联公司享有本案合同无效的诉权。”

三、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对税款把关很严,没有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双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交易双方都能主动依法纳税。交易双方向税务机关纳了税后,本来税务机关只需向交易双方出具“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即可,而实践中,税务机关却画蛇添足地向购买人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在这份“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中,注明付款人是谁,收款人是谁,交易项目、单价及交易总金额。事实是,购买人只是按发票上的交易总金额向税务机关支付了税款,并未向出卖人支付交易总金额。而这份“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一出,便被转让双方用做了其已支付交易价款的证明,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

为什么购买人未向出卖人支付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价款,出卖人便同意为购买人过户呢?因二者本来就是虚假交易,其目的在于帮助出卖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这也是债权人对虚假交易提出异议的原因所在。而税务机关画蛇添足地出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此时正好无意中帮了虚假交易双方的忙,双方正好利用这张未付交易价款却送上门来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

不动产交易,尤其是房地产在建项目办理转让时,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税务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竟然只要求买卖双方提供转让合同和完税证明,却不要求买卖双方提供是否履行了转让合同,即购买人是否向出售人支付了交易价款的发票、银行凭证等手续,出现了未付交易价款的购买人,也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的漏洞,使得恶意逃债虚假交易双方有机可乘,有空可钻。

退一步讲,假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把付款关,即审核购买人是否向出售人真实支付了交易价款,因有税务机关向购买人出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也为查清购买人是否向出售人支付了交易价款人为地设置了障碍。

如果买卖双方是真实的交易,不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审核购买人付款与否,出卖人会为自己把关,购买人不付款,出卖人自然不会配合其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自然不会发生虚假交易问题。

 而实践中的问题是,出卖人与购买人只签订了所谓的交易合同,并不付款,根本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他们的目的就是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又不审查双方是否真实履行了合同,正中虚假交易者的下怀,正好被虚假交易双方钻了空子。这直接损害的是出售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对已办转让、过户手续的虚假交易,债权人有选择权:其一方面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即前述的撤销之诉与确认之诉;另一方面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即对办理虚假转让、过户手续的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计划、土地、规划、环保、建设、房产、税务等行政机关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这些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为虚假交易所办理的相应的转让、过户手续。事实上,债权人也有权在对虚假交易双方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对为虚假交易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的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是法治经济,虚假交易是不讲诚信的表现,也是违法的表现。但这种不讲诚信、违法的行为,不但没有得到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制止与制裁,反而得到了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承认与配合,反而给不讲诚信、违法的虚假交易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罩上了一层保护伞,使这种不讲诚信、违法的虚假交易加大了纠正的难度和成本!政府主管部门在保护了虚假违法的同时,必然打击、损害了诚信守法的,使得虚假交易产生的危害更变本加厉了,这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是巨大的,与法治经济的要求南辕北辙格格不入。

堵塞目前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过户手续中存在的重大漏洞的对策。

1、税务机关只能开具“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不能再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不应仅仅建立在已完税的基础上,更应建立在已真实付款的基础上。购买人仅纳税,不向出售人支付交易价款,税务机关不能为其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在购买人仅支付了交易总价款应缴纳的税款,并未支付交易总价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为其出具相应的“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不得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只因交易双方纳了税,便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是一种弄虚作假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如果税务机关坚持出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必须由购买人出具其已支付出卖人合同约定的,并已纳税的交易价款的“银行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2、房地产项目、不动产交易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把“纳税关”的同时,再增把“付款关”。

计划、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严把交易双方完税关的同时,严把购买人付款关,购买人必须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向出卖人支付交易价款的“银行凭证”等证明确实已付交易价款的证据,否则,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也可考虑增加转让、过户手续过程中的公示程序,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受理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过户申请后,在当地权威媒体发出公告,征询交易异议。异议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者,则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反之,则不予办理,告之相关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异议。

在交易环节设置公示程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房地产项目既然是在建,尚未从法律上确认产权归属,其产权处于法律上的不稳定状态,在这种不稳定状态下交易甚至频繁发生交易本就容易发生纠纷,在容易发生纠纷的交易环节设置公示程序,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对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稳定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现行不动产交易早已采取了这种做法。已有产权归属的不动产交易尚且如此谨慎,处于不稳定产权状态的房地产项目转让、过户,更需慎之又慎。同时,房地产项目交易金额巨大,对如此巨额的房地产交易也没有理由不谨慎从事。

