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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意见46条的法定义务(继承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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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介绍

1. 公布2. 法(民)发〔1985〕22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继承法意见第62条

“法定遗产所得还是所有遗产所得”这个表述不规范,也令人费解。

这个规定的意思很清楚,打个比方,你就明白了:

甲乙丙分别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的方式得到了3万、10万、5万的遗产。分割完毕后,发现被继承人有未清偿债务6万,被债权人追讨,于是,依照《意见》第62条的处理办法就是——甲的3万首先用于清偿,剩下3万的债务,由乙和丙按分割遗产2:1的比例偿还,即乙偿还2万、丙偿还1万。

继承法意见46条的法定义务(继承法意见)  第1张

《继承法意见》第62条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继承法意见46条如何理解啊?

这一条涉及到 继承权放弃的构成要件中前提条件。

放弃继承权要时间条件: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条件:明示;(以明确的语言、文字向其他继承人或者人民法院表达其意思。口

头或书面) 口头必须是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认定有效;

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以继承人能够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第三个条件就涉及第46条的规定。要求放弃不能引起法定义务的不能履行,如果放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无效。该条规定的目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理解这一条主要是对“法定义务”的理解:

1)有义务有能力尽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

被继承人因为生活之必须而欠债。如生活费、医药费等,这是因为继承人有能力而不履行造成;。

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而欠债。如支付继承人上大学、结婚等的专门费用。

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

在掌握以上条件的同时还要求,继承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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