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等级(评残) - 廖盛坪财富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大全 > 正文

评残等级(评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评残,以及评残等级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评残怎么评?

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及综合残疾。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评残等级(评残)  第1张

评残等级标准和补偿分别是怎样的?

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七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8、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9、九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评残的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0.05~<0.1

四级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它肢体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发展商(DQ)(0-6岁): 1.≦25极重度;2.26-39重度;3.40-54中度;4.55-75轻度

智 商(IQ)(7岁以上): 1.∠20极重度; 2.20-34重度; 3.35-49中度; 4.50-69

适应性行为(AB ): 1.极重度缺陷; 2.重度缺陷; 3.中度缺陷; 4.轻度缺陷

六、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国家评残的标准有哪些?

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等。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3)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4)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5)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发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

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关于评残和评残等级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有话要说...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