3、修改、完善现有的房地产立法。

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只所以都不对虚假交易进行包括支付交易价款在内的实质审查,是因为没有哪一项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要求他们这么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有“房地产交易”专章,但只是强调“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对房地产转让价款的支付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整部房地产法中偏重于地产的规定,轻房产的规定,至于什么是房地产更是一个界定未清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及现房甚至期房转让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也都较易于理解和操作,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转让,是在实践中几乎和土地使用权、现房、期房交易一样大量发生的转让,而房地产法对此却没有任何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不说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一大遗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是国务院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外的一部关于房地产开发的极其重要的行政法规。令人可喜的看到,在这部法规里,明确提出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这一概念,但令人不无遗憾的是仅有两条,其中一条还是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在这部行政法规里,还是没有对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房地产项目转让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现房、期房转让的复杂性没有给予应有的认识,致使这部极其重要的行政法规关于房地产项目转让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不足以规范指导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

 建设部1995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两个部门规章:即《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规定》,以及2001年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继前述法律、行政法规之后,关于房地产开发的最为重要的三个部门规章。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中还设立了“房地产开发项目”专章。但从三部规章的内容来看,仍然注重的是合同、纳税,甚至是成交价款的申报、评估,而对交易价款的支付这一决定房地产转让的核心因素没有给予任何规定。再从三部立法的内容来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销售这本都是包含关系,也明显重复、散乱,不统一,不系统,急待立法整合。

《物权法》第19条虽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但无法阻止这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虚假物权行为的发生。

试想,做为房地产项目、不动产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连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得到了实际履行都不管,即不问青红皂白就为交易双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那它这个政府主管部门还“主管”什么呢?但如前所述,事实上确实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交易双方的真实性问题,这显然是法律的缺失。如何解决法律缺失问题?一是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赋予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不动产双方交易、付款的真实性的行政职责,防止虚假交易发生。二是制定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的专门性法规或规章。建设部的三个部门规章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对包括房地产项目在内的房地产转让做了不同的规定,将这三个规章进行立法整合,制定一部统一的房地产交易法规、规章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至于地方,则可根据当地的不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无论是新立法还是修改现行立法,都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相关法律未出台以前,为了制止每天都有可能发生的此种虚假交易,建议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立即加以管制。

4、对已经发生的虚假交易以及因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立即进行彻底清理。

对那些只签合同实际并未履行的房地产项目、不动产转让,已经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的,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主动予以纠正,恢复原状,尽快使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和当事人从不必要的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双方不要再耗费人、财、物力及宝贵的司法资源,尽快恢复正常的产权秩序和交易秩序,保障经济交往秩序的合法、有秩的流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第三人及其它相关人员提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根据1997年《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详细解释了《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99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解释了“有能力执行”的含义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关于什么是该罪规定的“情节严重”,该司法解释规定:“(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前述《刑法》第313条规定及关于此罪的立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不但有权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债务人控告至公安机关,还有权将与之恶意串通的第三人,甚至是将协助执行义务人一并提出刑事控告。这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企业法人等组织,也有可能是政府职能机关工作人员。按理说,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不可谓不详细、不具体了,那为何司法实践中老赖们逍遥法外的居多,真正被追究此罪的寥寥无几呢?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不在立法方面,而在法的执行方面,公、检、法机关明显应加大此罪的执法力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该罪本由公安机关直接管辖,但公安机关往往不接受当事人的直接控告,而一律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再立案侦查,而人民法院是否决定移送此类案件,往往又造成了在审判阶段广泛存在的原、被告拉锯战在执行阶段的重演,往往是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犹豫不决迟迟不能移送,甚至拖至最后不了了之。而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方面最有力的一道司法防线被突破之后,往往又和“执行难”互相恶性循环,以致案件执行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也移送不了。应该说,公安机关只接受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而拒不接受当事人直接控告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纠正或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纠正外,再赋予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权,无疑会大大发挥此罪应有的作用和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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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 人书面同意);

(2)诚实可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帐户。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5.学生个人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是多少?

答:学生贷款金额主要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的: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其中,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于各学校学费收取标准和各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同,学生 贷款的最高数额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情况下,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 学贷款,每年得到贷款最高可达8000元。

6.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7.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现行年利率为:(1)六个月(含)以内:5.58%

(2)六个月至一年:5.85%

(3)一年至三年(含):5.94%

(4)三年至五年(含):6.03%

(5)五年以上:6.21%

如遇利率调整,贷款银行应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借款学生。

8.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是怎么回事?

