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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辩护(刑事辩护论)

  • 财富
  • 2022-07-21
  • 77
  • 更新:2022-07-21 08:56:18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刑事辩护论,以及关于刑事辩护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刑事诉讼法中辩护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辩护原则不仅是一项刑事诉讼原则,而且还是一条宪法原则。

一)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

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不附有任何先决条件的,没有“但书”规定的限制。这就表明:� 1.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被告人具有辩护权,同被告人是否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但是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派生内容,不能概括前者的全部。被告人请辩护人辩护可能要受到诉讼阶段的限制,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到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才可以请辩护人进行辩护,但这不等于说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辩护权。实际上任何人从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开始,就享有完全的辩护权,在侦查阶段他完全可以自行行使这项权利,侦查机关也有义务保证他们行使辩护权,应当在调查案件的同时认真听取他们所作的申辩和解释。�

2.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对那些被控犯有重罪、可能处以极刑的被告人,更应充分保障他们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以防止出现错案,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为被告人有罪、罪重,应当予以严厉制裁,就限制、剥夺其辩护权,这是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相违背的。�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即使是当场被抓获、人赃俱在的现行罪犯,对其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也不得加以限制。被告人的辩护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一种手段,不能根据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需要而决定取舍,对辩护必须作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何况案件事实清楚并不等于适用法律正确,更不等于充分考虑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因素,被告人的辩护权并不因此而失去存在的意义。�4.辩护权不受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因为被告人无论是否坦白认罪,都有权提出有利自己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辩护,应通过辩护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不因此而改变,不能将被告人否认有罪或罪重的辩护当作抗拒行为加以限制。是否坦白认罪的态度如何,仅在被告人有罪时表明其是否悔罪和其社会危险性的程度,在定罪以后,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不应作为限制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理由。�5.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并不等于被告人一定都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情节,平等的辩护权不等于有相同的辩护理由。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与实际辩护理由的多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何况只有在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之后,才能得知其理由如何,所以不允许以被告人没有什么辩护理由为借口,而限制或漠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二)司法机关负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

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以义务主体承担保障权利实现的相应义务为基础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保障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义务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的核心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告知被告人有哪些诉讼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2.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对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所采取的方式不应苛求。被告人在行使辩护权时,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辩护;既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提出,也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司法人员都应当许可;�3.司法人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反证或申诉,并切实采纳被告人的合理辩护意见;4.司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法律刑事辩护的要点有哪些

第一,首先要认真查阅卷宗。

第二,要认真分析起诉书。

第三,审查案件定性。是否构罪?定性是否有问题等。

第四,如果构成的话看有那些从轻的法定与酌定情节。

第五,法庭辩论要完美。

关于刑事辩护(刑事辩护论)  第1张

什么是刑事辩护,有哪些种类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的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一)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二)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表现,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词是什么?

现实困惑

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张某认为自己不是主犯,怕自己在法庭上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了律师刘某某为其辩护。刘某某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如果想为张某作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那他应当如何书写辩护词?

律师答疑

刑事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为履行其职责,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法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刑事辩护词一般包含的内容有:(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称呼可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前言主要写明辩护人是依法进行辩护,具有为被告人出庭辩护的权利,交代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以及辩护人对整个案件的看法。(2)正文:此部分主要是写明辩护的理由、观点。辩护人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3)结束语:此部分为归纳和总结。概括辩护内容核心,如无罪、罪轻等。另外就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4)尾部:注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本案中,张某在书写辩护词时,可以参考如下格式: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之父亲张大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应当减轻对其的处罚,现对赵某涉盗窃罪一案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可以充分看出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上,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经本辩护人调查获知,被告人犯罪后后悔莫及,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了深刻地反省,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

二、从被告在整个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作用来看,被告起到的是望风把守的作用,并未进入某工厂内进行盗窃。可以说是从犯,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主观恶意不大,犯罪后能主动坦白自己所犯罪行,属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犯罪时尚未满18岁,系未成年人,且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始终处于从犯地位,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减轻对被告人赵某的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刘某某

××年×月×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法理荟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

刑事辩护案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

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

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5、了解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

二、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从中找出问题。

 (1)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⑵全面审查证据,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审查证据要注重细节,凡是涉及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得敷衍塞责。(3)拟好庭上向证人、被告人、被害人发问和质证的提纲,从发问当中揭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事实。

三、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辩护提纲制作要注意:1、立足全案证据。包括控方的证据和辩方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完全忽视案件的证据、脱离案件证据的辩护方案,没有哪一个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辩护效果可想而知。2、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辩护方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无论是无罪辩护还罪轻辩护,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方案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3、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四、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公诉意见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刑事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

总之,刑事辩护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刑事辩护人的基础工作,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刑事辩护人只有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在庭审中做到应付自如,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尊严,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刑事辩护人的神圣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刑事辩护制度谈律师的注意事项?

