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科技产业公司(杭州高新) - 廖盛坪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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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科技产业公司(杭州高新)

  • 股吧
  • 2022-11-10
  • 61
  • 更新:2022-11-10 19: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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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高新区面积为12.64平方公里。范围包括杭州市区西北部的主区块11.44平方公里和余杭的下沙区块1.20平方公里。第三条 高新区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新区应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和优秀人才,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第五条 高新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第六条 高新区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报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

(四)负责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技工贸一条街的规划建设管理,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税务、审计、统计、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和科技管理等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六)审批或审核报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

(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保障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九)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高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由高新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高新区管委会为主。第八条 高新区的金融、国税、保险、外汇管理、海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办理。第九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为高新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十条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天航空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相关贸易收入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七)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八)有规范的企业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杭州高新实验中学重高率

80%。

杭州高新实验中学占地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4268平方米,教学区、多功能区、体育健身区成“品”字形分布。多功能区域内设施齐备的报告厅可容纳近900人。政府投入1.6亿资金建设,是促进钱江南岸大发展的点睛之作,也是滨江区第一所位于高新科技核心园区的公办学校,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

杭州高新开发建设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工资待遇

6千以上。根据职友集官方资料显示,杭州高新开发建设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按学历统计分配岗位,工作的标准按照学历能力,最低本科,工资一个月在6千以上,属于中等水平,主要经营一些技术开发的工作。

杭州高新科技产业公司(杭州高新)  第1张

杭州国家高新申报结果一般什么时候出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情况属实的,填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上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总的来说,高企申报的整体流程从准备环节开始到公示通过需要最少约9-10个月;核算申报材料后等待的时间为75个工作日左右。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结合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第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事宜。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委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我省主要发展以下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四)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七)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八)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本高新技术范围及产品细目,由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划定的范围和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浙江省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定期发布。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最少不得少于八人。

(七)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八)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相关贸易收入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九)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十)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第六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和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管委会负责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核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科委。

(三)省科委根据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组织审查、认定。

(四)省科委根据审查和认定结果,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由管委会发布批准进区文件。第七条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准进区文件和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批准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第八条 管委会会同财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每年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其资格,并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第九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管委会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管委会将批准认定、变更的情况及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管委会核定,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他所有制性质的科研单位可参照办理,但必须继续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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