答: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还款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个人负担。

9.学生到哪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天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学校的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10.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提供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3)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证明材料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和同意为借款学生担保的证明;采用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物清单、质物;采用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

(4)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国家助学贷款有几种担保形式?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可以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信用助学贷款四种形式。

12.什么是保证担保?

答: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13.保证担保中自然人担保有什么要求?

答:(1)担保人年龄原则上:女50岁以下,男55岁以下;

(2)担保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

(3)担保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及充足的代偿能力,并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工资条、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且家庭人均收入应在50O元以上。

另外,经办银行还要求,每笔贷款额不能超过担保额。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不足时,应及时通知银行,并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14.保证担保中自然人担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军人可提供军官证)及复印件;

(2)提供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

(3)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及充足的代偿能力。提供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工资条,个体户可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提供家庭成员有经济收入成员收入证明,且家庭人均收入应在50O元以上;

(5)担保人所在地必须有工商银行分支机构,以便于核保,提供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的联系地址及电话;

(6)贷款申请表中本次愿意保证的总额应超过贷款总额的10%。

15.学生本人、担保人身份证丢失如何办理?

答:如担保人身份证丢失,则需到当地公安部门补开证明,证明上写明补办原因及身份证号码;如申请贷款学生本人的身份证丢失,则需到所在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办理身份证号码证明。

16.保证担保中法人担保有什么要求?

答:(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企业须具备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有代偿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可按照约定时间向贷款人提供经营状况说明。企业信用等级应BBB(含)以上;

(5)法人担保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贷款证。财务部门及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半年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17.什么是抵押担保?

答:抵押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8.抵押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答: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只限于房产。范围包括:担保人有权支配的短期不会拆迁的私房及商品房;抵押担保的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O%。

19.什么样的房屋不能抵押?

答:农村的房产不能抵押;城市的公房、个人购买的不完全产权住房、用银行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不能抵押;产权有争议的、已被列为拆迁范围的房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或其它形式限制的房产不能抵押。

20.抵押担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抵押担保需要提供:

(1)抵押清单及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包括房产为共有财产的,应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管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21.什么是质押(权利)担保?

答:质押(权利)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权利进行处置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22.质押(权利)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答:(1)质押(权利)的范围有:工商银行出具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及凭证式国债;

(2)以第三人权利出质的应有第三人权利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及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权利质押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质物价值的90%。

23.异地担保的怎么办?

答:异地担保的所在地必须有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如该地没有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贷款人无法核保,则担保不能成立。

如何确定担保所在地有无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请向所属各省分行查询,联系电话见 页附录 。

24.什么是信用助学贷款?

答: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的助学贷款。

25.什么人可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答: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

26.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有何要求?

答: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27.信用助学贷款中的介绍人是指什么?

答: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

28.信用助学贷款中的见证人是指什么?

答: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29.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3)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认可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4)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学生、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

(5)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0.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包含什么内容?

答: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

(1)借款学生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借款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借款学生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4)已婚借款者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

(5)借款学生家庭地址。

(6)还本付息方式。

(7)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

(8)借款学生、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银行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9)借款学生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银行提供有效联系的方式。

(10)其他条款。

31.借款学生违约及介绍人、见证人不履行职责时,贷款银行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答: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借款学生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

32.学生在借款期间,需要调整贷款数额或中止贷款,应该如何解决?

答: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一经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33.学生在借款期间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时,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学生所在学校及贷款银行采取什么措施?

答:如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时,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34.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1)各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

(2)学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教育部,负责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3)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贷款申请额度,报送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5)经办银行对收到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对审批后的贷款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

35.国家助学贷款是如何领取发放的?

答:国家助学贷款施行一次签定合同、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年发放12个月,可采取按年一次发放或按月发放的办法。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著所开立的活期帐户。

36.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有何规定?

答: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分次还款的顺序应为先借款项先还,逐一排序。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应由借款学生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50%部分实行“利随本清”,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借款学生经与经办银行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37.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可以办理展期?

答:经贷款银行同意,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但逾期部分国家不再给予贴息。

38.贷款银行如何收回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

答: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39.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怎么办?