一、树立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辩护理念,找准职能定位

律师的刑事辩护并不意味着为被告开脱罪责,而是旨在为法官断案创造兼听则明的条件,减少错判的可能性,来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搞好刑事辩护有三个原则必须牢牢把握。首先,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辩护。从事实情节出发是律师刑事辩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律师辩护的范围框架。辩护绝不能违背事实。第二,要依据法律规定展开辩护。法律是辩护的准则,也是公、检、法机关办案应当共同遵守的原则。辩护绝不能违反法律。任何抛开法律规定的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夸夸其谈的方法,都是不可取的。与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关的话在法庭上即使说的再美妙动人,也是达不到辩护目的的。第三,要准确的把握律师在刑事辩护的职能定位。在刑事辩护中,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对律师抱的期望过高,把律师当成救星。另一方面有的辩护人不切实际的“重”结果,向当事人许诺诉讼结论,其结果不是欺己便是欺人。出现这些情况,就是没有找准职能定位。根据《律师法》第25条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最基本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的意义,是以在诉讼过程中与公诉人相对抗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即以制约而求公正。对抗是一种手段,而实现司法公正是辩护的最终目的。从辩护制度的作用来说,律师辩护意见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看法,但律师无权干涉法官如何判案。因此,笔者认为:在刑辩中律师应当把是否发现了所有应当发现的有利于被告的事实依据;是否很好地运用这些依据表达出出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是否能审时度势地采用合法恰当的方式让法庭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才是辩护的本质职能和目标,而不应当把是否达到当事人的期望,判决结果是否有利于被告作为判别律师优劣的唯一标准。那种不切实际,甚至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以给当事人承诺保结果的辩护 定向,强辩、胡辩是万万不可取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二、认真吃透案情,努力发现问题,确立辩护目标

爱因斯坦曾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发现和提出问题是辩护的基础,也是展开辩护的切入点。从受理辩护开始,这就要求辩护人要注意尽力发现问题,多获取有利被告的各种信息和证据,才能做到质证有力,论证有理,辩驳有据。发现问题的途径,笔者认为重点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认真分析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异同。努力寻找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素材和论据。

(二)反复研究起诉书,对起诉的案情和意见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对于那些问题存在疑点需要查证,那些问题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做到心中有数。这时那怕是线索性的辩护证据也应及时归纳,以便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证据加以印证。

(三)认真阅读案卷,剖析控方证据,发现辩护证据。律师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反复查阅卷宗,可以做到对案情的准确把握。对事实搞清搞透之后,才能对事实部分有的放矢,才能攻击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抓准了控方证据的不足之处,抓住了对方证据的漏洞,才能对控方指控、对方观点作有力度的反驳。

(四)会见被告人,提炼辩护论点。被告人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自己最清楚。律师要获得高质量的辩护效果,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注重听取他们的辩解或陈述。具体方法为:

1、根据起诉书或主要证据目录中的有关证据,将应该落实的辩护论据或须核实的事实列成提纲,会见被告时逐一核实。

2征求被告对起诉书认定事实的看法,从律师的角度审核其辩解能否成立。

3、从被告所陈述的事实中,看有否与起诉书及证据目录证据不相一致的地方。特别是定性、事实严重不符或带有法定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4、问清被告是否投案自首。如果是被抓获归案,应当核实是侦查机关第一次提审时交代还是以后交代,当时侦查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该犯罪线索。

5、核实被告交代中是否有涉及检举揭发同案犯其它犯罪事实,是否提供过检举立功线索。

在全面吃透案情的基础上,结合不同案件事实情况,理出相应的辩护思路,确立有理有据的辩护目标。

三、确定辩护重点,找准法定理由

要从案卷中找出可辩事实根据,选中突破口,确定辩护重点,对案件所涉及法律的每一条每一款烂熟于心。如果只掌握事实情节,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将无法对案件做出准确判断。我通过归纳认为法定辩护理由有四类,酌定情节辩护理由有六 类,具体如下:

﹙一﹚法定理由辩护: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辩护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有三种:一是犯罪事实没有发生或犯罪行为并非为被告人实施。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关于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 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关于刑事辩护论和关于刑事辩护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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