答: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学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毕业生,其接受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40.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银行、借款学生及其所在学校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借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报经办银行。借款学生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借款学生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41.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外地如何还款?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银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42.什么情况下,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答: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学生和保证人偿还学生借款本息,或依法处理抵押品、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4)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没有及时通知贷款银行,需重新提供担保措施的。

43.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后,原学生贷款制度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各试点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宣传、组织实施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同时,仍要继续执行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有关学生贷款制度的规定。

感动中国人物的诚信故事

1.胡丙申:男,67岁,原山西夏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胡丙申担任山西夏县乡镇企业局局长期间,曾以个人名义先后为19户农民担保借贷69万多元资金,后由于农民无法还债,他退休后打工10年替11户农民还清了39万元债务。

2.卢永根:卢永根教授将十多个存折的存款转入华南农业大学的账户,卢永根夫妇一共捐出8809446元,这是她们毕生的积蓄,学校用这笔款设立了教育基金,用于奖励贫困学生与优秀青年教师。

3.杨科璋:2015年5月30日1点13分,杨科璋在灭火救援中紧急救出一名约两岁的孩子,但因烟雾太大、能见度低而踩空坠楼。从五楼坠楼时杨科璋紧抱孩子,最终保住了孩子,但自己却献出了年仅27岁的生命。杨科璋入伍以来共参加灭火救援战斗200多次,抢救疏散被困群众160多人。

4.卓嘎和央宗::父亲桑杰曲巴是个老民兵,放牧守边34年,从未离开过这片土地。卓嘎、央宗姐妹俩在父亲的带领下,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半个多世纪来,父女三人以放牧为生,守护着祖国数千平方公里的国土。

5.黄大发:20世纪60年代起,黄大发带领群众,历时30余年,靠着锄头、钢钎、铁锤和双手,在绝壁上凿出一条长9400米的“生命渠”,结束了草王坝长期缺水的历史,乡亲们亲切地把这条渠称为“大发渠”。

6.林海燕:2002年八月份,广东省化州市一个彩票投注站的老顾客吴先生由于出差,便委托投注站老板林海燕代购了700元的彩票,结果这些彩票却中了500万元的大奖,但期间吴先生仍在出差,而且700元的代购费也没有交,林海燕完全可以将这500万元的大奖据为已有。

但出乎大家意料的是,林海燕却把唾手可得的巨奖竟然还给了吴先生:她毫不犹豫地给吴先生打了电话,通知他过来领奖,而自己却只拿了700元的代购费。

扩展资料

胡丙申,原山西运城夏县乡镇企业局局长,当了10年县乡镇企业局局长,为农民保了69万多元贷款,退休后打工10年替农民还了39万元的债。山西运城市夏县乡镇企业局退休局长胡丙申为民保债还账的事迹在网上传播后,被网民亲切地称为“还债局长”。2011年获得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后因病医治无效逝世,结束了67岁的诚信生命。

目前,山西省已经将胡丙申推选为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

热议:网民“长江万里”说:“尽管从法律上讲,替人还债是老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为局长他宁愿退休后走十年还债路,也不滥用手中的权力,这种干部很给力。” 网民“憨人憨语”说,以前听过领导欠债的,却从没听过领导会为老百姓欠债的。

胡丙申打工十年为民还债,是一个退休官员对法律的遵守和对诚信的捍卫! 网友和观众最为一致的观点就是:老胡是个好干部,是个现代社会最为需要的诚信人,是个令人肃然起敬的人。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毛基永说:“我处理过很多因担保产生的债务纠纷,虽然担保人承担有连带责任,但执行却十分困难,向胡丙申这样主动替人还债非常少见,特别是对一名退休干部来说更加难能可贵。” 

夏县瑞马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平定说:“从个人利益上说,胡丙申是个"憨憨",但是从社会发展和为民爱民的角度讲,胡丙申是大公无私的典范。”

参考资料:胡丙申-百度百科

我想上大学没有钱交学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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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答: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贷款。它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2.国家助学贷款由哪家银行负责承办?其贷款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 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其贷款 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业务管理。

3.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范围和规模如何?

答: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为使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八个城市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拓宽国家助学贷款开办城市范围。在上述试点城市中,各地区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规模由各地区根据地方财政贴息情况制定,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规模由教育部按照国家财政贴息经费确定。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范围和规模将不断扩大。

4.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 人书面同意);

(2)诚实可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帐户。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5.学生个人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是多少?

答:学生贷款金额主要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的: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其中,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于各学校学费收取标准和各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同,学生 贷款的最高数额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情况下,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 学贷款,每年得到贷款最高可达8000元。

6.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7.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现行年利率为:(1)六个月(含)以内:5.58%

(2)六个月至一年:5.85%

(3)一年至三年(含):5.94%

(4)三年至五年(含):6.03%

(5)五年以上:6.21%

如遇利率调整,贷款银行应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借款学生。

8.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是怎么回事?

答: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还款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个人负担。

9.学生到哪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天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学校的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10.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提供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3)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证明材料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和同意为借款学生担保的证明;采用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物清单、质物;采用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

(4)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国家助学贷款有几种担保形式?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可以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信用助学贷款四种形式。

12.什么是保证担保?

答: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13.保证担保中自然人担保有什么要求?

答:(1)担保人年龄原则上:女50岁以下,男55岁以下;

(2)担保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

(3)担保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及充足的代偿能力,并有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工资条、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且家庭人均收入应在50O元以上。

另外,经办银行还要求,每笔贷款额不能超过担保额。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不足时,应及时通知银行,并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14.保证担保中自然人担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军人可提供军官证)及复印件;

(2)提供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

(3)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及充足的代偿能力。提供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工资条,个体户可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提供家庭成员有经济收入成员收入证明,且家庭人均收入应在50O元以上;

(5)担保人所在地必须有工商银行分支机构,以便于核保,提供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的联系地址及电话;

(6)贷款申请表中本次愿意保证的总额应超过贷款总额的10%。

15.学生本人、担保人身份证丢失如何办理?

答:如担保人身份证丢失,则需到当地公安部门补开证明,证明上写明补办原因及身份证号码;如申请贷款学生本人的身份证丢失,则需到所在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办理身份证号码证明。

16.保证担保中法人担保有什么要求?

答:(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企业须具备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有代偿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可按照约定时间向贷款人提供经营状况说明。企业信用等级应BBB(含)以上;

(5)法人担保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贷款证。财务部门及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半年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17.什么是抵押担保?

答:抵押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8.抵押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答: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只限于房产。范围包括:担保人有权支配的短期不会拆迁的私房及商品房;抵押担保的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O%。

19.什么样的房屋不能抵押?

答:农村的房产不能抵押;城市的公房、个人购买的不完全产权住房、用银行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不能抵押;产权有争议的、已被列为拆迁范围的房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或其它形式限制的房产不能抵押。

20.抵押担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抵押担保需要提供:

(1)抵押清单及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包括房产为共有财产的,应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管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21.什么是质押(权利)担保?

答:质押(权利)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权利进行处置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22.质押(权利)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答:(1)质押(权利)的范围有:工商银行出具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及凭证式国债;

(2)以第三人权利出质的应有第三人权利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及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权利质押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质物价值的90%。

23.异地担保的怎么办?

答:异地担保的所在地必须有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如该地没有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贷款人无法核保,则担保不能成立。

如何确定担保所在地有无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请向所属各省分行查询,联系电话见 页附录 。

24.什么是信用助学贷款?

答: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的助学贷款。

25.什么人可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答: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

26.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有何要求?

答: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27.信用助学贷款中的介绍人是指什么?

答: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

28.信用助学贷款中的见证人是指什么?

答: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29.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3)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认可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4)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学生、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

(5)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0.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包含什么内容?

答: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

(1)借款学生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借款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借款学生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4)已婚借款者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

(5)借款学生家庭地址。

(6)还本付息方式。

(7)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

(8)借款学生、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银行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9)借款学生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银行提供有效联系的方式。

(10)其他条款。

31.借款学生违约及介绍人、见证人不履行职责时,贷款银行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答: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借款学生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

32.学生在借款期间,需要调整贷款数额或中止贷款,应该如何解决?

答: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一经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33.学生在借款期间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时,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学生所在学校及贷款银行采取什么措施?

答:如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时,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34.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1)各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

(2)学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教育部,负责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3)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贷款申请额度,报送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5)经办银行对收到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对审批后的贷款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

35.国家助学贷款是如何领取发放的?

答:国家助学贷款施行一次签定合同、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年发放12个月,可采取按年一次发放或按月发放的办法。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著所开立的活期帐户。

36.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有何规定?

答: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分次还款的顺序应为先借款项先还,逐一排序。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应由借款学生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50%部分实行“利随本清”,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借款学生经与经办银行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37.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可以办理展期?

答:经贷款银行同意,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但逾期部分国家不再给予贴息。

38.贷款银行如何收回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

答: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39.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怎么办?

答: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学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毕业生,其接受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40.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银行、借款学生及其所在学校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借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报经办银行。借款学生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借款学生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41.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外地如何还款?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银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42.什么情况下,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答: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学生和保证人偿还学生借款本息,或依法处理抵押品、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4)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没有及时通知贷款银行,需重新提供担保措施的。

43.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后,原学生贷款制度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各试点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宣传、组织实施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同时,仍要继续执行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有关学生贷款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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